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9-13 | 20184.81 | 6778.99 | 15.96 | 161.54 | 0 |
2024-09-12 | 21417.31 | 9807.92 | 15.96 | 192.66 | 1.16 |
2024-09-11 | 18837.68 | 6006.96 | 15.13 | 162.37 | 0 |
2024-09-10 | 21435.21 | 5235.63 | 16.29 | 172.86 | 0 |
2024-09-09 | 20416.31 | 2122.59 | 16.29 | 144.02 | 0.33 |
2024-09-06 | 23299.57 | 3130.54 | 15.96 | 117.64 | 0 |
2024-09-05 | 22288.27 | 3383.64 | 16.65 | 133.38 | 0.19 |
2024-09-04 | 22199.37 | 3104.80 | 18.52 | 144.47 | 0 |
2024-09-03 | 21511.98 | 4060.62 | 18.52 | 151.14 | 0.02 |
2024-09-02 | 20512.85 | 4842.35 | 18.90 | 161.24 | 2.67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11 | 40724.53 | 57.164 |
2 | 基金 | 89 | 1411.78 | 1.982 | |
2024-03-31 | 1 | 其他 | 8 | 40259.31 | 56.511 |
2023-12-31 | 1 | 其他 | 8 | 40375.14 | 56.673 |
2 | 基金 | 57 | 887.58 | 1.24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8 | 39819.01 | 55.893 |
2023-06-30 | 1 | 其他 | 9 | 40755.34 | 57.207 |
2 | 基金 | 38 | 783.80 | 1.100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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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12.96 | 12.96 | 0 | 16.00 | 207.36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中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7-02-07 | 22.13 | 23.06 | -4.03 | 35.99 | 796.46 |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 |||||
2017-01-24 | 21.60 | 22.88 | -5.59 | 18.00 | 388.80 |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 |||||
2016-11-08 | 31.33 | 29.69 | 5.52 | 16.98 | 531.98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双成三路证券营业部 | |||||
2016-10-17 | 31.25 | 30.00 | 4.17 | 16.98 | 530.63 |
买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双成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 |||||
2016-06-01 | 28.00 | 30.21 | -7.32 | 50.00 | 1400.00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19-05-2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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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孙尚传,张明祥,徐大勇,林晓媚,童恩东,肖竞,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4-0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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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有限公司被纳入被执行人([2019]粤0304执8836号) | ||||
发文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3-15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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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张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张彬,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关于对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5-29
孙尚传,张明祥,徐大勇,林晓媚,童恩东,肖竞,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1、A2、A3的101、A4的第一、 二、三层; 孙尚传,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晓媚,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副总 裁; 童恩东,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工程师; 肖 竞,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轮值CEO、执行副总 裁; 张明祥,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轮值CEO、时任 执行副总裁; 徐大勇,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轮值CEO、时任 — 2 — 执行副总裁。 经查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大盛石墨的投资进展及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情 况 2015年5月,大富科技披露了《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拟 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新能源”)组建合 资公司,大富科技以60,000 万元现金出资,瑞盛新能源以其拥有 的与石墨应用产品相关的资产和权益出资。出资完成后,大富科技 和瑞盛新能源分别持有合资公司49%和51%的股权。瑞盛新能源保 证合资公司享有5项采矿权35%的权益,并承诺合资公司2015年 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00万元、9,200万元和15,500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若实际净 利润低于承诺数,瑞盛新能源在会计师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向 合资公司补偿,瑞盛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张彬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因前述采矿权存在抵押,瑞盛新能源以其子公司拥有的一项探 矿权向大富科技提供担保以防范风险。双方在《投资合作意向书》 中约定,在能办理探矿权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大富科技向合资公司 支付2亿元作为预付投资款。 2015年6月,大富科技与瑞盛新能源确定乌兰察布市大盛石 墨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石墨”) — 3 — 为合资公司。前述三方签署了《投资预付款合同》,将投资预付款 支付条件以及后续合作的保障措施由探矿权抵押变更为瑞盛新能 源80%的股权质押和张彬、瑞盛新能源的保证担保。 2015年9月,大富科技披露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大盛石墨享有5项采矿权的权益和收益比例调整为40%(5项采矿 权的评估价值为209,431.91万元),且承诺净利润需扣除大盛石墨 基于5 项采矿权的权益而获得的收益。同时,瑞盛新能源承诺在 2016年12月31日前至少完成前述探矿权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变更 为采矿权的相关手续,且保证大盛石墨无偿享有该探矿权不低于 38,500万元的权益。 2017年4月10日和2018年4月19日,大富科技分别对外披 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大富科技 披露的公告,大盛石墨2016年和2017年分别亏损4,465.6万元、 4,167.57 万元,瑞盛新能源和张彬应支付补偿款13,665.6 万元、 19,667.57 万元。截至目前,瑞盛新能源和张彬应补偿未补偿金额 为28,333.17万元。 综上,大盛石墨享有前述采矿权、探矿权的权益和收益以及业 绩承诺方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是保证大富科技本次增资公平、合理 的关键要素,探矿权抵押是大富科技披露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大 富科技在有关大盛石墨的投资事项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一是未披露《投资预付款合同》的签订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变化情 况;二是在交易对手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探矿权变更为采矿权的 — 4 — 手续,且未按约定将采矿权和探矿权相关的权益和收益投入到大盛 石墨,大富科技利益可能受到极大损失的情况下,大富科技未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也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直至2018年9月1日和 12月6日才分别在临时报告以及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46号 回复中提及了相关信息;三是大富科技虽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大 盛石墨的业绩和业绩补偿款支付情况,但约定的2016年和2017年 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届满,瑞盛新能源和张彬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 业绩补偿承诺,大富科技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8月30日才对 外披露了相关信息;四是在大盛石墨2016年实现收入不足1亿元 且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大富科技在《2016 年年度报告》中预计 大盛石墨的部分产品营业收入将达到十亿级别,未结合大盛石墨的 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未及时披露收购股权相关框架协议终止的情况 2018年3月19日,大富科技披露公告称,拟收购重庆百立丰 科技有限公司51%以上股权。2018年5月24日,大富科技披露公 告称与相关方签署了《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 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 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交易各方应在《框架协议》签 署之日起120日内签署正式交易协议,否则《框架协议》自动终止。 交易各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署正式协议,《框架协议》按约定在 2018年9月23日自动终止,但大富科技直至2019年1月9日才 对外披露了相关信息。 — 5 — 三、未及时披露签署《土地合作框架协议》的情况 2018年11月18日,大富科技与中金国建(深圳)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国建”)签署了《土地合作框架协 议》,双方拟就大富科技拥有的一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收益等 事项开展合作。项目地块开发、建设完成后,大富科技拟将项目物 业转让给中金国建,转让价格暂定为6.5 亿元,占大富科技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21%。大富科技直至2018年12月19日才对 外披露了相关信息。 大富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7.7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7条、 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1条、第7.3条、第7.7条的有关规定。 大富科技董事长孙尚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对大富科技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大富科技董事会秘书、执行副总裁林晓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6 —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第3.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7.3条的有关规 定,对大富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大富科技董事、总工程师童恩东作为大富科技委派到大盛石墨 的董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 条的有关规定,对第一项违规行为中未及时披露投资大盛石墨后的 进展和大盛石墨相关方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事项负有重要责任。 大富科技轮值CEO、执行副总裁肖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对 第一项违规行为中未及时披露大盛石墨相关方未履行2017年业绩 补偿承诺以及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大富科技时任轮值CEO、时任执行副总裁张明祥作为大盛石 墨投资项目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 — 7 —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大富科技时任轮值CEO、时任执行副总裁徐大勇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对第一项违 规行为中《2016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提示大盛石墨经营风险以及 未及时披露大盛石墨相关方未履行2016年业绩补偿承诺的事项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 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富科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大富科技董事长孙尚传,董事会秘书、执行副总裁林晓 媚,董事、总工程师童恩东,轮值CEO、执行副总裁肖竞,时任 轮值CEO、时任执行副总裁张明祥,时任轮值CEO、时任执行副 — 8 — 总裁徐大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5月29日
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有限公司被纳入被执行人([2019]粤0304执8836号)
x来源:证券时报2019-04-04
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6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大富配天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配天投资”)转发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粤0304执8836号)。 一、主要情况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特监2号裁定书》,大富配天投资与江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于2017年7月3日、8月 14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总额共计人民币2.3亿元,大富配天投资将其持有的大 富科技共计3,290万股股票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作为质押担保物,前述质押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4.29%,质押股份的强制平仓价约为9.37元。前述借款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8 年8月23日到期,由于大富配天投资持有的主要资产大富科技的股票现均处于司法冻结和轮 候冻结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偿债能力,因此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江苏银行 深圳分行向法院申请处置质押股票,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质押股票,且江苏银行深圳分 行对质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特监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 执行人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大富配天投资自本通知送达之日 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 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 二、风险提示 1. 上述裁定事项为控股股东大富配天投资与债权人因担保物权纠纷而产生,该事项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富配天投资持有公司330,848,826股,占公司总股本43.11%。其 中,大富配天投资所持本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共计330,848,826股,占其持有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3.11% ; 处 于 司 法 轮 候 冻 结 状 态 的 共 计 590,804,137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3.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仍在持续推进债务重组相关工作,以解决其整体债务问题, 但最终交易方案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裁定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6 日 1
关于对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张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3-15
张彬,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对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张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旺角工业园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 张彬,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经查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新能源”)和张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科技”)以自有资金60,000万元向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石墨”)增资,增资完成后大富科技持有大盛石墨49%的股权。瑞盛新能源和张彬作为大盛石墨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大盛石墨2015至2017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00万元、9,200万元和15,500万元。若未实现承诺净利润,瑞盛新能源需用现金向大盛石墨补偿,张彬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大富科技披露的公告,大盛石墨2016年和2017年分别亏损4,466万元、4,168万元,瑞盛新能源和张彬合计需向大盛石墨支付补偿款33,333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发出之日,瑞盛新能源仅支付了5,000万元补偿款,未补偿金额为28,333万元。 此外,瑞盛新能源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至少完成其全资子公司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的一项石墨矿普查探矿权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变更为采矿权的相关手续,且保证大盛石墨无偿享有该采矿权至少价值38,500万元的权益。若采矿权价值不足38,500万元,差额由瑞盛新能源用现金向大盛石墨补偿,张彬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述探矿权变更为采矿权的手续未完成,且本决定书发出之日前述手续仍未完成。 瑞盛新能源和张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和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第11.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5.7条和第4.5.15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张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张彬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