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股份股票 相关个股
西部矿业 盐湖股份 *ST西钢 青海华鼎 青海春天 金瑞矿业 广誉远 远东股份 正平股份 藏格矿业 顺利退 天佑德酒 隧道股份 中国中铁 中国建筑 太极实业 中国铁建 东方园林 北新路桥 梅雁吉祥 中国化学 四川路桥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其他 5 9437.41 13.489
2024-03-31 1 其他 4 8630.11 12.335
2 基金 1 3.68 0.005
2023-12-31 1 其他 5 8661.11 12.380
2 基金 16 599.75 0.857
2023-09-30 1 其他 4 8660.11 12.378
2 基金 1 364.93 0.522
2023-06-30 1 其他 3 8044.41 11.498
2 基金 1 363.00 0.5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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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6-07 2.40 2.40 0 195.40 468.96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城南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城南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06 2.18 2.18 0 195.40 425.97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城南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2024-06-05 2.50 2.42 3.31 303.00 757.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张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05 2.50 2.42 3.31 308.90 772.2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张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2024-03-18 2.27 2.68 -15.30 352.00 799.04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5 3.15 3.18 -0.94 63.60 200.34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青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青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青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马富昕,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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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23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0号 
──────────────────────── 
 
 
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正平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843; 
金生辉,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金生光,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系
-2-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王黎莹,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 
先巴吉,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正平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李长兰,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正平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发伟,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
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0年3月,正平路桥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或公司)及其子公司贵州
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
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
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
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路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
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
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
-3-   
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1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成
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
的1.40%;虚增利润1,788.5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
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
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
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
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2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 万元,占当期利
润总额的11.11%。 
另外,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等
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对2021年年度报告
及2022年定期报告部分所涉数据进行了更正。本次根据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 号),追溯
调整2022年半年报、2022年第三季报所涉财务数据,并同步更
正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以及2023年半
年度、2023 年第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的“上年同期数
据”。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后,2022 年半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1,475.01 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07.86 万元,调减营业收入
1,353.2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87.5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的0.16%、0.16%、1.41%和11.99%;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
-4- 
调减总资产1,475.0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07.86万元,调减
营业收入1,353.2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87.56万元,分别占
更正前金额的0.16%、0.16%、0.89%和11.9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虚构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导致多期
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副董事长金
生辉,负责正平股份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及重大投资
项目管理,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
约成本事项,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2021年
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导致正平
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金生光,全面负责正平股份
经营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5-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任发
伟,直接组织、实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
成本事项,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王黎莹,具体负责正平股份财务会计
核算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先
巴吉,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
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长兰,
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
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
-6- 
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另外,金生辉、金生光作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5.1条、第4.5.2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第4.1.1条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2023年9月1日针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部分违规事实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
116号),对此本所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副
董事长金生辉,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金生光,时任财
务总监、副总裁王黎莹,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
管理部副部长先巴吉,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李长兰,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
经理任发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青海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7-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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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01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金生辉,男,1974年4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副董事长,系正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金生光,男,1965年12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长、总裁,系正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任发伟,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经理,住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王黎莹,女,1977年9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先巴吉,女,1977年7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李长兰,女,1979年1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正平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正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40.81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21.08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0%;虚增利润17,885,280.2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28.12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170.83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42.71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1%。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正平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生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负责正平股份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2021年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导致正平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金生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之一,全面负责正平股份经营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发伟作为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黎莹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具体负责正平股份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先巴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长兰作为正平股份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金生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金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任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王黎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先巴吉、李长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4年3月27日

正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30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公告编号: 2024-016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了《正
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生辉立案。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24〕 1 号),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2)。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长江路 128 号创新大厦 14 楼。
金生辉,男, 1974 年 4 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副董事长,系正平股份的实际
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金生光,男, 1965 年 12 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长、总裁,系正平股份的实际
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任发伟,男, 1983 年 4 月出生,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 PPP 项目总包部总
经理,住址:青海省海东市。
王黎莹,女, 1977 年 9 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住址:青海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
西宁市。
先巴吉,女, 1977 年 7 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
管理部副部长,住址:青海省西宁市。
李长兰,女, 1979 年 1 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住址:青海省西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正平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正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 3 月,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
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金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 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
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
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
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 53,655,840.81 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
1.11%; 虚增营业收入 71,541,121.08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1.40%; 虚增利润
17,885,280.27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80%。
2022 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
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
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
10,149,128.12 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 1.05%; 虚增营业收入 13,532,170.83 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1.41%; 虚增利润 3,383,042.71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11%。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
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正平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3
金生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负责正平股份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
付管理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
本事项,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 2021 年虚增
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导致正平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
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金生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之一,全面负责正平股份经营
管理,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发伟作为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 PPP 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直接组织、实
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黎莹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具体负责正平股份财务会计核算管
理,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先巴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知悉、参与正平股份 2022 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2 年半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长兰作为正平股份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参
与正平股份 2022 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供述我局未掌
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4
一、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金生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 8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金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任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五、对王黎莹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先巴吉、李长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
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 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依据《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决定书》认定
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2、 公司将以此为戒, 不断加强内部规范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正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23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公告编号: 2024-012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了《正
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生辉立案。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24〕 1 号, 以下简称《告知书》),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生辉先生、金生光先生、任发伟先生、王黎莹女
士、先巴吉女士、李长兰女士: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正平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 3 月, 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 承包金沙
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金沙项目) ,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 年, 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
计量表》的方式, 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
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
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
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增营业成本 53,655,840.81 元, 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
1.11%; 虚增营业收入 71,541,121.08 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1.40%; 虚增利润
17,885,280.27 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80%。
2022 年上半年, 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
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 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
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增营业成本
10,149,128.12 元, 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 1.05%; 虚增营业收入 13,532,170.83 元, 占
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1.41%; 虚增利润 3,383,042.71 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11%。
上述违法事实, 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
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正平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
违法行为。
金生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 负责公司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付管
理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
项, 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 安排、指使 2021 年虚增金沙项
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 导致正平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
事上述违法行为,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金生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之一,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 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发伟作为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 PPP 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 直接组织、实
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 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
王黎莹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 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 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先巴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知悉、参与正平股份 2022 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 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是 2022 年半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长兰作为正平股份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知悉、参与正
平股份 2022 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 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是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供述我局未掌
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正平股份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金生辉给予警告, 并处以 230 万元罚款, 其中, 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金生光给予警告, 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任发伟给予警告, 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五、对王黎莹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先巴吉、李长兰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
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4
展。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将吸取教训, 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07

处罚对象:

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马富昕,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16 号
────────────────────────
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3843;
金生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
事长;
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王黎莹,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
裁;
马富昕,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
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
总裁金生光,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金生辉,控股股东一致
行动人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投资)在
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4 月 28 日、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年审机构出具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2022 年年报监管工作
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金阳光投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告显示, 2021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3-
任副董事长金生辉与部分供应商商定借款事宜后,安排金沙项目
总承包部相关人员结合供应商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任务,以工程计
量支付的方式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 4,220 万元,金生辉从供应商
处拆借了前述资金至金阳光投资,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金生辉与公司供应商西宁金琪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
金琪)商定通过材料预付款的方式,分两笔拆借 2,000 万元资金,
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事项导致金阳光投资 2021 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发生
额为 6,220 万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16%; 2021 年期
末资金占用余额为 4,500 万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01%。公司于 2021 年度追溯调整计提资金占用利息 135.97 万
元, 2022 年度计提利息 295.44 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及计提利息
与应付金阳光投资的往来款项余额予以抵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占用余额为 0 元。
(二)公司虚记工程量、预付款,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 年 4 月 28 日、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相关
公告及 2022 年年报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存在供应商
工程量存疑及材料预付款长期挂账的情况,形成前述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公司据此扣回对施工队 2021 年度的预计量,同时将拆
借大股东的资金计提了资金利息,追溯调整 2021 年度、 2022 年
第一季度、 2022 年半年度及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4-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1 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11,307.43
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 1,937.37 万元,调减营业总收入 9,023.92
万元,调减营业总成本 6,903.90 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 1,802.01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17%、 1.04%、 1.79%、 1.44%、 19.30%;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 11,307.43 万元,调减归母
净资产 1,937.37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23%、 1.04%;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 11,307.43 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
1,937.37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21%、 1.03%; 2022 年第
三季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 11,307.43 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
1,937.37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25%、 1.03%。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
时,还存在虚记工程量、预付款,导致多期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未能维护公司独立性,控股
股东一致行动人金阳光投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
利益,相关资金占用事项还导致公司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5-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生光同时作为时
任董事长兼总裁,系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
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金生辉同时作为时任副董事长,
根据工作函回复公告,系安排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人员,时任财
务总监兼副总裁王黎莹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
会秘书兼副总裁马富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均未
勤勉尽责,对任期内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上述人员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规定期限内,王黎莹、马富昕回复异议,其他责任主体回复
无异议。
王黎莹、马富昕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第一,根据职责
分工,王黎莹仅负责公司整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分管工
程计量和具体资金支付,马富昕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分管-6-
财务事项。二人对虚记工程量、资金占用等违规不知情、未参与。
第二,获悉相关违规事实后,已采取措施督促占用资金的偿还,
协助整改落实。王黎莹还提出,其已对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判
断,对重大金额的审批流程进行核查。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公司公告,公司自 2021 年起通过虚记工程量、
预付款的方式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
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明确。时任财务
总监兼副总裁王黎莹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应当在日常
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主动关注包括工程计量、预付材料款等经
营重大事项,充分关注公司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资金
占用事项。但其未能及时识别和防范资金占用风险,未能提供充
分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其所称不分管、不知情、未参与等异议
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第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马富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具体负责人,未能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
公司相关违规承担一定责任,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系违规行为发生
后的应尽义务。但鉴于其主要负责信息披露事项,主要职责不涉
及资金审批、会计处理等经营事项,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7-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金生光,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
长金生辉,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王黎莹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
兼副总裁马富昕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青海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8-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