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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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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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 1 | 其他 | 6 | 5149.72 | 22.209 |
2 | 基金 | 10 | 377.94 | 1.630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4914.84 | 21.130 |
2 | 基金 | 1 | 8.64 | 0.037 |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5112.88 | 21.981 |
2 | 基金 | 27 | 200.46 | 0.862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4914.84 | 21.130 |
2 | 基金 | 1 | 408.96 | 1.758 | |
2023-06-30 | 1 | 其他 | 2 | 4914.84 | 21.130 |
2 | 基金 | 16 | 260.20 | 1.11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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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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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 4.83 | 4.83 | 0 | 42.00 | 202.86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11-23 | 8.14 | 10.35 | -21.35 | 144.00 | 1172.16 |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吊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农圣东街证券营业部 | |||||
2023-08-22 | 12.00 | 10.17 | 17.99 | 25.00 | 300.00 |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7-24 | 8.70 | 10.96 | -20.62 | 65.00 | 565.5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农圣东街证券营业部 | |||||
2023-07-21 | 8.90 | 10.82 | -17.74 | 50.00 | 445.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农圣东街证券营业部 | |||||
2022-08-18 | 15.00 | 17.50 | -14.29 | 20.00 | 300.0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1-28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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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天凛、章熠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刘天凛,章熠,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5-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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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 | ||||
发文单位 | 四川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刘天凛 |
公告日期 | 2021-05-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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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 ||||
发文单位 | 四川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章熠,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对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天凛、章熠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28
刘天凛,章熠,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天凛、章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原粮库院内-1,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刘天.,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章烟,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人济”)、刘天凛、章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左右,北京人济总裁章烟与刘天凛口头商议,就刘天凛买入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兴股份”)股票、共同增加表决权等方面达成一致,北京人济与刘天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自2018年10月11日起,刘天.控制使用铁岭经济开发区建新万和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金诺瑞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买入裕兴股份股票。截至2019年3月11日,刘天凛通过控制上述证券账户合计持有裕兴股份股票1,445.65万股,占格兴股份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2019年3月18日,刘天.所控制账户合计持有裕兴股份股票最高达到8.22%。 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7月30日,刘天.继续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裕兴股份股票1,097.3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03亿元,累计卖出348.89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992.75万元。 北京人济、刘天凛在合计持有裕兴股份股票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存在限制期内交易格兴股份股票的行为。北京人济、刘天凛的上述行为涉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的规定。 章烟作为北京人济总裁和主要负责人,造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北京人济上述造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天.给予公开逮责的处分;二、对北京人济总裁章烟给予公开责的处分。 北京人济、刘天凛、章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格兴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对于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天凛、章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5-28
刘天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 时间:2021-05-28 来源: 当事人:刘天凛,男,1974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北京人济等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北京人济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北京人济与刘天凛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6月左右,北京人济总裁章熠与刘天凛口头商议,就刘天凛买入“裕兴股份”股票、共同增加表决权等方面达成一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刘天凛实际控制相关账户超比例持有“裕兴股份”股票及在限制期交易 2018年10月11日开始,刘天凛控制使用铁岭经济开发区建新万和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万和”)开立在中信建投证券和信达证券的账户买入“裕兴股份”股票;2019年3月11日开始,刘天凛控制使用北京金诺瑞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瑞呈”)开立在国信证券和信达证券的账户买入“裕兴股份”股票。 2019年3月11日9:51:28,金诺瑞呈国信证券账户买入成交“裕兴股份”股票20000股,刘天凛所控制上述账户合计持有“裕兴股份”股票14456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5%。2019年3月18日,刘天凛所控制账户合计持有“裕兴股份”股票最高达到8.22%。 2019年3月11日9:51:29至2020年7月30日,刘天凛控制建新万和、金诺瑞呈账户交易“裕兴股份”股票,累计买入10973303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02785059.8元,累计卖出3488900股,累计卖出金额29927499.21元,限制期内买卖证券成交金额合计132712559.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天凛与北京人济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裕兴股份”股票比例超过5%未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及在限制期内交易“裕兴股份”股票。刘天凛相关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刘天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刘天凛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5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5-28
章熠,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时间:2021-05-28 来源: 当事人: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人济”),住所:北京市密云区。 章熠,男,1981年4月出生,时为北京人济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北京人济等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北京人济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北京人济与刘天凛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6月左右,北京人济总裁章熠与刘天凛口头商议,就刘天凛买入“裕兴股份”股票、共同增加表决权等方面达成一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刘天凛实际控制相关账户超比例持有“裕兴股份”股票及在限制期交易 2018年10月11日开始,刘天凛控制使用铁岭经济开发区建新万和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万和”)开立在中信建投证券和信达证券的账户买入“裕兴股份”股票;2019年3月11日开始,刘天凛控制使用北京金诺瑞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瑞呈”)开立在国信证券和信达证券的账户买入“裕兴股份”股票。 2019年3月11日9:51:28,金诺瑞呈国信证券账户买入成交“裕兴股份”股票20000股,刘天凛所控制上述账户合计持有“裕兴股份”股票14456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5%。2019年3月18日,刘天凛所控制账户合计持有“裕兴股份”股票最高达到8.22%。 2019年3月11日9:51:29至2020年7月30日,刘天凛控制建新万和、金诺瑞呈账户交易“裕兴股份”股票,累计买入10973303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02785059.8元,累计卖出3488900股,累计卖出金额29927499.21元,限制期内买卖证券成交金额合计132712559.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人济与刘天凛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裕兴股份”股票比例超过5%未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北京人济相关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章熠作为北京人济的主要负责人,为北京人济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北京人济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章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