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股票 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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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9-05 135816.11 1424.71 12.32 686.11 0.10
2024-09-04 135812.97 1215.75 12.34 676.85 0.23
2024-09-03 135801.25 1295.99 12.71 700.33 0.18
2024-09-02 135556.63 2073.32 13.14 718.76 1.49
2024-08-30 135429.14 4433.16 12.28 691.74 0.16
2024-08-29 134572.76 3279.75 14.61 796.10 1.56
2024-08-28 133304.82 748.28 14.35 756.54 0.20
2024-08-27 134299.14 887.96 19.71 1047.20 0.04
2024-08-26 136658.55 758.82 20.51 1136.67 0.20
2024-08-23 137045.28 817.44 21.53 1193.84 0.0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其他 3 4282.65 13.103
2 基金 233 4015.30 12.285
2024-03-31 1 其他 2 4282.30 12.966
2 基金 15 1689.76 5.116
2023-12-31 1 其他 12 6274.84 19.059
2 基金 245 4713.56 14.317
2023-09-30 1 其他 3 4292.12 13.050
2 基金 20 2005.39 6.097
2023-06-30 1 其他 6 4726.03 14.384
2 基金 320 4561.53 13.88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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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14 68.86 68.86 0 15.00 1032.9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5-13 67.98 67.98 0 15.00 1019.7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4-16 60.03 60.03 0 15.00 900.4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4-08 69.08 69.08 0 15.00 1036.2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4-02 71.70 71.70 0 3.23 231.5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2 71.70 71.70 0 2.86 205.0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10-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玲

关于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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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0-15

处罚对象:

张玲

 — 1 —
 
 
 
 
 
 
 
关于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玲,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微”)
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张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10 月 22 日,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张玲作为天目药
业时任独立董事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前述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时,张玲同时担任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
清环保”)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未在前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资料。 
之后,张玲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2018 年 2 月 23 日被提
名担任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 2017 年 8 月 9— 2 —
日被提名担任永清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通过景嘉微、永
清环保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以及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均未如实披露曾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
的事实。在当选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其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 
此外,张玲在被提名担任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景
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历表》中民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单位和董事
经历等部分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和遗漏的情形。 
张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3 条、第 3.1.4 条,《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3.2.7 条,《独立董事备
案办法(2011 年修订)》第三条、第七条,《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17 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对
张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对于张玲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 3 —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0 月 14 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