捷成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07 16:11:55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110000793443249D。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0万股,于[2011]年[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Jetse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9号
邮政编码:1022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3,825,632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包括但不限于:融合领先科技,诚信开拓进取,勤奋严谨创新。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摄影扩印服务;电影发行;演出经纪;版权代理;教育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人才中介服务;投资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以及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200万股。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徐子泉 32545800 77.490%
2 黄卫星 3612000 8.600%
3 郑羌 827400 1.970%
4 康宁 827400 1.970%
5 薛俊峰 827400 1.970%
6 韩钢 787500 1.875%
7 肖炳珠 420000 1.000%
8 宋建云 420000 1.000%
9 贾永利 210000 0.500%
10 郝晔明 168000 0.400%
11 柏青华 168000 0.400%
12 姜晗 168000 0.400%
13 谭明哲 126000 0.300%
14 郑海涌 84000 0.200%
15 陈辉 84000 0.200%
16 周晋 84000 0.200%
17 赵于平 63000 0.150%
18 卞爱友 63000 0.150%
19 高学技 63000 0.150%
20 张丽萍 52500 0.125%
21 沈罡 42000 0.100%
22 许艳燕 42000 0.100%
23 张宁 42000 0.100%
24 张宁 42000 0.100%
25 许斌 42000 0.100%
26 张大龙 42000 0.100%
27 张磊 42000 0.100%
28 曹双龙 42000 0.100%
29 庄兵 42000 0.100%
30 金丽 21000 0.050%
合计 42000000 100%
第十九条 2011年1月21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0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5,6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总股本为2,663,825,632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