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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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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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 1 | 其他 | 4 | 16161.71 | 47.393 |
2 | 基金 | 5 | 21.12 | 0.062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11254.89 | 40.253 |
2 | 基金 | 1 | 10.32 | 0.037 | |
2023-12-31 | 1 | 其他 | 7 | 11195.52 | 40.140 |
2 | 基金 | 17 | 88.69 | 0.318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11035.93 | 39.707 |
2 | 基金 | 1 | 1.40 | 0.005 | |
2023-06-30 | 1 | 其他 | 3 | 11070.22 | 39.830 |
2 | 保险 | 1 | 240.00 | 0.864 | |
3 | 基金 | 23 | 238.12 | 0.85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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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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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 6.54 | 6.67 | -1.95 | 71.06 | 464.73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红宝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广州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8-29 | 6.30 | 6.46 | -2.48 | 72.00 | 453.6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广州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7-09 | 6.24 | 6.66 | -6.31 | 123.99 | 773.7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 |||||
2024-04-29 | 7.80 | 8.79 | -11.26 | 98.36 | 767.21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 |||||
2024-04-16 | 8.00 | 8.12 | -1.48 | 165.00 | 1320.0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 |||||
2024-04-16 | 8.00 | 8.12 | -1.48 | 194.95 | 1559.6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12-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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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凯伦股份) | ||||
发文单位 | 江苏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季歆宇,张勇,钱林弟,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12-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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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凯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江苏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季歆宇,张勇,钱林弟,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12-2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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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凯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江苏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季歆宇,张勇,钱林弟,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10-3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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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凯伦股份:关于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季歆宇,张勇,李忠人,钱林弟,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凯伦股份)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季歆宇,张勇,钱林弟,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凯伦股份) 当事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或公司),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住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太湖大道7070号亨银金融大厦—2501。 钱林弟,男,1968年7月出生,凯伦股份董事长、凯伦控股执行董事,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季歆宇,男,1989年5月出生,凯伦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张勇:男,1973年2月出生,凯伦股份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凯伦股份、凯伦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凯伦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5,937.70万元,其中,2021年6月17日,凯伦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三、凯伦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1,767.65万元,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0,375.95万元,2021年全年发生额24,875.95万元,2022年1-6月发生额6,891.70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62%、8.84%、2.69%,凯伦股份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凯伦控股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凯伦股份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凯伦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以下简称《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林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凯伦股份进行信息披露,为公司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林弟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事项;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季歆宇负责联系供应商、中间方,履行付款审批程序并安排财务人员执行资金划转;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张勇知悉并参与付款审批;上述三人均为凯伦股份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凯伦控股组织实施了对凯伦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凯伦控股执行董事钱林弟全面负责凯伦控股日常经营事务,其组织决策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是凯伦控股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6日
凯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12-28
季歆宇,张勇,钱林弟,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15 证券简称:凯伦股份公告编号:2023-057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4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 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16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15 号),因公司和凯伦控股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凯伦控股立案。 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56)。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或公司),住所:苏州 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 8 号。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住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 太湖大道 7070 号亨银金融大厦-2501。 钱林弟,男,1968 年 7 月出生,凯伦股份董事长、凯伦控股执行董事,住 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季歆宇,男,1989 年 5 月出生,凯伦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 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张勇:男,1973 年 2 月出生,凯伦股份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凯伦股份、凯伦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凯伦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凯伦控股为 凯伦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 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 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5,937.70 万元,其中,2021 年 6 月 17 日,凯伦 股份发生资金占用 10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75%,达到临时报 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三、凯伦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1,767.65 万元,其中:2021 年 1-6 月发生额 10,375.95 万元,2021 年全年发生 额 24,875.95 万元,2022 年 1-6 月发生额 6,891.70 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3.62%、8.84%、 2.69%,凯伦股份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 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凯伦控股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 年 4 月 28 日,凯伦股份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 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凯伦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以下简称《认定规 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林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 织策划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凯伦股份进行信息披露,为公 司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认定规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林弟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凯伦控股占 用凯伦股份资金事项;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季歆宇负责联系供应商、中间 方,履行付款审批程序并安排财务人员执行资金划转;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张勇 知悉并参与付款审批;上述三人均为凯伦股份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凯伦控股组织实施了对凯伦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组织、 指使的违法情形。凯伦控股执行董事钱林弟全面负责凯伦控股日常经营事务,其 组织决策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是凯伦控股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 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 二十万元罚款。 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 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 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且未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 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3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
凯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12-26
季歆宇,张勇,钱林弟,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15 证券简称:凯伦股份公告编号:2023-056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4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 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16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15 号),因公司和凯伦控股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凯伦控股立案。 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钱林弟、季歆宇、张勇: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或公司)、凯伦控股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 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凯伦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凯伦控股为 凯伦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凯伦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村料有限公司 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 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 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5,937.70 万元,其中,2021 年 6 月 17 日,凯伦 股份发生资金占用 10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75%,达到临时报 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技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三、凯伦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1,767.65 万元,其中:2021 年 1-6 月发生额 10,375.95 万元,2021 年全年发生 额 24,875.95 万元,2022 年 1-6 月发生额 6,891.70 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3.62%、8.84%、 2.69%,凯伦股份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 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技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凯伦控股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 年 4 月 28 日,凯伦股份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 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凯伦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 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以下简称《认定 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林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组织策划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凯伦股份进行信息披露,为 公司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认定规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林弟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凯伦控股占用 凯伦股份资金事项;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季歆宇负责联系供应商、中间方, 履行付款审批程序并安排财务人员执行资金划转;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张勇知悉 并参与付款审批;上述三人均为凯伦股份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凯伦控股组织实施了对凯伦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 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凯伦控股执行董事钱林弟全面负责凯伦控股日常经营事 务,其组织决策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是凯伦控股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 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 二十万元罚款。 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 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 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 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且未涉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江苏证监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会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3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凯伦股份:关于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0-31
季歆宇,张勇,李忠人,钱林弟,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18 号 关于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 通大道 8 号; 钱林弟,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李忠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季歆宇,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勇,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2 — 经查明,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凯伦股份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 5 月 19 日披露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凯伦股 份存在被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4 月,凯伦控 股累计占用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48,701.65 万元,其中, 2021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 16,450.00 万元, 2022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 15,399.70 万元, 2023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 18,195.70 万元。截 至 2022 年年报披露日,凯伦股份已收回全部资金及利息。 凯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5.4 条的规定。 凯伦股份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长期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 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4.2.3 条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 第三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 凯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林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 3 — 实勤勉义务,授意其控制的控股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4.3.2 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4.2.3 条第二项、 第 4.2.5 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凯伦股份总经理李忠人,财务总监季歆宇,常务副总经理张 勇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 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林 弟,总经理李忠人、财务总监季歆宇、常务副总经理张勇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4 —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