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9-13 | 43404.40 | 2388.95 | 6.54 | 48.36 | 0 |
2024-09-12 | 44873.62 | 2602.19 | 6.54 | 50.06 | 0 |
2024-09-11 | 45961.94 | 4929.65 | 6.54 | 51.04 | 0 |
2024-09-10 | 44829.41 | 3951.52 | 6.54 | 50.98 | 0 |
2024-09-09 | 45050.19 | 4236.25 | 6.54 | 51.63 | 0 |
2024-09-06 | 45169.03 | 5482.06 | 6.54 | 52.22 | 0 |
2024-09-05 | 45873.47 | 9468.53 | 6.54 | 53.59 | 0.72 |
2024-09-04 | 44013.65 | 13324.85 | 5.82 | 49.14 | 0 |
2024-09-03 | 46948.06 | 16798.05 | 5.82 | 53.79 | 0 |
2024-09-02 | 42993.60 | 28701.14 | 5.82 | 55.13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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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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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 1 | 其他 | 4 | 18827.46 | 26.466 |
2 | 基金 | 18 | 425.63 | 0.598 |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18745.83 | 26.351 |
2 | 券商 | 1 | 287.95 | 0.405 |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19580.95 | 27.525 |
2 | 社保 | 1 | 1135.59 | 1.596 | |
3 | 基金 | 38 | 321.01 | 0.45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18100.60 | 25.498 |
2 | 基金 | 4 | 2141.29 | 3.016 |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19079.03 | 26.876 |
2 | 基金 | 30 | 3824.11 | 5.38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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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 8.41 | 8.78 | -4.21 | 1635.62 | 13755.57 |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29 | 14.93 | 12.86 | 16.10 | 18.58 | 277.4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 |||||
2022-08-11 | 13.73 | 14.45 | -4.98 | 600.00 | 8238.0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10 | 14.46 | 15.55 | -7.01 | 1035.62 | 14975.08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6-20 | 11.17 | 11.28 | -0.98 | 34.50 | 385.36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12-22 | 6.90 | 7.66 | -9.92 | 55.00 | 379.50 |
买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兴民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03-08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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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张稷,沈健生,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6-12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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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单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单宇 |
关于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3-08
张稷,沈健生,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鸿山街道后宅; 沈健生,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稷,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 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12日至17日,银邦股份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属于 特斯拉的二级供应商”“公司已经同上海特斯拉主要的热交换系 统供应商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公司在所获得绝大多数新能源 — 2 — 车项目中均占有主要份额”“公司较大的领先优势体现在公司在 大部分新能源车项目中公司均为A点或独家供应商”“当前是华 为等电子产品企业的间接供应商”。2月17日至19日,银邦股份 股票收盘价格涨幅达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动标准。2 月 20日,银邦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称, 2019年银邦股份间接向特斯拉供货金额约3,000万元、直接或间 接向华为销售金额为670.61万元,银邦股份新能源汽车材料和消 费电子材料业务收入规模占比较小,对2019年业绩影响不大,在 手项目分拆到未来每一年后对当年收入和利润影响较小。银邦股 份在互动易回复及2月19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 未就银邦股份与特斯拉、华为的合作情况、相关新能源汽车材料 和消费电子材料产品业务收入占比以及对银邦股份业绩的具体影 响进行披露,直至2月20日才在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 补充披露。 银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银邦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银邦股份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银邦股份董事会秘书张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 3 —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银邦股 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 生、董事会秘书张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 4 —
关于对单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6-12
单宇
关于对单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单宇,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小亮马桥西路 6 号院 2 号楼二单元 1902,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单宇作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邦股份”) 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2 日, 单宇因质押违约被第 一创业证券以集中竞价方式处置 796.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为 0.97%,累计交易金额为 3,180.15 万元。单宇未提前 15 个交易 日披露减持计划。 单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单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单宇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