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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4 18:31:57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万邦德 公告编号:2024-029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赵守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
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赵守明先生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
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守明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7,326,9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1.1881%,增持金额为 32,779,780 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收到赵守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获悉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的名称: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赵守明先生。
2、增持计划实施前,赵守明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0,262,2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6091%。
3、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12个月内,赵守明先生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本次增持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提振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2024 年 2 月 7
日增持部分)。
3、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
5、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赵守明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7,326,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81%,增持金额为 32,779,780元。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增持股数 增持比例 成交价格
(股) (%) (元)
2024 年 2 月 7 日 集中竞价 3,605,600 0.5847 14,480,889
赵守明 2024 年 2 月 8 日
至 3 月 6 日 集中竞价 3,721,300 0.6034 18,298,891
合计 7,326,900 1.1881 32,779,780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前 本次增持计划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 193,426,693 31.3654 193,426,693 31.3654
赵守明 42,350,367 6.8674 49,677,267 8.0555
庄惠 28,233,577 4.5783 28,233,577 4.5783
温岭惠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2,445,725 3.6397 22,445,725 3.6397
温岭富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4,963,816 2.4265 14,963,816 2.4265
合计 301,420,178 48.8772 308,747,078 50.0653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守明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赵守明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行为及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赵守明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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