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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3-09-04 17:38:5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17 号
────────────────────────
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凯乐,A
股证券代码:600260;
朱弟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莲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段和平,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
朱俊霖,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韩 平,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兼
董事会秘书;
张 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马圣竣,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
邹祖学,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克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6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9 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文书》)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虚构专网通信业务,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0 年,公司与隋某力合作开展“专网通信”业
务,合作期间,公司仅存在少量专网通信业务。其他专网通信业务均为虚假,仅是按照合同约定伪造采购入库、生产入库、销售出库等单据,没有与虚假专网通信业务匹配的生产及物流,以此虚增收入、利润。专网通信业务合同签订后,由朱弟雄进行审批。段和平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公司的财务总监刘莲春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财务工作。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其中,2016 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41.26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9.49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77 亿元,虚增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48.9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64.97%。2017 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10.98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01.77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9.21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73.31%,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99.99%。2018 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46.38 亿元,虚增营业成
本 126.70 亿元,虚增研发费用 3.37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6.31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86.32%,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44.84%。2019 年,公司虚增营业收
入 136.17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14.68 亿元,虚增研发费用 3.93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7.56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85.85%,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71%。
2020 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77.46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60.88 亿
元,虚增研发费用 2.07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4.51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91.13%,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47.45%。
此外,2022 年 12 月 3 日,公司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称,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将专网通
信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属于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但公司既未按照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未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也未就变更会计政策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三)未按规定披露、审议担保事项
根据《警示函》认定,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酒业)为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控制的企
业,公司持有其 43.86%的股份。公司不晚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
知悉,湖北省公安农商行就经公司盖章的《保证合同》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约定为黄山头酒业在该行的 9,000 万元银
行贷款全部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既未审议过该担保事
项,也未及时对该担保事项进行临时报告,直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时才进行披露。最终,湖北省公安县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行政监管文书认定,公司虚构专网通信业务,2016 年
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也未按规定披露、审议担保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2.1.1 条、第 6.3.11 条、第 7.6.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文书的认定,时任董事长朱弟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挥公司开展虚假业务,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刘
莲春负责公司专网通信业务的财务,参与公司专网通信业务造假,以财务总监身份在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董事段和平负责公司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参与公司专网通信业务造假,以副总经理、董事身份分别在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俊霖,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韩平,时任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马圣竣,时任董事邹祖学、杨克华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任期内 2016 年至 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也负有责任。
同时,时任董事长朱弟雄,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朱俊霖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韩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健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异议。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朱弟雄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公司对隋某力和专网通信项目进行了调查,有理由相信其为真实项目;二是公司及高管主观上不存在财务造假动机,光纤光缆业务具有正常的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三是公司客观上开展了真实专网业务并做了相应投入;四是虚增利润数额有误,应当扣减部分成本和费用等。此外,朱弟雄还提出,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且主动配合立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时任财务总监刘莲春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其于 2016 年
至 2019 年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主要职责为公司财务核算及账务处理,不负责专网通信的资金业务,也未在相关业务中签署意见;二是因专网通信业务涉密,其无法突破保密原则知悉业务具体事宜;三是其在编制财务报表和签字确认年度报告事项上,确存在违反勤勉忠实职责之处,但请求考虑其管控能力、支配地位等存在的不足。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段和平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其自2016 年至今主要负责生产部相关工作,不涉及仓库相关业务;二是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仅粗略任职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环节,该业务上下游对接人均以涉密为由而不告知相关事宜。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韩平,时任财务总监张健,时任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马圣竣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在岗位职责权限上、保密制度上不享有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否造假的
途径。此外,韩平还提出,由于财会、法律水平有限,未对年报真实性作出准确判断;其不知悉担保情况,直至 2022 年 9 月下旬收到诉讼文书后才知悉,核实情况后披露了诉讼及后续进展。马圣竣还提出,其曾以未参与专网通信业务、无法核实实际开展情况为由,要求公司记载其异议,但未获同意,其不能拒绝签字。
时任董事邹祖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没有参与过专网通信业务,对实质内容不了解,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未接触相关资料和信息,未对公司定期报告产生怀疑。
(三)纪律处分决定
结合行政监管文书和《警示函》认定,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专网通信业务属于虚假业务。公司公告的专网通信业务经营模式是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的模式,专网通信业务是经过生产加工再对外销售的行为;虚假专网通信业务形式上隋某力安排自己控制或者指定的公司向凯乐科技等专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主要是编解码板、无线自组网板、功放模块),专网上市公司进行组装,成为专网通信设备(通信机或小型基站),销售给隋某力控制的公司或者指定的通道公司,隋某力安排人员进行拆解,把拆解出的通信板材再次销售,如此往复循环。合同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公告经营模式不一致,是虚假产购销业务。公司及朱弟雄所称存在真实业务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朱弟雄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决定与隋某力合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时有虚构业务、财务造假的主观故意。同时,朱弟雄能够作出凯乐科技经营决策并签署年报等行为,涉案期间仍在正常履职。其所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无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刘莲春、段和平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莲春具有在凯乐科技无实际生产的情况下,安排生产部门伪造单据的行为,段和平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的整体生产实质,并存在配合财务人员伪造生产单据的行为,其所称不知悉、未参与、不存在故意等理由不能成立。本所已结合其在凯乐科技专网通信业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认定其违规责任。
第四,韩平、马圣竣、邹祖学作为时任董事,分别审议任期内公司造假年度的定期报告并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定期报告连续多年存在虚假记载,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其所称不知悉、不了解相关业务、财会水平有限、不能拒绝签字等理由不足以减免其应承担的违规责任。本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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