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9-12 | 2458.24 | 154.09 | 0 | 0 | 0 |
2024-09-11 | 2423.94 | 82.67 | 0 | 0 | 0 |
2024-09-10 | 2470.15 | 158.29 | 0 | 0 | 0 |
2024-09-09 | 2440.51 | 89.25 | 0 | 0 | 0 |
2024-09-06 | 2448.54 | 129.16 | 0 | 0 | 0 |
2024-09-05 | 2684.52 | 163.70 | 0 | 0 | 0 |
2024-09-04 | 2770.20 | 279.80 | 0 | 0 | 0 |
2024-09-03 | 2713.41 | 384.85 | 0 | 0 | 0 |
2024-09-02 | 2562.81 | 149.22 | 0 | 0 | 0 |
2024-08-30 | 2671.48 | 277.42 | 0 | 0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3 | 1064.00 | 19.428 |
2 | QFII | 2 | 135.79 | 2.479 | |
3 | 基金 | 25 | 52.27 | 0.954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1092.74 | 19.917 |
2 | 基金 | 1 | 0.61 | 0.011 |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1228.41 | 22.390 |
2 | 基金 | 54 | 164.71 | 3.002 | |
3 | 上市公司 | 2 | 155.44 | 2.833 | |
4 | QFII | 1 | 52.45 | 0.95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1121.40 | 20.439 |
2 | 上市公司 | 4 | 192.00 | 3.500 | |
3 | 券商 | 2 | 87.48 | 1.59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9 | 2175.88 | 39.659 |
2 | 基金 | 64 | 275.31 | 5.01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4-29 | 10.59 | 11.37 | -6.86 | 36.10 | 382.30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五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4-29 | 10.60 | 11.37 | -6.77 | 63.90 | 677.34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五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9-12 | 19.84 | 20.08 | -1.20 | 19.37 | 384.31 |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种德桥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9-01 | 24.79 | 25.16 | -1.47 | 25.00 | 619.75 |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都市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种德桥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8-31 | 26.31 | 26.68 | -1.39 | 15.00 | 394.65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种德桥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8-31 | 26.31 | 26.68 | -1.39 | 15.00 | 394.65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种德桥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7-2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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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浙江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到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杭滨)应急管理罚[2021]A03号) | ||||
发文单位 | 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浙江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3-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江苏实朴收到南京市栖霞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宁栖(消)行罚决字[2020]0078号) | ||||
发文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消防救援大队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9-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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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广东实朴受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处罚(穗公埔行罚决字[2019]00135号) | ||||
发文单位 |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9-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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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广东实朴受到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处罚((穗埔)应急罚[2020]夏007号) | ||||
发文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到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杭滨)应急管理罚[2021]A03号)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7-21
浙江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2021年7月,浙江实朴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1、具体过程 2021年6月16日,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在浙江实朴检查时,发现浙江 实朴危化品仓库中间库内设置的排风扇、电脑均为非防爆电器,且部分插座不符合防爆要求、电线未按要求套管,涉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 2021 年7 月1 日,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杭滨)应急管理罚 [2021]A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浙江实朴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 可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浙江实朴作出 罚款1.5万元并责令改正的处罚。 浙江实朴及时规范了上述行为,并于2021年7月5日缴纳了罚款。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发行人及浙江实朴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对危险 化学品室和试剂间的非防爆排风扇、电源插座插头进行撤换,安装防爆的排风 扇、插座插头。(2)将危险化学品室的防爆空调的电源插座转移至危险化学品 室外,同时对铺设的电线进行穿管。(3)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张贴危化品安 全周知卡。(4)对危险化学品室、试剂间内停用的电器进行拆除。 3、该违法行为未产生人员伤亡,未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导致民事纠 纷或刑事立案侦查,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浙江实朴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行为未产生人员伤亡,未 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未导致民事纠纷或刑事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 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6日,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浙江实朴因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于2021年7月1日被处以 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浙江实朴已整改了违法行为,并已缴纳罚款,该 案件已结案;浙江实朴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此之外,自2019 年6月6日(浙江实朴成立之日)起,未发现浙江实朴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受到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浙江实朴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导致严重环境污 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浙江实朴及时规范了相关行为并经 处罚机关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因此,浙江实朴该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江苏实朴收到南京市栖霞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宁栖(消)行罚决字[2020]0078号)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3-05
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江苏实朴收到南京市栖霞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给予其行政处罚的通知,并领取了?宁栖(消)行罚决字[2020]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江苏实朴因未按标准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被处以3万元罚款。
广东实朴受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处罚(穗公埔行罚决字[2019]00135号)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25
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实朴购买易制爆化学品未及时登记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广州实朴被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该处罚幅度按相关规定属第一档情形,未涉及情节严重情形。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广东实朴足额缴纳罚款,迅进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2020年8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未发现广东实朴有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广东实朴的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广东实朴受到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处罚((穗埔)应急罚[2020]夏007号)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25
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系广东实朴未将甲类危险化学品储存于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广东实朴被处以6万元罚款,该处罚幅度按相关规定属第一档情形,未涉及情节严重情形。针对该处罚,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及时缴纳罚款,快速有效整改,分析事件原因,问责相关人员,强化安全管理措施。2020年7月24日,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广东实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广东实朴的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