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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投:2023-083: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3-07-18 16:47:47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3-083
海 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3〕10 号)、《关于对朱卫军、蒙永涛、刘腾键、王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3〕1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3〕10 号)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一、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3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 6,349.64 万元-9,524.46
万元。2023 年 3 月 2 日,你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2 年度净利润修
正为亏损 35,044.54 万元-52,566.81 万元。2023 年 4 月 25 日,你公司再次发布
业墙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 年度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71,875.91 万元-107,813.86
万元。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2 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为亏损 76,365.90 万元。公司《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净利润与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差异重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重要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20 年 1月 23日披露的《关于成立产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公告(更
新后)》、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成立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度报告》、《2022 年一季度报告》,2022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2022
年三季度报告》、2022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报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朱卫军、蒙永涛、刘腾键、王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3〕11 号)
“朱卫军、蒙永涛、刘腾键、王艳:
经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海投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一、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 6,349.64 万元-9,524.46
万元。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2 年度净利润修正
为亏损 35,044.54 万元-52,566.81 万元。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再次发布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2 年度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71,875.91 万元-107,813.86 万
元。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为亏损 76,365.90 万元。公司《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净利润与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差异重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重要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 2020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成立产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公告(更
新后)》、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成立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度报告》《2022 年一季度报告》、2022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2022
年三季度报告》、2022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报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朱卫军、总经理蒙永涛和财务总监刘腾键在 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中,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时任董事长朱卫军、总经理蒙永涛和董事会秘书王艳在重要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中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人员对*ST 海投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发布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问题,并严格按照大连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尽快向大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将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ST海投(000616)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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