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9-05 | 33925.68 | 487.39 | 9.08 | 99.66 | 0.02 |
2024-09-04 | 33928.34 | 146.66 | 10.24 | 110.92 | 0.01 |
2024-09-03 | 34313.67 | 231.23 | 10.26 | 110.62 | 0.02 |
2024-09-02 | 34383.71 | 357.04 | 10.25 | 109.59 | 2.61 |
2024-08-30 | 34650.67 | 1484.93 | 7.73 | 84.66 | 0.12 |
2024-08-29 | 34349.83 | 201.19 | 11.09 | 122.23 | 0.68 |
2024-08-28 | 34561.16 | 155.05 | 11.78 | 127.48 | 1.39 |
2024-08-27 | 34735.75 | 191.52 | 10.39 | 111.19 | 0 |
2024-08-26 | 34880.06 | 625.92 | 11.43 | 123.46 | 0 |
2024-08-23 | 35099.04 | 438.41 | 11.43 | 121.18 | 0.24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3 | 2661.61 | 5.937 |
2 | 基金 | 51 | 707.90 | 1.579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1553.34 | 5.306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1812.23 | 6.231 |
2 | 基金 | 73 | 627.27 | 2.15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1578.97 | 5.427 |
2 | 基金 | 3 | 490.19 | 1.685 | |
2023-06-30 | 1 | 基金 | 96 | 2379.76 | 8.346 |
2 | 其他 | 2 | 1262.52 | 4.42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5-24 | 23.66 | 26.89 | -12.01 | 10.00 | 236.6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中心区华融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 |||||
2023-05-24 | 23.66 | 26.89 | -12.01 | 20.00 | 473.20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 |||||
2023-05-24 | 23.66 | 26.89 | -12.01 | 20.00 | 473.2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 |||||
2023-05-24 | 23.66 | 26.89 | -12.01 | 25.00 | 591.5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 |||||
2023-05-05 | 23.00 | 25.58 | -10.09 | 25.00 | 575.00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 |||||
2023-05-05 | 23.00 | 25.58 | -10.09 | 25.00 | 575.00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5-0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刘爱民,方华生,王东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4-06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刘爱民,方华生,王东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0-28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杨海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杨海江 |
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09
刘爱民,方华生,王东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焦作 市博爱县文化路东段 1888 号; 方华生,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 王东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 理; 刘爱民,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开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 月 5 日,新开源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 告》显示, 2018 年 1 月,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泽资本”)非经营性占用新开源资金 18,000 万元, 2021 年 12 月占用资金本息归还完毕。 国泽资本系新开源时任董事长方华 生配偶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实际受方华生控制,上述 事项构成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2 — 新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7.1.5 条的规定。 新开源时任董事长方华生、时任总经理王东虎、财务总监刘 爱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的规定,对新开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二、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方 华生、时任总经理王东虎、财务总监刘爱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5 月 9 日
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4-06
刘爱民,方华生,王东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焦作 市博爱县文化路(东段) 1888 号; 方华生,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 王东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 理; 刘爱民,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开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新开源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 11 月 1 日分别披露《关于〈关 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公告》)、《关于签署解决资金 占用协议的公告》称,子公司上海新开源精准医疗有限公司的子 公司新开源云扬(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喻康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曾用名:新开源喻康(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分别与北京中盛邦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盛邦”)签署《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向中盛邦提供借款 250 万元和 80 万元;子公司北京新开源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期间累计向北京晨旭达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旭达”)提供财务资助 4,928.50 万元。 中盛邦系新开源时任董事长方华生配偶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公司,晨旭达系方华生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公司,均实际受方华生控制,上述事项构成违规提供财务资 助。 《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新开源原参股公司博爱新开源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 与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泽资本”)签署资金 占用协议,并于次日向国泽资本支付往来款 4,500 万元,协议约 定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按月计算 资金占用费。国泽资本系方华生配偶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 司,实际受方华生控制。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新开源于 2019 — 3 — 年 6 月 30 日将生物科技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前述财务资助款 项未于资金占用协议约定到期日前偿还,在重组交易完成后构成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且未及时披露。 截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新开源已收回上述财务资助全部本 金及利息。 新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 7.2.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7.1.5 条的规定。 新开源时任董事长方华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新开源时任总经理王东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对新开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开源财务总监刘爱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新开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 4 —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二、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方 华生、时任总经理王东虎、财务总监刘爱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4 月 6 日
关于对杨海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28
杨海江
关于对杨海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杨海江,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 杨海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29 日,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开源”) 披露公告称,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杨 海江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新开源股票 120.13 万股,占新开源总股本的 0.37%,减持金额 1,794.56 万元。 杨海江未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杨海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2.5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杨海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杨海江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