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3 | 7929.44 | 0 | 7.98 | 19.95 | 0 |
2024-05-10 | 8066.57 | 199.96 | 7.98 | 19.95 | 0 |
2024-05-09 | 7975.99 | 55.12 | 7.98 | 20.43 | 0.08 |
2024-05-08 | 8012.87 | 240.54 | 8.96 | 22.76 | 2.41 |
2024-05-07 | 8065.35 | 114.85 | 6.55 | 16.96 | 0 |
2024-05-06 | 8071.35 | 85.40 | 6.55 | 16.64 | 0 |
2024-04-30 | 8081.75 | 162.73 | 6.55 | 16.77 | 0 |
2024-04-29 | 8094.87 | 88.30 | 6.55 | 17.16 | 0 |
2024-04-26 | 8220.25 | 254.62 | 7.96 | 19.74 | 0 |
2024-04-25 | 8120.86 | 183.11 | 7.96 | 19.10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3 | 12957.04 | 19.432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13007.04 | 19.508 |
2 | QFII | 1 | 291.20 | 0.437 |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12666.62 | 18.869 |
2 | 基金 | 12 | 485.89 | 0.724 | |
3 | 上市公司 | 1 | 339.44 | 0.50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12664.09 | 18.865 |
2 | 上市公司 | 2 | 464.92 | 0.693 | |
2023-06-30 | 1 | 其他 | 2 | 12664.09 | 18.865 |
2 | 基金 | 9 | 892.70 | 1.330 | |
3 | 上市公司 | 1 | 349.99 | 0.52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3-15 | 2.48 | 3.06 | -18.95 | 32.03 | 79.43 |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 |||||
2021-01-25 | 4.46 | 4.28 | 4.21 | 370.00 | 1650.20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邹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
2021-01-21 | 4.55 | 4.60 | -1.09 | 110.00 | 500.50 |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胜利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
2021-01-14 | 4.26 | 4.27 | -0.23 | 400.00 | 1704.0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
2020-12-24 | 5.17 | 5.00 | 3.40 | 48.01 | 248.21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靖江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
2020-06-30 | 5.46 | 6.05 | -9.75 | 35.00 | 191.10 |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8-0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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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号(黄亨利)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Henry L.Huang |
公告日期 | 2024-08-0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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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海峡创新)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4-08-0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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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周为利)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周为利 |
公告日期 | 2024-08-0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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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项坚)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项坚 |
公告日期 | 2024-08-0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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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7号(黄门马)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黄门马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号(黄亨利)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7
Henry L.Huang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号(黄亨利) 当事人: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男,美国籍,护照号54*****27,1986年3月出生,时任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创新或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时任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董事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年4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浙江赋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年11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19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7,533.6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9%,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712.27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7.17%。 2020年4月30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5月20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峡创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作为海峡创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并时任好医友董事长,授意好医友相关人员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是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本人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间并未从上市公司领取过薪酬,也没有获得过任何股票或股权激励,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涉及任何对赌条款的协议,本人的参与完全出于对公司业务模式的认可和支持,以及对业务发展的期望,并不具备主观故意和动机。其二,本人并没有直接组织、指使相关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且在事发后本人立即责成公司管理层进行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工作,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其三,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已因同一事件被证监部门出具警示函,现在针对同一事件再次做出处罚,有违“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作为海峡创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并时任好医友董事长,授意好医友相关人员虚增会诊收入,有包括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本人在内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上市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第二,任职目的、是否领取薪酬、是否获得股票或股权激励与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无关。第三,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因同一事项对当事人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后再实施行政处罚,系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我局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整改措施等情况,量罚适当。综上,对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黄亨利(Henry Ling Chao Huang)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7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海峡创新)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7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海峡创新) 当事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创新或上市公司),住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海峡创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年4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浙江赋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年11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19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7,533.6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9%,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712.27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7.17%。 2020年4月30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5月20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峡创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7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周为利)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7
周为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周为利) 当事人:周为利,男,1979年8月出生,时任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创新或上市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周为利的要求于2024年6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为利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年4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浙江赋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年11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19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7,533.6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9%,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712.27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7.17%。 2020年4月30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5月20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峡创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周为利作为海峡创新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并时任好医友董事,负责海峡创新财务管理、证券及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是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为利在其申辩材料及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立案时间距案件发生及被发现时间过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及时立案的立法精神;违法事项已整改完毕,相关负面影响已消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高管已变更,违规主体已不在海峡创新体系内,现在处罚失去了教育、惩戒意义;立案时间过晚,造成当事人自证证据遗失过多,当事人难以提供材料自证。 其二,本人在任职期间及后续处理涉案事项时,已最大可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包括在并购好医友前已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提示风险,向好医友负责人提醒了合规要求;并购后,多次对好医友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提出合规要求;2018年年度审计时已尽最大可能勤勉尽责,通过现场检查对已发现的异常收入进行核减;2020年离职后积极配合海峡创新自查整改;好医友系统性造假,常规手段无法发现;海峡创新时任董监高中仅本人对好医友屡次提出合规要求,已尽最大可能履职。 其三,关于本案调查程序与证据。一是没有调查当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调查的理由包括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及实际控制人通过汉鼎集团持有好医友10%股份,同时也与好医友董事长是比较好的朋友。二是如果立案及时,对于缺失的业务资料肯定会尽全力恢复,能够确认收入的肯定会确认收入,不至于造成现在这么大的被动。 其四,从浙江证监局同期同类案例及新旧《证券法》下类似案例比较两个维度看,对本人处罚明显过重。 综上,周为利要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2019年底我局对海峡创新开展现场检查并发现违法线索,由于案情复杂等诸多因素,我局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后,依法决定对海峡创新正式立案调查,调查程序依法合规。针对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在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自查整改,不构成《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周为利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自查整改的情节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高管是否变更,实施财务造假的相关子公司目前是否仍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等情况,并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 第二,周为利时任海峡创新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负责海峡创新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依法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周为利未充分关注好医友业务收入真实性,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我局调取的证据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周为利已勤勉尽责。同时,我局在量罚时充分考虑了周为利在2018年年报审计时对已发现的异常收入进行核减、积极配合公司自查整改等情节。 第三,案涉期间上市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吴某、王某未在上市公司任职,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二人有与本案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 第四,不同案件之间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具可比性,本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对周为利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周为利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7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项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7
项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项坚) 当事人:项坚,男,1971年5月出生,时任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创新或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项坚的要求于2024年6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项坚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年4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浙江赋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年11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19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7,533.6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9%,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712.27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7.17%。 2020年4月30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5月20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峡创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项坚作为海峡创新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是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项坚在其申辩材料及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本人担任董事长期间勤勉尽责情况,包括就好医友业务等与汉鼎集团总裁王某和董事长吴某进行沟通,大力推进好医友业务管理信息化,主动向好医友董事长了解业务,与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一起调研好医友业务,积极为好医友介绍病人并进一步了解好医友业务。此外本人未向王某、吴某提出薪水或股份要求,并将领取的大部分薪水捐出。其二,时隔数年再立案,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二次打击,影响本人举证。其三,本案证据不充分,未向上市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吴某、王某进行调查,应向他们取证证明本人是否勤勉尽责以及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其四,与同类案件相比,本案量罚过重。其五,未对好医友总经理进行处罚,未体现惩处首恶。综上,项坚要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项坚作为海峡创新时任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我局调取的证据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项坚在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项坚领取薪水及薪水捐出情况,与本案责任认定无关。第二,2019年底我局对海峡创新开展现场检查并发现违法线索,由于案情复杂等诸多因素,我局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后,依法决定对海峡创新正式立案调查,调查程序依法合规。第三,案涉期间上市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吴某、王某未在上市公司任职,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二人有与本案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第四,不同案件之间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具可比性,本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第五,对其他人员的责任认定不影响本案对项坚的责任认定。综上,对项坚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项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7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7号(黄门马)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7
黄门马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7号(黄门马) 当事人:黄门马,男,1967年11月出生,时任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创新或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门马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年4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浙江赋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年11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19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7,533.6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9%,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712.27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7.17%。 2020年4月30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5月20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峡创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黄门马作为海峡创新时任董事、总经理,负责海峡创新经营管理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是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黄门马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