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9-05 | 20304.50 | 694.02 | 15.42 | 98.69 | 1.02 |
2024-09-04 | 20376.47 | 613.22 | 14.40 | 90.29 | 0 |
2024-09-03 | 20468.35 | 833.23 | 14.40 | 91.58 | 0 |
2024-09-02 | 20448.50 | 1274.26 | 14.40 | 90.43 | 0 |
2024-08-30 | 20730.90 | 1515.36 | 14.40 | 91.44 | 0 |
2024-08-29 | 20897.82 | 1243.53 | 14.40 | 89.42 | 0 |
2024-08-28 | 20984.78 | 1908.03 | 14.40 | 87.55 | 0 |
2024-08-27 | 19631.46 | 435.62 | 14.40 | 87.12 | 0 |
2024-08-26 | 19587.59 | 669.45 | 14.40 | 87.84 | 0 |
2024-08-23 | 19381.70 | 443.17 | 14.40 | 87.98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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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3 | 10697.77 | 12.964 |
2 | 基金 | 54 | 3430.05 | 4.157 |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11396.93 | 13.991 |
2 | 基金 | 4 | 2654.81 | 3.259 | |
2023-12-31 | 1 | 其他 | 3 | 10024.90 | 12.307 |
2 | 基金 | 49 | 9808.64 | 12.04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10697.58 | 13.132 |
2 | 基金 | 5 | 5492.68 | 6.743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 | 10024.40 | 12.306 |
2 | 基金 | 41 | 9230.30 | 11.33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5-25 | 6.69 | 7.27 | -7.98 | 149.47 | 999.95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2023-01-13 | 8.39 | 9.46 | -11.31 | 78.22 | 656.25 |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
2023-01-13 | 8.39 | 9.46 | -11.31 | 80.00 | 671.20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
2023-01-09 | 8.94 | 10.13 | -11.75 | 120.00 | 1072.80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
2023-01-05 | 8.65 | 9.90 | -12.63 | 30.00 | 259.5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
2023-01-05 | 8.65 | 9.90 | -12.63 | 160.00 | 1384.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1-0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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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毛莉)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毛莉 |
公告日期 | 2024-01-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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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钮昊晖)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郭洪斌,钮昊晖 |
公告日期 | 2024-01-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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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泄露内幕信息)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郭洪斌 |
公告日期 | 2024-01-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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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郭洪斌、钮昊晖)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郭洪斌,钮昊晖 |
公告日期 | 2024-01-0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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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短线交易)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郭洪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毛莉)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8
毛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毛莉) 日期:2024-01-05 来源: 〔2023〕23号 当事人:毛莉,女,1969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毛莉内幕交易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毛莉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毛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2月19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业)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涛向众信旅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某提议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冯某表示可以继续探讨,并向刘某涛推荐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时任董事长江某。刘某涛于当天下午将此事告知了凯撒旅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兵,陈某兵请刘某涛继续策划此事。 2020年12月21日,刘某涛、冯某、江某三人共同参加聚会。刘某涛和江某沟通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江某表示同行合并可行。 2020年12月23日,凯撒旅业指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陆某祥、华泰联合指定员工丁某对接落实合并工作。丁某接到江某布置的工作后,开始制定方案,12月底初步完成。 2021年1月20日,刘某涛、陆某祥、丁某、崔某讨论合并方案。 2021年1月26日,在华泰联合会议室,刘某涛、冯某沟通华泰联合初拟的合并方案建议稿,江某、崔某一同参加。冯某和刘某涛都表示再研究推进合并事项。 2021年1月29日上午,冯某将时任众信旅游副董事长郭某斌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刘某涛。当日刘某涛、冯某分别与郭某斌微信通话,与郭某斌沟通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合并事项。 2021年2月1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探讨合并事项,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冯某、郭某斌。会后,众信旅游研究了方案,不满意众信旅游被凯撒旅业吸收合并的方案。 2021年2月22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进一步探讨合作可行性,但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陆某祥、冯某、郭某斌、郭某。 2021年3月初,众信旅游提出可以研究两家上市公司股东层面合并的方案。 2021年4月7日,凯撒旅业明确不同意该合作思路。 2021年4月27日,凯撒旅业刘某涛等与众信旅游郭某、华泰联合崔某等人开会协商,进一步探讨合并的可能性。 2021年6月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就合并方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6月1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签署《合作意向协议》,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021年6月15日,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均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披露了筹划的合并事项。 2021年6月29日,众信旅游及凯撒旅业均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众信旅游、凯撒旅业股票均于当日开市时复牌。 2021年12月6日,众信旅游发布《关于终止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凯撒旅业也于当日公告终止吸收合并事项。 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6月15日。刘某涛、冯某、江某、郭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某斌时为众信旅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任副董事长,参与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1年1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毛莉内幕交易“众信旅游”情况 (一)毛莉从郭某斌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毛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某斌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接触。2021年1月29日、2月7日、2月8日、3月8日二人有微信通话。2021年3月15日下午14:12,郭某斌通过微信告知毛莉“谈合并”,毛莉回复“那可大事”。2021年4月14日、5月28日、6月1日毛莉与郭某斌微信联络时多次谈及内幕信息所涉事项。毛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3月15日。 (二)毛莉使用“毛莉”“毛某忠”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众信旅游” “毛莉”首创证券账户2020年5月29日开立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毛某忠”首创证券账户2004年3月30日开立于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西坝河证券营业部(后变更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前述账户均由毛莉实际控制和使用,资金来源于毛莉自有资金及郭某斌的借款。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毛莉使用“毛莉”首创证券账户、“毛某忠”首创证券账户交易“众信旅游”。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6月11日,“毛莉”首创证券账户、“毛某忠”首创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众信旅游”388,900股,买入金额2,497,549元。截至2022年5月20日,前述账户交易亏损62,317.94元。 毛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众信旅游”的时间与其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并使用郭某斌提供的借款200万元买入“众信旅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毛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众信旅游”,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毛莉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交易“众信旅游”是基于自己对众信旅游和相关行业的预期判断,具有合理解释与正当理由,与内幕信息无关,涉案交易特征与内幕交易特征不相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牟利之违法故意。综上,毛莉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毛莉从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某斌处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使用涉案证券账户交易“众信旅游”,进行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和证据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我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 第二,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毛莉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毛莉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钮昊晖)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5
郭洪斌,钮昊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钮昊晖) 日期:2024-01-05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19号 当事人:郭洪斌,男,1970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钮昊晖,男,1971年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郭洪斌、钮昊晖内幕交易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郭洪斌、钮昊晖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郭洪斌、钮昊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2月19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业)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涛向众信旅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某提议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冯某表示可以继续探讨,并向刘某涛推荐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时任董事长江某。刘某涛于当天下午将此事告知了凯撒旅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兵,陈某兵请刘某涛继续策划此事。 2020年12月21日,刘某涛、冯某、江某三人共同参加聚会。刘某涛和江某沟通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江某表示同行合并可行。 2020年12月23日,凯撒旅业指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陆某祥、华泰联合指定员工丁某对接落实合并工作。丁某接到江某布置的工作后,开始制定方案,12月底初步完成。 2021年1月20日,刘某涛、陆某祥、丁某、崔某讨论合并方案。 2021年1月26日,在华泰联合会议室,刘某涛、冯某沟通华泰联合初拟的合并方案建议稿,江某、崔某一同参加。冯某和刘某涛都表示再研究推进合并事项。 2021年1月29日上午,冯某将时任众信旅游副董事长郭洪斌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刘某涛。当日刘某涛、冯某分别与郭洪斌微信通话,与郭洪斌沟通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合并事项。 2021年2月1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探讨合并事项,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冯某、郭洪斌。会后,众信旅游研究了方案,不满意众信旅游被凯撒旅业吸收合并的方案。 2021年2月22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进一步探讨合作可行性,但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陆某祥、冯某、郭洪斌、郭某。 2021年3月初,众信旅游提出可以研究两家上市公司股东层面合并的方案。 2021年4月7日,凯撒旅业明确不同意该合作思路。 2021年4月27日,凯撒旅业刘某涛等与众信旅游郭某、华泰联合崔某等人开会协商,进一步探讨合并的可能性。 2021年6月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就合并方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6月1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签署《合作意向协议》,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021年6月15日,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均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披露了筹划的合并事项。 2021年6月29日,众信旅游及凯撒旅业均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众信旅游、凯撒旅业股票均于当日开市时复牌。 2021年12月6日,众信旅游发布《关于终止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凯撒旅业也于当日公告终止吸收合并事项。 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6月15日。刘某涛、冯某、江某、郭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洪斌时为众信旅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任副董事长,参与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1年1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郭洪斌、钮昊晖共同内幕交易“众信旅游”情况 (一)郭洪斌知悉内幕信息 郭洪斌系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021年1月29日,郭洪斌分别与刘某涛、冯某微信通话,沟通众信旅游与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后续内幕信息敏感期期间,郭洪斌持续参与内幕信息所涉事项。 (二)“钮昊晖”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众信旅游” 钮昊晖与郭洪斌系多年好友,关系密切,联络往来频繁,钮昊晖知悉郭洪斌在众信旅游任职和持股情况。 “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2016年9月13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钮昊晖”渤海证券账户2021年2月8日开立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顺北大街证券营业部,2021年3月1日开立信用账户。 不晚于2012年,郭洪斌将其本人名下的招商证券账户长期交由钮昊晖操作,证券交易的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 2020年12月22日,郭洪斌与钮昊晖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决策主要投资品种。2020年12月28日至30日,在郭洪斌的授意和安排下,钮昊晖使用“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郭洪斌持有的1812.54万股“众信旅游”,交易资金来源于郭洪斌,郭洪斌利用“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继续持有“众信旅游”。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洪斌与钮昊晖多次交流过“众信旅游”情况。2021年2月2日、3日,应钮昊晖要求,郭洪斌协调众信旅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某提供最新的股东名册。2021年3月2日,经郭洪斌与钮昊晖商议、郭洪斌安排,3月4日众信旅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某在公司与钮昊晖见面,向钮昊晖介绍“众信旅游”情况,郭洪斌在场。 2021年2月4日至4月6日,“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买入“众信旅游”共计14,522,400股,买入金额合计97,510,160元。截至2022年5月20日,上述证券账户交易亏损2,327,977.04元。 “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及渤海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郭洪斌。钮昊晖开立银河证券账户专门用于为郭洪斌开展证券投资。在郭洪斌的授意、安排和协调下,钮昊晖开立渤海证券账户,希望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提高收益率。郭洪斌、钮昊晖均掌握“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及渤海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共同拥有账户交易权限,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具体交易下单由钮昊晖操作。郭洪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并默许钮昊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前述账户交易“众信旅游”。 2021年9月23日,郭洪斌与钮昊晖见面,二人在当日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前删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 (三)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洪斌、钮昊晖交易“众信旅游”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二是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郭洪斌与钮昊晖联络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三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开立渤海证券信用账户,并使用信用交易方式交易“众信旅游”,此前涉案账户均未使用过此种交易方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洪斌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钮昊晖有长期共同投资合作。钮昊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郭洪斌联络接触,郭洪斌提供资金,知悉并默许钮昊晖交易“众信旅游”,钮昊晖负责具体操作,二人均拥有涉案账户交易权限,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二人在涉案账户上有共同利益。郭洪斌、钮昊晖共同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郭洪斌、钮昊晖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郭洪斌提出,其与钮昊晖未实施共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二人没有分工、配合的行为,涉案账户均由钮昊晖独立控制、决策、使用,郭洪斌不知悉涉案账户的具体交易,未向钮昊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其交易“众信旅游”,主观上没有实施内幕交易的共同违法故意。 其二,钮昊晖提出,涉案交易行为不具有内幕交易的特征;其与郭洪斌是委托理财关系,不知悉内幕信息,交易“众信旅游”是基于自己对众信旅游和相关行业的判断,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故意;涉案账户由钮昊晖独立操作,其与郭洪斌在涉案证券账户上没有共同利益;删除微信记录不是为了毁灭证据。 综上,当事人郭洪斌、钮昊晖请求认定不构成内幕交易,不给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郭洪斌、钮昊晖共同拥有涉案账户的交易权限,共同决策主要投资品种,在涉案账户上有共同利益。 第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交易“众信旅游”的行为明显异常,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和证据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共同内幕交易行为中不以当事人均知悉违法行为全貌、参与违法行为全部环节为必要,根据郭洪斌、钮昊晖联络接触情况、涉案交易资金来源、涉案账户开立过程、交易权限及盈利分配约定、交易异常性特征等在案证据,以及二人在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当天均删除了相互之间微信记录的情况,郭洪斌、钮昊晖存在共同违法的认知。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郭洪斌、钮昊晖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郭洪斌、钮昊晖处以4,000,000元的罚款。其中,对郭洪斌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对钮昊晖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泄露内幕信息)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5
郭洪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泄露内幕信息) 日期:2024-01-05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22号 当事人:郭洪斌,男,1970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郭洪斌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郭洪斌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郭洪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2月19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业)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涛向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某提议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冯某表示可以继续探讨,并向刘某涛推荐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时任董事长江某。刘某涛于当天下午将此事告知了凯撒旅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兵,陈某兵请刘某涛继续策划此事。 2020年12月21日,刘某涛、冯某、江某三人共同参加聚会。刘某涛和江某沟通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江某表示同行合并可行。 2020年12月23日,凯撒旅业指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陆某祥、华泰联合指定员工丁某对接落实合并工作。丁某接到江某布置的工作后,开始制定方案,12月底初步完成。 2021年1月20日,刘某涛、陆某祥、丁某、崔某讨论合并方案。 2021年1月26日,在华泰联合会议室,刘某涛、冯某沟通华泰联合初拟的合并方案建议稿,江某、崔某一同参加。冯某和刘某涛都表示再研究推进合并事项。 2021年1月29日上午,冯某将时任众信旅游副董事长郭洪斌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刘某涛。当日刘某涛、冯某分别与郭洪斌微信通话,与郭洪斌沟通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合并事项。 2021年2月1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探讨合并事项,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冯某、郭洪斌。会后,众信旅游研究了方案,不满意众信旅游被凯撒旅业吸收合并的方案。 2021年2月22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进一步探讨合作可行性,但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陆某祥、冯某、郭洪斌、郭某。 2021年3月初,众信旅游提出可以研究两家上市公司股东层面合并的方案。 2021年4月7日,凯撒旅业明确不同意该合作思路。 2021年4月27日,凯撒旅业刘某涛等与众信旅游郭某、华泰联合崔某等人开会协商,进一步探讨合并的可能性。 2021年6月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就合并方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6月1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签署《合作意向协议》,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021年6月15日,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均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披露了筹划的合并事项。 2021年6月29日,众信旅游及凯撒旅业均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众信旅游、凯撒旅业股票均于当日开市时复牌。 2021年12月6日,众信旅游发布《关于终止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凯撒旅业也于当日公告终止吸收合并事项。 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6月15日。刘某涛、冯某、江某、郭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洪斌时为众信旅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任副董事长,参与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1年1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郭洪斌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郭洪斌与毛某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接触。2021年1月29日、2月7日、2月8日、3月8日二人有微信通话。2021年3月15日下午14:12,郭洪斌通过微信告知毛某“谈合并”,泄露内幕信息。毛某回复“那可大事”。2021年4月14日、5月28日、6月1日毛某与郭洪斌微信联络时多次谈及内幕信息所涉事项,5月27日郭洪斌得知毛某使用郭洪斌提供的借款买入“众信旅游”后,建议毛某继续持有。 郭洪斌向毛某泄露内幕信息后,毛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众信旅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微信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洪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郭洪斌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郭洪斌并非故意泄露具体的内幕信息,毛某未故意打探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郭洪斌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郭洪斌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郭洪斌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即负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的法定义务,郭洪斌向毛某泄露内幕信息,毛某后续交易“众信旅游”是否获利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第二,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郭洪斌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郭洪斌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郭洪斌、钮昊晖)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5
郭洪斌,钮昊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郭洪斌、钮昊晖) 日期:2024-01-05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7号 当事人:郭洪斌,男,1970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钮昊晖,男,1971年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郭洪斌、钮昊晖内幕交易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郭洪斌、钮昊晖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郭洪斌、钮昊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2月19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业)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涛向众信旅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某提议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冯某表示可以继续探讨,并向刘某涛推荐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时任董事长江某。刘某涛于当天下午将此事告知了凯撒旅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兵,陈某兵请刘某涛继续策划此事。 2020年12月21日,刘某涛、冯某、江某三人共同参加聚会。刘某涛和江某沟通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合并事项。江某表示同行合并可行。 2020年12月23日,凯撒旅业指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陆某祥、华泰联合指定员工丁某对接落实合并工作。丁某接到江某布置的工作后,开始制定方案,12月底初步完成。 2021年1月20日,刘某涛、陆某祥、丁某、崔某讨论合并方案。 2021年1月26日,在华泰联合会议室,刘某涛、冯某沟通华泰联合初拟的合并方案建议稿,江某、崔某一同参加。冯某和刘某涛都表示再研究推进合并事项。 2021年1月29日上午,冯某将时任众信旅游副董事长郭洪斌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刘某涛。当日刘某涛、冯某分别与郭洪斌微信通话,与郭洪斌沟通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合并事项。 2021年2月1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探讨合并事项,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冯某、郭洪斌。会后,众信旅游研究了方案,不满意众信旅游被凯撒旅业吸收合并的方案。 2021年2月22日,凯撒旅业与众信旅游召开现场会议,进一步探讨合作可行性,但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兵、刘某涛、陆某祥、冯某、郭洪斌、郭某。 2021年3月初,众信旅游提出可以研究两家上市公司股东层面合并的方案。 2021年4月7日,凯撒旅业明确不同意该合作思路。 2021年4月27日,凯撒旅业刘某涛等与众信旅游郭某、华泰联合崔某等人开会协商,进一步探讨合并的可能性。 2021年6月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就合并方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6月11日,凯撒旅业和众信旅游签署《合作意向协议》,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021年6月15日,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均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披露了筹划的合并事项。 2021年6月29日,众信旅游及凯撒旅业均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众信旅游、凯撒旅业股票均于当日开市时复牌。 2021年12月6日,众信旅游发布《关于终止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凯撒旅业也于当日公告终止吸收合并事项。 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6月15日。刘某涛、冯某、江某、郭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洪斌时为众信旅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任副董事长,参与众信旅游和凯撒旅业的合并事项,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1年1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郭洪斌、钮昊晖共同内幕交易“众信旅游”情况 (一)郭洪斌知悉内幕信息 郭洪斌系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021年1月29日,郭洪斌分别与刘某涛、冯某微信通话,沟通众信旅游与凯撒旅业合并事项。后续内幕信息敏感期期间,郭洪斌持续参与内幕信息所涉事项。 (二)“钮昊晖”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众信旅游” 钮昊晖与郭洪斌系多年好友,关系密切,联络往来频繁,钮昊晖知悉郭洪斌在众信旅游任职和持股情况。 “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2016年9月13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钮昊晖”渤海证券账户2021年2月8日开立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顺北大街证券营业部,2021年3月1日开立信用账户。 不晚于2012年,郭洪斌将其本人名下的招商证券账户长期交由钮昊晖操作,证券交易的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 2020年12月22日,郭洪斌与钮昊晖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决策主要投资品种。2020年12月28日至30日,在郭洪斌的授意和安排下,钮昊晖使用“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郭洪斌持有的1812.54万股“众信旅游”,交易资金来源于郭洪斌,郭洪斌利用“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继续持有“众信旅游”。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洪斌与钮昊晖多次交流过“众信旅游”情况。2021年2月2日、3日,应钮昊晖要求,郭洪斌协调众信旅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某提供最新的股东名册。2021年3月2日,经郭洪斌与钮昊晖商议、郭洪斌安排,3月4日众信旅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某在公司与钮昊晖见面,向钮昊晖介绍“众信旅游”情况,郭洪斌在场。 2021年2月4日至4月6日,“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买入“众信旅游”共计14,522,400股,买入金额合计97,510,160元。截至2022年5月20日,上述证券账户交易亏损2,327,977.04元。 “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及渤海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郭洪斌。钮昊晖开立银河证券账户专门用于为郭洪斌开展证券投资。在郭洪斌的授意、安排和协调下,钮昊晖开立渤海证券账户,希望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提高收益率。郭洪斌、钮昊晖均掌握“钮昊晖”银河证券账户及渤海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共同拥有账户交易权限,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具体交易下单由钮昊晖操作。郭洪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并默许钮昊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前述账户交易“众信旅游”。 2021年9月23日,郭洪斌与钮昊晖见面,二人在当日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前删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 (三)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洪斌、钮昊晖交易“众信旅游”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二是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郭洪斌与钮昊晖联络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三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开立渤海证券信用账户,并使用信用交易方式交易“众信旅游”,此前涉案账户均未使用过此种交易方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洪斌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钮昊晖有长期共同投资合作。钮昊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郭洪斌联络接触,郭洪斌提供资金,知悉并默许钮昊晖交易“众信旅游”,钮昊晖负责具体操作,二人均拥有涉案账户交易权限,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二人在涉案账户上有共同利益。郭洪斌、钮昊晖共同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郭洪斌、钮昊晖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郭洪斌提出,其与钮昊晖未实施共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二人没有分工、配合的行为,涉案账户均由钮昊晖独立控制、决策、使用,郭洪斌不知悉涉案账户的具体交易,未向钮昊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其交易“众信旅游”,主观上没有实施内幕交易的共同违法故意。 其二,钮昊晖提出,涉案交易行为不具有内幕交易的特征;其与郭洪斌是委托理财关系,不知悉内幕信息,交易“众信旅游”是基于自己对众信旅游和相关行业的判断,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故意;涉案账户由钮昊晖独立操作,其与郭洪斌在涉案证券账户上没有共同利益;删除微信记录不是为了毁灭证据。 综上,当事人郭洪斌、钮昊晖请求认定不构成内幕交易,不给予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郭洪斌、钮昊晖共同拥有涉案账户的交易权限,共同决策主要投资品种,在涉案账户上有共同利益。 第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交易“众信旅游”的行为明显异常,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和证据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共同内幕交易行为中不以当事人均知悉违法行为全貌、参与违法行为全部环节为必要,根据郭洪斌、钮昊晖联络接触情况、涉案交易资金来源、涉案账户开立过程、交易权限及盈利分配约定、交易异常性特征等在案证据,以及二人在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当天均删除了相互之间微信记录的情况,郭洪斌、钮昊晖存在共同违法的认知。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郭洪斌、钮昊晖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郭洪斌、钮昊晖内幕交易的证券交易成交额巨大,在接受调查当日删除二人之间的微信记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郭洪斌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钮昊晖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短线交易)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4
郭洪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洪斌,短线交易) 日期:2024-01-04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21号 当事人:郭洪斌,男,1970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郭洪斌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郭洪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郭洪斌时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众信旅游副董事长。郭洪斌与钮某晖系多年好友,关系密切。 不晚于2012年,郭洪斌将其本人名下的招商证券账户长期交由钮某晖操作,证券交易的盈利由二人按约定分配,亏损由郭洪斌承担。 2016年9月,钮某晖开立银河证券账户,专门用于为郭洪斌开展证券投资。2020年12月22日,郭洪斌、钮某晖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决策主要投资品种。 2020年12月28日至30日,在郭洪斌的授意和安排下,钮某晖使用本人前述银河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郭洪斌持有的1,812.54万股众信旅游股票,占众信旅游总股本的2%。 2021年2月,在郭洪斌的授意、安排和协调下,钮某晖开立渤海证券账户,希望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提高收益率。 郭洪斌与钮某晖共同拥有“钮某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的交易权限,交易资金均由郭洪斌提供,钮某晖负责具体操作,亏损由郭洪斌承担,盈利由两人按约定分配。郭洪斌利用“钮某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持有众信旅游股票。 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钮某晖”银河证券账户和渤海证券账户,多次交易众信旅游股票,累计卖出众信旅游股票8,710,935股,成交金额51,230,191.09元;累计买入众信旅游股票2,223,300股,成交金额11,279,892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洪斌时为众信旅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众信旅游副董事长,利用案涉账户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众信旅游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郭洪斌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郭洪斌委托钮某晖理财,郭洪斌不控制案涉钮某晖证券账户组,从未向案涉证券账户组控制人钮某晖下达交易决策,更未实施短线交易行为。综上,郭洪斌及其代理人请求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郭洪斌的申辩意见不足以否定我局关于郭洪斌拥有案涉证券账户的交易权限,按约定对主要投资品种拥有决策权,知悉案涉证券账户持有众信旅游股票的认定。郭洪斌利用钮某晖案涉证券账户持有众信旅游股票,并存在短线交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郭洪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