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科技股票 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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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0-21 7099.54 623.48 0 0 0
2024-10-18 6936.19 578.18 0 0 0
2024-10-17 6870.04 353.20 0 0 0
2024-10-16 7045.53 399.54 0 0 0
2024-10-15 6986.28 222.37 0 0 0
2024-10-14 7059.95 219.32 0 0 0
2024-10-11 7092.61 437.35 0 0 0
2024-10-10 6801.88 443.31 0 0 0
2024-10-09 6874.51 735.45 0 0 0
2024-10-08 6886.05 1644.3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其他 7 1397.43 19.641
2 基金 44 495.01 6.958
2024-03-31 1 其他 5 1283.04 18.034
2 基金 5 483.44 6.795
2023-12-31 1 其他 10 1440.92 20.253
2 基金 68 907.27 12.752
3 保险 1 100.55 1.413
2023-09-30 1 其他 9 1870.09 28.484
2 基金 9 169.09 2.576
3 保险 1 112.00 1.706
2023-06-30 1 其他 10 1578.10 33.546
2 基金 34 57.40 1.2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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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1-24 33.00 35.32 -6.57 20.30 669.9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重庆金沙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7 33.56 36.48 -8.00 22.30 748.39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华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6 33.00 35.78 -7.77 15.00 495.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劲松九区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08 33.79 35.85 -5.75 10.00 337.9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08 32.98 35.85 -8.01 7.00 230.86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同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07 33.79 36.73 -8.00 10.00 337.9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杨晓、张仕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仕源,杨晓

关于对杨晓、张仕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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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16

处罚对象:

张仕源,杨晓

关于对杨晓、张仕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
杨晓,张仕源: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发项目,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你们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