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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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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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 1 | 基金 | 19 | 354.45 | 0.318 |
2023-12-31 | 1 | 基金 | 20 | 638.61 | 0.645 |
2 | 其他 | 1 | 15.34 | 0.015 | |
2023-06-30 | 1 | 基金 | 11 | 917.63 | 0.899 |
2 | QFII | 1 | 629.30 | 0.617 | |
2023-03-31 | 1 | 上市公司 | 1 | 635.86 | 0.624 |
2022-12-31 | 1 | 其他 | 1 | 900.00 | 0.883 |
2 | 基金 | 4 | 41.69 | 0.04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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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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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 2.43 | 2.95 | -17.63 | 33.43 | 81.23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太平街证券营业部 | |||||
2021-12-24 | 2.96 | 3.61 | -18.01 | 79.00 | 233.84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公司 | |||||
2021-12-23 | 3.04 | 3.70 | -17.84 | 223.00 | 677.92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公司 | |||||
2021-12-21 | 2.96 | 3.86 | -23.32 | 709.00 | 2098.64 |
买方: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迎宾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公司 | |||||
2021-12-17 | 3.04 | 3.78 | -19.58 | 1174.00 | 3568.96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临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公司 | |||||
2021-08-03 | 3.10 | 3.83 | -19.06 | 847.00 | 2625.70 |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11-26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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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侯秀峰、侯玉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侯玉鹏,侯秀峰 |
关于对侯秀峰、侯玉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26
侯玉鹏,侯秀峰
— 1 — 关于对侯秀峰、侯玉鹏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侯秀峰,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 绩补偿义务人; 侯玉鹏,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 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 侯秀峰、侯玉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徐州五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五洋停车”)于 2017 年 3 月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以 25,000 万元收购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智能”) 100%股权。 根据《徐州五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济南天 — 2 — 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侯秀峰及侯玉鹏之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 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7-2020 年度,分两个期间进行考核,其中 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侯秀峰及侯玉鹏承诺天辰智能 2017-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9,400 万元, 侯秀峰、侯玉 鹏承诺天辰智能 2020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4,600 万元。在任一考核 期间届满后,五洋停车将委托合格审计机构对天辰智能的净利润 与期间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报告。承诺 方应按约定在收到五洋停车相关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 务,各承诺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1〕 4313 号)及五洋停车于 2021 年 6 月 8 日、 7 月 28 日先后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2019 年度,天辰智能合计实现净利润 9,815.17 万元,完成业绩承诺且 未发生减值; 2020 年,天辰智能实现净利润 2,117.25 万元,未 完成业绩承诺, 侯秀峰、侯玉鹏应现金补偿 2,482.75 万元。五洋 停车先后于 4 月 29 日、 6 月 21 日、 7 月 13 日将履行业绩补偿承 诺相关的通知邮寄给侯秀峰、侯玉鹏。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 侯 秀峰、侯玉鹏尚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前述承诺。 侯秀峰、侯玉鹏作为五洋停车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 3 — 未能诚实守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侯秀峰、侯玉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侯秀峰、侯玉鹏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6 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