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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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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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 1 | 其他 | 1 | 269.78 | 0.930 |
2 | 基金 | 5 | 2.17 | 0.007 | |
2023-12-31 | 1 | 基金 | 27 | 373.96 | 1.289 |
2 | 上市公司 | 1 | 204.49 | 0.705 | |
2023-06-30 | 1 | 基金 | 8 | 94.71 | 0.326 |
2023-03-31 | 1 | 其他 | 1 | 500.00 | 1.723 |
2022-12-31 | 1 | 基金 | 5 | 36.74 | 0.127 |
2 | 其他 | 1 | 0.71 | 0.002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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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3-12 | 6.74 | 6.66 | 1.20 | 71.13 | 479.42 |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梅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人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5-06 | 8.09 | 8.09 | 0 | 271.00 | 2192.39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金融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科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4-27 | 7.07 | 7.07 | 0 | 110.00 | 777.70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4-11 | 8.82 | 8.82 | 0 | 396.00 | 3492.72 |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澳门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3-30 | 9.62 | 9.62 | 0 | 32.00 | 307.84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金融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 |||||
2022-03-25 | 10.17 | 10.17 | 0 | 402.50 | 4093.43 |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7-0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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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圣)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刘圣 |
公告日期 | 2022-03-03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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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天域生态:关于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罗卫国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罗卫国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圣)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7-01
刘圣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圣) 〔2024〕66号 当事人:刘圣,男,1979年8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圣操纵天域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态)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圣控制使用证券账户和决策情况 根据刘圣自认、配资中介指认、账户所有人指认、配资协议、逐日持仓表、资金关联情况、终端关联情况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刘圣在2020年10月28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控制使用“蔡某余”等15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决策、交易“天域生态”。 二、刘圣操纵“天域生态”情况 操纵期间,刘圣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天域生态”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账户组累计买入304,938,608股,累计买入金额3,591,800,600元;累计卖出276,368,736股,累计卖出金额3,291,436,101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天域生态”300股,期末持有38,383,016股。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1.资金优势 操纵期间共337个交易日,刘圣竞价买入“天域生态”数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超过10%的有220个交易日(占比65.28%),超过20%的有170个交易日(占比50.45%),超过30%的有118个交易日(占比35.01%),超过50%的有40个交易日(占比11.87%),其中2021年4月26日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达到最高,为71.94%。刘圣竞价卖出“天域生态”数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超过10%的有173个交易日(占比51.34%),超过20%的有122个交易日(占比36.20%),超过30%的有78个交易日(占比23.15%),超过50%的有22个交易日(占比6.53%),其中2021年5月25日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达到最高,为65.65%。 刘圣竞价买入“天域生态”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20个交易日(占比65.28%),排名前十的有329个交易日(占比97.63%)。竞价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81个交易日(占比53.71%),竞价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244个交易日(占比72.40%)。 2.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刘圣持有“天域生态”股票占其总股本和流通股本(二者相同)超过5%的有295个交易日(占比87.54%),超过10%的有275个交易日(占比81.60%),其中2022年1月7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为23.29%。在刘圣交易期间,天域生态实际控制人罗某国、史某伟合计持股比例在43%-50%之间,刘圣在市场上具有对该股的持股优势。 3.连续交易 操纵期间,刘圣在其中251个交易日的申买量占据市场第一(占交易日总数的74.48%),316个交易日的申买量占据市场前十(占比93.77%)。在上述期间,刘圣通过连续竞价方式申买该股数量合计447,279,300股,其中有224,752,900股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市场卖一价,占申买总量的50.25%。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而成交的数量合计215,602,845股,占申买总量的48.20%。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刘圣在203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以下简称对倒),合计对倒成交量100,988,578股,对倒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5%以上的有132个交易日(占交易日总数的39.17%),占10%以上的有89个交易日(占26.41%)。其中2021年3月9日对倒比例最高,达到50.27%,当日对倒成交量3,290,280股。 三、刘圣操纵“天域生态”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5月21日,“天域生态”股价从7.74元涨至10.00元,涨幅为29.20%。同期上证指数从3269.24点涨至3486.56点,涨幅为6.65%。股价偏离度达22.55%。 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3月8日,“天域生态”股价从10.00元上涨至14.73元,涨幅为47.30%。同期上证指数从3486.56点跌至3293.53点,跌幅为5.54%。股价偏离度达52.84%。 2022年3月9日至3月16日,“天域生态”股价从14.73元跌至8.75元,跌幅为36.13%,同期上证指数从3293.53点跌至3170.71点,跌幅为3.73%。股价偏离度达32.40%。 经计算,刘圣操纵“天域生态”亏损59,900,352.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配资协议、逐日持仓表、资金关联情况、终端关联情况等在案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刘圣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刘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九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圣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8日
天域生态:关于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罗卫国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03
罗卫国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7号 ─────────────── 关于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罗卫国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罗卫国,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1年3月31日,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史东伟持有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0.01%。2021年4月22日,罗卫国和史东伟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分别将其持有的5.91%公司股份转让给牧鑫青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牧鑫青铜1号基金)、牧鑫兴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牧鑫兴进1号基金)。罗卫国、史东伟分别为上述两支基金产品的单一委托人,两支基金产品所持公司股份应当与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史东伟持有公司股份合并计算。 此后,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史东伟、牧鑫青铜1号基金、牧鑫兴进1号基金所持股份被动稀释,合计持股比例减少8.33%,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其后,罗卫国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动减持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0.047%,但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1年9月16-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主动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0.113%。2021年10月23日,上述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持股比例合计减少8.49%,截至公告披露日,合计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41.52%。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罗卫国与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因被动稀释变动达到总股本8.33%后又主动减持,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总持股比例变动达到总股本8.49%时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控股股东暨前10大股东定增前后的具体股份数量,反映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况。二是罗卫国疏于学习相关规定,未意识到被动减持也需要披露权益变动,其系初犯、无主观恶意且对市场影响较小。三是罗卫国经提醒意识到违规后,立即停止减持行为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披露后3日内未进行减持。四是罗卫国提出了相关股东被书面警示的违规案例,认为其违规行为与其所述案例具有相当性,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处分过重。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罗卫国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每减少5%的,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公司在发行股票后披露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和罗卫国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不能代替其作为股东履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义务,也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二是控股股东理应高度关注自身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及时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罗卫国在与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因被动稀释变动达到总股本8.33%后又主动减持0.047%和0.113%,总持股比例减少达到总股本的8.49%时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违规事实清楚。本次纪律处分已对其系初犯、主观因素、市场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相关情节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不足以减轻相关责任人违规责任承担。三是经核查确认,罗卫国所称的同类案例违规事实或情节与本案存在实质差异,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此外,对于罗卫国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本次纪律处分已经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制定)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罗卫国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