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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富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2 18:39: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39 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9:25,
9:30-11:30 ,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7,382,7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3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11,044,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29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337,9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5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0,756,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31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7,356,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29,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2、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7,356,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29,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3、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7,356,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29,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4、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67,356,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29,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5、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379,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53,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045,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9%;反对 4,314,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0%;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18,6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87%;反对 4,314,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22%;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7、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7,356,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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