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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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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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 1 | 其他 | 6 | 11838.17 | 41.242 |
2 | 基金 | 29 | 407.14 | 1.418 | |
2024-03-31 | 1 | 其他 | 6 | 11838.17 | 41.242 |
2 | 基金 | 1 | 8.20 | 0.029 |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11890.64 | 41.425 |
2 | 基金 | 21 | 551.14 | 1.920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12379.94 | 43.130 |
2023-06-30 | 1 | 其他 | 5 | 12422.46 | 43.278 |
2 | 基金 | 13 | 372.93 | 1.29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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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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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 10.82 | 11.86 | -8.77 | 54.81 | 593.04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11-28 | 10.82 | 11.86 | -8.77 | 20.00 | 216.4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11-28 | 10.82 | 11.86 | -8.77 | 24.00 | 259.68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11-28 | 10.82 | 11.86 | -8.77 | 46.00 | 497.72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11-28 | 10.82 | 11.86 | -8.77 | 20.00 | 216.4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11-28 | 10.82 | 11.86 | -8.77 | 20.00 | 216.40 |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江滨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12-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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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陈贇 |
公告日期 | 2020-12-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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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杜闽峰,林通,蔡兆艺,陈晗,陈贇,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2-1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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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受到穗东海关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穗东海关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2-1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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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2-1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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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30
陈贇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2020〕24号 当事人:陈贇,男,1982年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时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贇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我会于2020年1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旭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及证券交易委托流水、资金流水,福建旭诚提供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在福建旭诚查获的陈贇、蔡兆艺、林通等人的电脑信息,福建旭诚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案涉期间,福建旭诚实际控制“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兴达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辉煌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旭诚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丰盛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五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七期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旭诚国贸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及“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琴”“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陈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邓某康”“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清”“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英”“国金证券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何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恒泰证券总部黄某红”“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黄某红”“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1”“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3”“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4”“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明”“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刘某霞”“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芦某兵”“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施某云”“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兮”“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谭某容”“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王某道”“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谢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徐某”“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3080)”“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6090)”“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杨某健”“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叶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叶某辉”“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尹某星”“国泰君安证券福州杨桥东路原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占某泽”“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张某敏”“长江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赵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赵某仁”“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郑某琳”“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周某官”“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周某娟”“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3”“长城证券上海延安西路陈某3”“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魏某红”“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吴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坚”“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影”“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曾某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邱某强”“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5”“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陈某豪”“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郑某俤”“华福证券仙游鲤城街吴某青”“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坡”“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4”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福建旭诚操纵“博信股份”等十只股票情况 (一)“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8日13:19:03账户组开始交易至5月19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1,144,914股,成交金额22,754,002.89元,卖出成交758,514股,成交金额15,757,342.8元,期末余386,4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96,026.45元。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均超过10%,且均排名第1,其中在2016年5月18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为24.32%,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33%;账户组2016年5月19日集中卖出,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为20.97%。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04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8.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6.5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8.27%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5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1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0.10%,上证综指涨幅-1.27%,行业指数当日涨幅-2.4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05%。2016年5月18日开盘至13:19:03,股价涨幅-6.52%,13:19:03至收盘,期间股价涨幅6.42%。 2.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3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986,382股,期间买入成交869,454股,成交金额17,940,261.22元,卖出成交1,855,836股,成交金额38,907,625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554,795.68元。 在3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30日账户组集中买入,买入成交占比31.28%,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8%;2016年5月31日账户组有买有卖,买入成交32,200股,卖出1,823,636股。2016年6月1日账户组清仓卖出余股。 在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1.7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0.6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3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30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1.21%,上证综指涨幅0.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38%,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1.59%。 3.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11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7,274,773股,成交金额148,611,543.29元,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6,865,852元,亏损1,975,773.12元,没有违法所得。 (1)连续买卖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1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7.25%,有7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59.62%,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68%(6月22日)。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5.50%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9.7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1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6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2日11:02:35,账户组以第4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2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1或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3:02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22,3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6:04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16,9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 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9.14%,上证综指涨幅2.81%,行业指数涨幅6.9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21%。 (二)“亚星客车”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该期间共计10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8,795,916股,成交金额98,665,500.69元,卖出成交8,743,816股,成交金额102,161,576.73元,期末余52,1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930,481.34元。 1.连续买卖 在10个交易日中,帐户组在7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0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1.6%,有5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0.48%,卖出排名第1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71%(5月20日)。 在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7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5.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3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20日,当日申买17,074,000股,占市场申买量54.48%,撤买11,957,266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70.03%。其中10:14:11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0,000股,其中两笔部分成交后,将剩余仍在第2档买单撤单,4笔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随后10:14:23以第5档的价位申报5笔共62,5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8:21以第1档的价格申报4笔2,194,6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申买撤单。 2016年5月23日,账户组频繁双向连续交易29个来回,一面以低价申买“垫单”,制造买盘汹涌假象,待申卖成交后撤单。当日账户组申买7,642,2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25%,撤买6,396,422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83.70%。其中10:33:11-10:33:33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13:23:08-13:23:24在第1档位22笔全部撤单,13:24:56-13:25:09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 2016年5月24日,当日账户组申买664,500股,撤买612,4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2.16%。其中9:46:30-9:46:55在低档位申报4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9:55:22-9:56:53在低档位申报5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账户组存在多次申买价格临近成交价格即撤单的情形。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亚星客车”股价涨幅5.61%,上证综指涨幅-0.77%,行业指数涨幅0.8%,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81%。 (三)“龙建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6日至5月17日,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4,343,287股,期间买入成交3,470,420股,成交金额18,174,802.94元,卖出成交4,824,016股,成交金额25,243,959.86元,期末余2,989,691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643,715.23元。 1.连续买卖 在2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16日账户组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持续至尾市,买入成交占比26.23%,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5月17日以频繁虚假申买制造买盘汹涌假象掩护卖出,占市场卖出量31.95%,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6%(5月16日)。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8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0.5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4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8.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17日,账户组在申报卖出的同时,反向申报买入,并对申报买入全部撤单。当日申买7,431,000股,占市场申买量26.27%,撤买7,431,0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100%。9:51:04至10:08:33以5.25元至5.30元申卖400,000股,全部成交。10:09:34至10:09:40以5.24元(买2价)、5.25元(买2价)申买380,500股,占10:09:40买前5申报总量的78.62%,没有成交。10:09:48至10:09:57以5.26元申卖100,000股,全部成交。10:10:06至10:10:17以5.23元(买4价)、5.26元(买1价)申买510,000股,占10:10:17买前5申报总量的54.28%,没有成交。10:10:23至10:29:25以5.20至5.27元价格申卖1,674,500股,部分成交。10:14:37,账户组将前述申买全部撤单。10:29:48以5.20元(买1价)申买3,000,000股,占当时买1总量的99.31%,10:32:39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06:49至13:53:42以5.23元大量申卖,部分成交,期间13:41:02至13:54:33以5.22元(买1价)申买3,540,500股,占13:54:33买1总量98.95%,14:02:32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54:58至14:53:55以5.18元至5.25元价格申卖1,497,800股,成交1,353,596股。 2016年5月16日,“龙建股份”股价涨幅6.56%,上证综指涨幅0.84%,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6%,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5.70%。 (四)“赛福天”的交易情况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4,012,196股,成交金额120,752,242.84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22,169,485.14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234,576.71元。 1.连续买卖 在4个交易日中,2016年6月23日买入成交占比3.97%,成交量排名第1;6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8.38%,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4.01%、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7日买入成交占比2.37%,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10.57%,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8日卖出成交占比3.16%,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4.27%(6月24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0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28.3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6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4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3日13:08:55,账户组在申报前一刻市场买前5总量为559,025股,且无卖单的情况下,以第1档30.46元的价位申报24笔共2,348,2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的2,320,739股买单撤单,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8.83%。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赛福天”股价涨幅10.47%,上证综指涨幅0.24%,行业指数涨幅2.04%,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43%。 (五)“杭电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期间共计5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2,834,616股,成交金额76,498,697.97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9,687,767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065,606.27元。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2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16.18%,前4个交易日买入成交均排名第1;账户组有2个交易日存在卖出,最后一个交易日集中卖出,成交占比为22.06%,卖出成交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3.21%(2月29日)。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5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3.1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2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7.1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5.7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杭电股份”股价涨幅12.92%,上证综指涨幅-5.86%,行业指数涨幅-11.57%,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4.49%。 (六)“正虹科技”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正虹科技”3,077,164股,成交金额37,376,397.13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8,890,711.9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458,518.09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20.62%,前2个交易日买入均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5月30日卖出成交占比为33.99%,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04%(5月27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4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0.4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6%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3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正虹科技”股价涨幅11.89%,中小板综指涨幅4.01%,行业指数涨幅3.8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06%。 (七)“山东威达”的交易情况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1,124,000股,期间买入成交4,636,697股,成交金额55,619,002.86元,卖出5,760,697股,成交金额69,743,930.93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128,624.89元。 1.连续买卖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9月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16%,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为44.41%,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5%(9月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8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2.7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7.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7.7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6.1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9月7日,账户组当日申买6,091,4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39%,撤买5,723,6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3.96%。其中,9:48:49至9:49:11以12.11元(买5价)至12.14元(买2价)申买370,000股,后期在档位持平或上升的情况下大部分撤单,撤单比达91.89%。9:49:23至9:50:44账户组以12.05元(买9价)至12.09元(买6价)申买150,000股,部分成交后,将挡位上升买单全部撤单。10:12:21以12.14元(买3价)申买50,000股,后期在档位上升至第1档时全部撤单。10:12:30以12.15元(买1价)申买60,000股,10:26:37全部撤单;10:26:49再次以12.15元(买2价)申买30,000股,10:30:01在上升到第1档位全部撤单。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山东威达”股价涨幅1.57%,中小板综指涨幅-1.48%,行业指数涨幅-1.1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68%。 (八)“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1月20日至1月27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账户组期初持有4,016,879股,买入5,013,786股,成交金额182,263,235.62元,卖出9,030,165股,成交金额341,046,848元,期末余5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9,467,541.45元。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1月25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34%,有4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1月27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4.04%,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2%(1月2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41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8.2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6%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1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99%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19日至1月26日,“棒杰股份”期间股价涨幅17.83%,中小板综指涨幅-9.62%,行业指数涨幅-9.34%,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7.17%。 2.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5,956,654股,成交金额65,082,556.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65,653,050.46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478,134.72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7月15日卖出成交占比为17.58%,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7月13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3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45.9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2.6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股价涨幅4.16%,中小板综指涨幅0.27%,行业指数涨幅0.01%,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15%。 (九)“博实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1月27日至1月28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买入893,704股,成交金额16,909,228.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7,162,520.81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27,203.96元。 2016年1月27日,账户组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4.23%,买入排名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0.17%。2016年1月28日,申卖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20.36%,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4.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69.70%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27日,“博实股份”股价当日涨幅3.87%,中小板综指涨幅-1.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9%,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76%。 (十)“金利华电”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16日至2月17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6,823,492股,成交金额185,349,183.42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95,140,427.1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498,872.18元。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当日开市起复牌,开盘即跌停并持续至帐户组开始交易。 2016年2月16日,账户组申买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28.07%,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为8.10%。2016年2月17日,申卖12,547,048股,占市场申卖量35.88%,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36.44%,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1.7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0.1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9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8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股价当日涨幅6.20%,创业板综指涨幅4.49%,行业指数当日涨幅4.07%,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1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聊天截屏,福建旭诚加盖公章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成交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对福建旭诚的违法行为,陈贇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负责交易决策并亲自操作部分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贇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宣读了陈贇的书面陈述意见。陈贇在陈述意见中承认福建旭诚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帐户及个人账户在2016年操纵了十只股票,其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操纵事实没有任何意见,尊重服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贇曾因操纵市场被我会处罚,本次系福建旭诚操纵10只股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 场 禁 入 决 定 书 〔2020〕24号 当事人:陈贇,男,1982年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时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89号滨江北斗园1座302单元。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贇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我会于2020年1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旭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及证券交易委托流水、资金流水,福建旭诚提供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在福建旭诚查获的陈贇、蔡兆艺、林通等人的电脑信息,福建旭诚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案涉期间,福建旭诚实际控制“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兴达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辉煌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旭诚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丰盛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五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七期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旭诚国贸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及“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琴”“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陈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邓某康”“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清”“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英”“国金证券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何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恒泰证券总部黄某红”“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黄某红”“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1”“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3”“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4”“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明”“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刘某霞”“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芦某兵”“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施某云”“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兮”“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谭某容”“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王某道”“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谢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徐某”“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3080)”“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6090)”“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杨某健”“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叶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叶某辉”“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尹某星”“国泰君安证券福州杨桥东路原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占某泽”“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张某敏”“长江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赵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赵某仁”“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郑某琳”“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周某官”“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周某娟”“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3”“长城证券上海延安西路陈某3”“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魏某红”“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吴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坚”“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影”“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曾某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邱某强”“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5”“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陈某豪”“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郑某俤”“华福证券仙游鲤城街吴某青”“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坡”“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4”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福建旭诚操纵“博信股份”等十只股票情况 (一)“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8日13:19:03账户组开始交易至5月19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1,144,914股,成交金额22,754,002.89元,卖出成交758,514股,成交金额15,757,342.8元,期末余386,4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96,026.45元。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均超过10%,且均排名第1,其中在2016年5月18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为24.32%,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33%;账户组2016年5月19日集中卖出,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为20.97%。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04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8.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6.5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8.27%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5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1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0.10%,上证综指涨幅-1.27%,行业指数当日涨幅-2.4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05%。2016年5月18日开盘至13:19:03,股价涨幅-6.52%,13:19:03至收盘,期间股价涨幅6.42%。 2.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3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986,382股,期间买入成交869,454股,成交金额17,940,261.22元,卖出成交1,855,836股,成交金额38,907,625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554,795.68元。 在3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30日账户组集中买入,买入成交占比31.28%,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8%;2016年5月31日账户组有买有卖,买入成交32,200股,卖出1,823,636股。2016年6月1日账户组清仓卖出余股。 在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1.7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0.6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3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30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1.21%,上证综指涨幅0.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38%,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1.59%。 3.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11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7,274,773股,成交金额148,611,543.29元,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6,865,852元,亏损1,975,773.12元,没有违法所得。 (1)连续买卖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1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7.25%,有7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59.62%,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68%(6月22日)。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5.50%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9.7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1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6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2日11:02:35,账户组以第4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2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1或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3:02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22,3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6:04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16,9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 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9.14%,上证综指涨幅2.81%,行业指数涨幅6.9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21%。 (二)“亚星客车”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该期间共计10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8,795,916股,成交金额98,665,500.69元,卖出成交8,743,816股,成交金额102,161,576.73元,期末余52,1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930,481.34元。 1.连续买卖 在10个交易日中,帐户组在7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0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1.6%,有5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0.48%,卖出排名第1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71%(5月20日)。 在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7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5.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3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20日,当日申买17,074,000股,占市场申买量54.48%,撤买11,957,266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70.03%。其中10:14:11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0,000股,其中两笔部分成交后,将剩余仍在第2档买单撤单,4笔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随后10:14:23以第5档的价位申报5笔共62,5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8:21以第1档的价格申报4笔2,194,6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申买撤单。 2016年5月23日,账户组频繁双向连续交易29个来回,一面以低价申买“垫单”,制造买盘汹涌假象,待申卖成交后撤单。当日账户组申买7,642,2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25%,撤买6,396,422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83.70%。其中10:33:11-10:33:33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13:23:08-13:23:24在第1档位22笔全部撤单,13:24:56-13:25:09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 2016年5月24日,当日账户组申买664,500股,撤买612,4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2.16%。其中9:46:30-9:46:55在低档位申报4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9:55:22-9:56:53在低档位申报5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账户组存在多次申买价格临近成交价格即撤单的情形。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亚星客车”股价涨幅5.61%,上证综指涨幅-0.77%,行业指数涨幅0.8%,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81%。 (三)“龙建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6日至5月17日,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4,343,287股,期间买入成交3,470,420股,成交金额18,174,802.94元,卖出成交4,824,016股,成交金额25,243,959.86元,期末余2,989,691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643,715.23元。 1.连续买卖 在2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16日账户组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持续至尾市,买入成交占比26.23%,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5月17日以频繁虚假申买制造买盘汹涌假象掩护卖出,占市场卖出量31.95%,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6%(5月16日)。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8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0.5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4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8.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17日,账户组在申报卖出的同时,反向申报买入,并对申报买入全部撤单。当日申买7,431,000股,占市场申买量26.27%,撤买7,431,0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100%。9:51:04至10:08:33以5.25元至5.30元申卖400,000股,全部成交。10:09:34至10:09:40以5.24元(买2价)、5.25元(买2价)申买380,500股,占10:09:40买前5申报总量的78.62%,没有成交。10:09:48至10:09:57以5.26元申卖100,000股,全部成交。10:10:06至10:10:17以5.23元(买4价)、5.26元(买1价)申买510,000股,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30
杜闽峰,林通,蔡兆艺,陈晗,陈贇,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2020〕110号 当事人: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旭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3号楼24F。 陈贇,男,1982年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时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杜闽峰,男,1980年11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法定代表人、持股55%股东,时任福建旭诚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陈晗,男,1978年1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持股5%股东,时任福建旭诚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蔡兆艺,男,1991年1月出生,时任福建旭诚研究员、交易员。 林通,男,1988年8月出生,时任福建旭诚研究员、交易员,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福建旭诚申请听证但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陈贇、杜闽峰、陈晗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上述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0年1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蔡兆艺、林通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旭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及证券交易委托流水、资金流水,福建旭诚提供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在福建旭诚查获的陈贇、蔡兆艺、林通等人的电脑信息,福建旭诚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案涉期间,福建旭诚实际控制“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兴达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辉煌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旭诚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丰盛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五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七期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旭诚国贸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及“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琴”“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陈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邓某康”“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清”“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英”“国金证券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何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恒泰证券总部黄某红”“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黄某红”“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1”“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3”“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4”“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明”“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刘某霞”“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芦某兵”“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施某云”“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兮”“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谭某容”“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王某道”“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谢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徐某”“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3080)”“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6090)”“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杨某健”“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叶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叶某辉”“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尹某星”“国泰君安证券福州杨桥东路原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占某泽”“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张某敏”“长江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赵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赵某仁”“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郑某琳”“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周某官”“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周某娟”“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3”“长城证券上海延安西路陈某3”“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魏某红”“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吴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坚”“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影”“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曾某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邱某强”“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5”“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陈某豪”“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郑某俤”“华福证券仙游鲤城街吴某青”“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坡”“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4”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福建旭诚操纵“博信股份”等十只股票情况 (一)“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8日13:19:03账户组开始交易至5月19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1,144,914股,成交金额22,754,002.89元,卖出成交758,514股,成交金额15,757,342.8元,期末余386,4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96,026.45元。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均超过10%,且均排名第1,其中在2016年5月18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为24.32%,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33%;账户组2016年5月19日集中卖出,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为20.97%。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04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8.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6.5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8.27%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5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1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0.10%,上证综指涨幅-1.27%,行业指数当日涨幅-2.4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05%。2016年5月18日开盘至13:19:03,股价涨幅-6.52%,13:19:03至收盘,期间股价涨幅6.42%。 2.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3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986,382股,期间买入成交869,454股,成交金额17,940,261.22元,卖出成交1,855,836股,成交金额38,907,625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554,795.68元。 在3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30日账户组集中买入,买入成交占比31.28%,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8%;2016年5月31日账户组有买有卖,买入成交32,200股,卖出1,823,636股。2016年6月1日账户组清仓卖出余股。 在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1.7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0.6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3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30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1.21%,上证综指涨幅0.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38%,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1.59%。 3.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11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7,274,773股,成交金额148,611,543.29元,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6,865,852元,亏损1,975,773.12元,没有违法所得。 (1)连续买卖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1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7.25%,有7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59.62%,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68%(6月22日)。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5.50%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9.7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1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6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2日11:02:35,账户组以第4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2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1或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3:02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22,3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6:04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16,9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 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9.14%,上证综指涨幅2.81%,行业指数涨幅6.9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21%。 (二)“亚星客车”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该期间共计10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8,795,916股,成交金额98,665,500.69元,卖出成交8,743,816股,成交金额102,161,576.73元,期末余52,1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930,481.34元。 1.连续买卖 在10个交易日中,帐户组在7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0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1.6%,有5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0.48%,卖出排名第1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71%(5月20日)。 在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7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5.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3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20日,当日申买17,074,000股,占市场申买量54.48%,撤买11,957,266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70.03%。其中10:14:11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0,000股,其中两笔部分成交后,将剩余仍在第2档买单撤单,4笔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随后10:14:23以第5档的价位申报5笔共62,5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8:21以第1档的价格申报4笔2,194,6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申买撤单。 2016年5月23日,账户组频繁双向连续交易29个来回,一面以低价申买“垫单”,制造买盘汹涌假象,待申卖成交后撤单。当日账户组申买7,642,2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25%,撤买6,396,422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83.70%。其中10:33:11-10:33:33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13:23:08-13:23:24在第1档位22笔全部撤单,13:24:56-13:25:09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 2016年5月24日,当日账户组申买664,500股,撤买612,4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2.16%。其中9:46:30-9:46:55在低档位申报4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9:55:22-9:56:53在低档位申报5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账户组存在多次申买价格临近成交价格即撤单的情形。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亚星客车”股价涨幅5.61%,上证综指涨幅-0.77%,行业指数涨幅0.8%,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81%。 (三)“龙建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6日至5月17日,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4,343,287股,期间买入成交3,470,420股,成交金额18,174,802.94元,卖出成交4,824,016股,成交金额25,243,959.86元,期末余2,989,691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643,715.23元。 1.连续买卖 在2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16日账户组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持续至尾市,买入成交占比26.23%,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5月17日以频繁虚假申买制造买盘汹涌假象掩护卖出,占市场卖出量31.95%,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6%(5月16日)。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8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0.5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4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8.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17日,账户组在申报卖出的同时,反向申报买入,并对申报买入全部撤单。当日申买7,431,000股,占市场申买量26.27%,撤买7,431,0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100%。9:51:04至10:08:33以5.25元至5.30元申卖400,000股,全部成交。10:09:34至10:09:40以5.24元(买2价)、5.25元(买2价)申买380,500股,占10:09:40买前5申报总量的78.62%,没有成交。10:09:48至10:09:57以5.26元申卖100,000股,全部成交。10:10:06至10:10:17以5.23元(买4价)、5.26元(买1价)申买510,000股,占10:10:17买前5申报总量的54.28%,没有成交。10:10:23至10:29:25以5.20至5.27元价格申卖1,674,500股,部分成交。10:14:37,账户组将前述申买全部撤单。10:29:48以5.20元(买1价)申买3,000,000股,占当时买1总量的99.31%,10:32:39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06:49至13:53:42以5.23元大量申卖,部分成交,期间13:41:02至13:54:33以5.22元(买1价)申买3,540,500股,占13:54:33买1总量98.95%,14:02:32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54:58至14:53:55以5.18元至5.25元价格申卖1,497,800股,成交1,353,596股。 2016年5月16日,“龙建股份”股价涨幅6.56%,上证综指涨幅0.84%,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6%,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5.70%。 (四)“赛福天”的交易情况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4,012,196股,成交金额120,752,242.84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22,169,485.14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234,576.71元。 1.连续买卖 在4个交易日中,2016年6月23日买入成交占比3.97%,成交量排名第1;6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8.38%,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4.01%、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7日买入成交占比2.37%,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10.57%,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8日卖出成交占比3.16%,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4.27%(6月24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0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28.3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6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4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3日13:08:55,账户组在申报前一刻市场买前5总量为559,025股,且无卖单的情况下,以第1档30.46元的价位申报24笔共2,348,2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的2,320,739股买单撤单,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8.83%。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赛福天”股价涨幅10.47%,上证综指涨幅0.24%,行业指数涨幅2.04%,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43%。 (五)“杭电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期间共计5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2,834,616股,成交金额76,498,697.97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9,687,767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065,606.27元。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2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16.18%,前4个交易日买入成交均排名第1;账户组有2个交易日存在卖出,最后一个交易日集中卖出,成交占比为22.06%,卖出成交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3.21%(2月29日)。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5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3.1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2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7.1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5.7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杭电股份”股价涨幅12.92%,上证综指涨幅-5.86%,行业指数涨幅-11.57%,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4.49%。 (六)“正虹科技”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正虹科技”3,077,164股,成交金额37,376,397.13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8,890,711.9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458,518.09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20.62%,前2个交易日买入均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5月30日卖出成交占比为33.99%,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04%(5月27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4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0.4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6%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3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正虹科技”股价涨幅11.89%,中小板综指涨幅4.01%,行业指数涨幅3.8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06%。 (七)“山东威达”的交易情况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1,124,000股,期间买入成交4,636,697股,成交金额55,619,002.86元,卖出5,760,697股,成交金额69,743,930.93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128,624.89元。 1.连续买卖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9月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16%,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为44.41%,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5%(9月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8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2.7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7.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7.7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6.1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9月7日,账户组当日申买6,091,4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39%,撤买5,723,6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3.96%。其中,9:48:49至9:49:11以12.11元(买5价)至12.14元(买2价)申买370,000股,后期在档位持平或上升的情况下大部分撤单,撤单比达91.89%。9:49:23至9:50:44账户组以12.05元(买9价)至12.09元(买6价)申买150,000股,部分成交后,将挡位上升买单全部撤单。10:12:21以12.14元(买3价)申买50,000股,后期在档位上升至第1档时全部撤单。10:12:30以12.15元(买1价)申买60,000股,10:26:37全部撤单;10:26:49再次以12.15元(买2价)申买30,000股,10:30:01在上升到第1档位全部撤单。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山东威达”股价涨幅1.57%,中小板综指涨幅-1.48%,行业指数涨幅-1.1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68%。 (八)“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1月20日至1月27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账户组期初持有4,016,879股,买入5,013,786股,成交金额182,263,235.62元,卖出9,030,165股,成交金额341,046,848元,期末余5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9,467,541.45元。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1月25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34%,有4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1月27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4.04%,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2%(1月2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41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8.2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6%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1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99%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19日至1月26日,“棒杰股份”期间股价涨幅17.83%,中小板综指涨幅-9.62%,行业指数涨幅-9.34%,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7.17%。 2.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5,956,654股,成交金额65,082,556.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65,653,050.46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478,134.72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7月15日卖出成交占比为17.58%,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7月13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3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45.9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2.6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股价涨幅4.16%,中小板综指涨幅0.27%,行业指数涨幅0.01%,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15%。 (九)“博实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1月27日至1月28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买入893,704股,成交金额16,909,228.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7,162,520.81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27,203.96元。 2016年1月27日,账户组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4.23%,买入排名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0.17%。2016年1月28日,申卖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20.36%,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4.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69.70%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27日,“博实股份”股价当日涨幅3.87%,中小板综指涨幅-1.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9%,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76%。 (十)“金利华电”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16日至2月17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6,823,492股,成交金额185,349,183.42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95,140,427.1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498,872.18元。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当日开市起复牌,开盘即跌停并持续至帐户组开始交易。 2016年2月16日,账户组申买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28.07%,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为8.10%。2016年2月17日,申卖12,547,048股,占市场申卖量35.88%,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36.44%,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1.7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0.1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9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8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股价当日涨幅6.20%,创业板综指涨幅4.49%,行业指数当日涨幅4.07%,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1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聊天截屏,福建旭诚加盖公章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成交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对福建旭诚的违法行为,陈贇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负责交易决策并亲自操作部分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闽峰系福建旭诚法定代表人、持股55%股东、董事长,负责介绍证券账户供福建旭诚使用,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晗为福建旭诚持股5%股东、副总经理,负责联系维护证券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蔡兆艺、林通为福建旭诚交易员,根据陈贇指令下单操作,陈贇指令包括“尾盘拉上去”“垫单要大一些”“底下撤单”等,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福建旭诚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福建旭诚自成立没有大额收入,对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认可。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陈贇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宣读了陈贇的书面陈述意见。陈贇在陈述意见中承认福建旭诚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帐户及个人帐户在2016年操纵了十只股票,其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操纵事实没有任何意见,尊重服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杜闽峰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对涉案操纵事项未参与、不知悉。其时任福建旭诚董事长期间,工作职责为公司外围人脉维护、大客户的开发,未参与具体投资账户管理及其他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总经理,投资相关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其对于操纵股票的内容和事实完全不知晓。二是对于违法所得不认可。福建旭诚从未有过大额收入,因此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没收福建旭诚的违法所得不能理解。三是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难以认同和接受。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陈晗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对涉案操纵事项未参与、不知悉。其时任福建旭诚副总经理期间,工作职责是公司相关内勤管理和渠道拓展,主要工作内容属于接待和拜访,未参与投资部分,投资相关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其对于操纵股票的内容和事实完全不知晓。二是对于违法所得不认可。福建旭诚从未有过大额收入,因此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没收福建旭诚的违法所得不能理解。三是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给予其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难以认同和接受。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蔡兆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知错认错改错并认罚,其担任福建旭诚交易员期间,不存在自主决策交易权,只执行公司上级领导的交易指令,不存在操纵股价的意愿,请求减轻处罚。 林通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认错认罚,其作为交易员服从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后发出的指令进行操作,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对于福建旭诚的申辩意见,我会认定的违法所得并非公司的收入,而是涉案账户违法行为产生的获利,符合我会一贯认定。福建旭诚操纵行为成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故对福建旭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是对于杜闽峰的申辩意见,其系福建旭诚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此外,其负责介绍证券账户供福建旭诚使用,且为涉案基金产品寻找投资资金。我会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其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故对杜闽峰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是对于陈晗的申辩意见,其为福建旭诚股东、副总经理,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此外,其负责联系维护证券账户。我会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其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故对陈晗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是对于蔡兆艺、林通的申辩意见,该二人虽系执行陈贇交易指令下单,但陈贇“尾盘拉上去”“垫单要大一些”“底下撤单”等指令带有操纵意图,在此情况下,其二人依旧执行了陈贇的交易指令,故我会认定其二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念其主观恶性较低,考虑其二人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等情况,我会对其二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2,684,096.98元,并处以158,052,290.94元罚款; 二、对陈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杜闽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陈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蔡兆艺、林通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8日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受到穗东海关行政处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11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20293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江苏赛福天钢 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福天”、“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会 计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发行人律师”)等相 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就反馈意见中的 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下述报告期系指 2017 年-2020 年 1-9 月,最近一期末系指 2020 年 9 月 30 日。 其他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用语具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 告》中相同的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5-2 目 录 问题一:关于认购对象 ............................................................................................... 4 问题二:关于行政处罚 ............................................................................................... 9 问题三:关于财务性投资 ......................................................................................... 13 问题四:关于应收账款、存货 ................................................................................. 18 问题五:关于同人设计 ............................................................................................. 34 问题六:关于货币资金 ............................................................................................. 40 问题七:关于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 44 5-3 问题一:关于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和周立君。 请申请人(1)对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 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逐项分析说明并披露,周立君是否符合战略投 资者要求,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给申请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道、 市场、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双方具体的战略合作方式,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履行 的决策程序等内容;(2)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3)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 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 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对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 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逐项分析说明并披露,周立君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要 求,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给申请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道、市场、 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双方具体的战略合作方式,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履行的决 策程序等内容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周立君先生发 行股票,其中,周立君先生为公司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2020 年 7 月 31 日,公 司与周立君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以下统称“原协议”) 根据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 划等因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周立君签 5-4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周立君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发行方案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 不超过 40,279,269.00 股,本次发行对象仅有公司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周立君先 生不再参与本次发行。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与周立君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 终止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以下统称“《终止协议》”), 主要约定如下: (1)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与周立君签署的原协议自动终止, 除保密条款外,原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无需履行原协议项下 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截至《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对原协议的履行和终止事宜均不存 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原协议项下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 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原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需 就原协议的终止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等任何责任。 (3)因签署、终止原协议以及签署《终止协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 各自承担,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4)《终止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鉴于发行方案调整后,周立君先生已不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修订后的发行方案中已不存在战略投资者的情况,该问题已不适用。 二、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 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根据吴中融泰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以及公司与吴中融泰签 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5-5 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与吴中融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其中第五节之第二项之第五条中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名股实债’形式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或 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 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赛福天及其关联方(本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赛福天及 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的情形;不存在与赛福天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 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赛福天及赛福天的其他主要股东向本单位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单位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020 年 7 月 31 日,吴中融泰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中,关 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名股实债’形式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或 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 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赛福天及其关联方(本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赛福天及 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的情形;不存在与赛福天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 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赛福天及赛福天的其他主要股东向本单位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单位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020 年 8 月 1 日,赛福天公告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 5-6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赛福天不存 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吴中融泰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 认购的情形,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向吴中融泰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三、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一)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不存在股票减持 情况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2020 年 8 月 1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 证券持有信息(沪市)》,从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控股股东 吴中融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均为 63,831,337 股,持股比例为 28.91%,该期间 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吴中融泰不存在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计划 2020 年 12 月 8 日,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出具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 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声明和承诺如下:“自本次非公开发行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本公司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 情况或减持赛福天股票的计划;本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沪市)》, 以及吴中融泰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 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 明和承诺》,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5-7 内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赛福天股票的计划,因此,吴中融泰不存 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承诺出具及披露情况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开披露了《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 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情况或减 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内容如下:“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 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或 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就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特声 明和承诺如下:“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 月,本公司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赛福天股票的计划;本公司参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中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方案调整情况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2、查阅了公司与周立君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及《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及相关公告;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吴中融泰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 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以及《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 益 相 关方向参与认购 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 助或补 偿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61); 5-8 4、获取并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信 息(沪市)》以及《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 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以及公告文件,核实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自定 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发行完成后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和信息披露 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调整本次发行的方案,周立君先生不再属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修订后的本次发行的方案中已不存在战略投资者的情况; 2、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发行 人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向吴中融泰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3、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本次发行后六个月内不 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4、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并进行了公开披露。 问题二:关于行政处罚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 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曾受到行政处罚,除子公司建峰索具外, 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未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5-9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提供的各项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 证等文件以及建峰索具就各项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初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出具日,建峰索具受到的 3 起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处罚决定作 序号 处罚对象 处罚机关 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 主要整改措施 出时间 (1)改进生产工艺; (2)对检验人员进行了培 存在生产不合格 广州市黄埔 训及考核; 2019 年 4 月 安全带的行为, 1 建峰索具 区 市 场 监 督 0.665 (3)将新生产的安全带送 30 日 19 套安全带货值 管理局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 共计 6,650 元 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合 格。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 存在未能督促从 急预案,交广州市黄埔区应 业人员严格执行 急管理局备案; 广州市黄埔 本单位的安全操 (2)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2019 年 10 2 建峰索具 区 应 急 管 理 作规程、未能监 2.50 (3)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 月 11 日 局 督从业人员按规 展安全培训; 范佩戴安全帽的 (4)更新完善车间安全标 行为 识和警示标语、增设安全管 理看板等。 法定代表人变更 2020 年 9 月 对相关员工进行了海关法 3 建峰索具 穗东海关 未及时向海关办 0.30 2日 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理变更手续 二、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2019 年 4 月 30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穗埔市监队处字(2019) 第 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峰索具存在生产不合格安全带的行为,相关 产品货值为 6,650 元,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 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6,650 元的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凭证,建峰索具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10 刑事责任”,鉴于对建峰索具的实际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罚款金额 较小,建峰索具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罚款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不构 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安监主管部门的处罚 2019 年 10 月 11 日,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穗埔)应急罚(2019) 执 0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峰索具对“建峰索具有限公司 6.26 一般物 体打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存在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 作规程、未能监督从业人员按规范佩戴安全帽的行为,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造成 1 至 2 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决定对建峰索具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凭证,建峰索具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明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一般失信 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 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9]52 号)的相关规定,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 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的规定及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本次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属于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 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罚款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 严重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海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2020 年 9 月 2 日,穗东海关出具穗东关简违字[2020]0042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认定建峰索具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将法定 代表人变更后,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才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5-11 对建峰索具处以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的决定。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报关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 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一项规定的处以罚款的标准为“1 万元以下”,本次处罚的罚款金额较低,不 属于最高的处罚标准,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建峰索具的相关违法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罚款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不构成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前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 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受到的前述 3 起行政处罚所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均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信用中国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 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检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指的“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12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收到的各 项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文件; 2、核查建峰索具就各项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出具的说明; 3、在信用中国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 索; 4、核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6、核查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受到的前述 3 起 行政处罚均已整改完毕,该等行政处罚均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 响,相关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三:关于财务性投资 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 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 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 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5-13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 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1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 经查阅公司 2020 年半年报、三季报并根据赛福天出具说明,董事会决议日 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形。即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 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 赛福天出具声明:“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及 子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具体包括:不存 在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 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购买理财产品、以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 类金融投资等情形。” 二、持有上海赛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31%股权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 3,000 万元,系 2019 年 8 月 3 日公司对上海赛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该项投资总额为 3,000 万元, 公司持股比例为 2.313%。对该项投资,公司在财务报表上列示为“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金额为 3,000 万元。该项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最近一期末(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财务性投资 如前所述,最近一期末(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为 3,000 万元,系对上海赛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 3,0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 产 73,148.82 万元,公司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 4.1%, 未超过 30%。公司不属于“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 5-14 性投资的情形”。 四、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相比比重较小,本次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3,0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资产 73,148.82 万元,公司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比例为 4.1%, 占比较低。 根据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 划等因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 募集资金总额为 37,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公司主要产品电梯绳、起重绳订单需求不断 增加。公司将充分利用在钢丝绳行业特别是电梯钢丝绳行业积累的优势,继续深 耕现有主营业务,在巩固和提升电梯绳领先优势同时,做大做强起重绳、索具等 主营产品,积极开发、扩大合成纤维吊装带索具规模。同时,将积极发展工程服 务市场,通过切入工程设计、工程检测业务,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下一步,公司将加大市场投入、加大研发力度、加大人才招聘和培训,无论 是发展既有主业,还是加大工程服务市场投入,都需要大量流动资金支持。因此,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现有主业和工程服务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 需求。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具体如下: (一)巩固和提升公司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地位 公司一直致力于特种钢丝绳和索具的研发和制造,在电梯用钢丝绳、起重用 钢丝绳细分市场以及钢丝绳索具与合成纤维吊装带索具领域中具有较强的竞争 优势。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逐步与三菱、迅达、富士达、通力等国际知 名的电梯整机厂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在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群体中形成了良好的 口碑。公司建立了高水准的生产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体系,打造了拥有经验丰富 的研发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形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 从行业竞争格局来看,随着市场的纵深发展以及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变化,基 于在战略、市场定位、目标用户等方面的差异,钢丝绳行业逐渐分化出多层次、 5-15 多种类的细分领域。在特种钢丝绳领域,国内领先的钢丝绳企业采用差异化策略、 着眼于细分市场的发展,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向着高技术 含量、高性价比、高使用寿命及压实、填塑、包塑、异型、复合结构钢丝绳方向 发展。在电梯、航空、大型吊装、繁忙起重、矿井提升、船舶及海上设施等特种 钢丝绳的不同细分领域中,部分具有生产经营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和细分市场资 源的先进企业逐渐显现优势地位。 为稳固公司在细分市场领先地位及保证产品技术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通过募 集资金,增加公司流动资金投入,用于支持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及国内外市场的 开拓。同时公司还将通过产品技术创新升级,生产线的信息化、智能化的改造等, 提升资源效率与效益,努力确保营业收入稳步回升。 (二)积极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巩固市场领先地位 公司作为特种钢丝绳行业的领先企业,主营产品电梯绳、起重绳在电梯等家 居行业,及工程机械、海洋工程、港口码头等众多领域具有广泛应用。截止 2019 年,我国城镇化率为 60.60%,根据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路径,发达国家的城镇化 率普遍高于 80%,且在 30%~70%期间是加速城市化的时期,所以我国城镇化率 水平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城镇化率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将持续带 动特种钢丝绳行业的持续发展。 2020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提出: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 力争基本完成 2000 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根据荣行机械 报告,我国老楼加装电梯的需求至少 200 万部,市场空间广阔。 另外,除作为电梯设备重要配套部件外,特种钢丝绳作为大型设备核心部件 之一,因持续受力、摩擦,又涉及设备使用安全,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及时 更换,通常电梯需要 3 年左右更换一次钢丝绳,大型吊装机器设备钢丝绳使用寿 命通常在半年左右。所以电梯保有量不断增长,也将推动电梯钢丝绳维保市场不 断增大。 面对政府大力推进旧房改造加装电梯政策的发展契机,及电梯用钢丝绳维保 市场不断增大,公司需要积极把握市场机遇,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加市 5-16 场占有率。 (三)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下一阶段战略布局提供资金支持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逐步与三菱、迅达、富士达、通力等国际知名 的电梯整机厂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在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群体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公司建立了持续完善的研发平台,高水准的生产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体系,打造 了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形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为公司下 一阶段的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基础。 面对市场机遇,公司战略上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与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合作 的粘性,提升公司客户服务“深度”;推动公司信息化、智能化生产线的升级改 造,用更低的成本,更好的价格为客户带来优质的产品;积极推动公司营销网络 建设,加强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的覆盖;另一方面,着力开拓电梯用维保市场, 提高产品服务的“广度”;此外,随着公司客户覆盖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产品的 差异化需求也将加大,公司的研发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加。 因此,随着市场的开拓和订单增加,需要公司进一步丰富研发管线、进行产 线改造、加强营销推广和营销网络覆盖,产生较大的资金需求。 综上,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相比比重较小,本次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公司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地位, 有利于增强资金实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是必要的、合理的。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有关规定;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季度报告、审计 报告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资料;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增资协议及相关审议程序文件; (3)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了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 5-17 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情形和 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的情形; (4)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对外投资与主营业务关系以及对外投资 的主要目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0 年 7 月 31 日)前六个月(2020 年 1 月 3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3)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相比比重较小,本次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公司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有利 于增强资金实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是必要的、合理的。 问题四:关于应收账款、存货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22 亿元、1.14 亿元、 0.96 亿元和 1.38 亿元,存货余额分别为 1.62 亿元、2.36 亿元、1.60 亿元和 1.50 亿元。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 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 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 提的充分性;(2)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 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补充说明并 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 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5-18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 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 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收 收入相匹配 1、公司期后回款整体良好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2017 年至 2020 年 1-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 2020 年 10 月 31 期间 期末余额 回款比例(%) 日回款金额 2020 年 1-9 月 14,637.67 11,838.39 80.88 2019 年度 10,362.37 9,653.97 93.16 2018 年度 12,474.40 11,529.74 92.43 2017 年度 13,153.08 12,348.89 93.89 公司综合考虑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资信状况及合作情况,在确认销售收入 的同时给予其 30-90 天不等的信用政策,信用期届满后客户支付货款,公司实现 资金回笼。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 9 月各期末应收账 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93.89%、92.43%、93.16%、80.88%,总体上看,公司 期后回款良好。 2、公司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保持稳定 2017 年至 2020 年 9 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3,817.30 9,555.06 11,390.82 12,246.07 营业收入 51,930.24 63,184.78 54,736.19 55,472.64 5-19 26.61%(收入简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单年化计算后占 15.12% 20.81% 22.08% 营业收入 比为 19.96%) 注: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 2020 年 1-9 月收入比例为 26.61%, 收入按季度年化计算后,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全年收入比例为 19.96%。 2017 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2.08%、20.81%、15.12%、26.61%(收入年化计算后该比例为 19.96%),未出 现大幅增长。 3、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期保持稳定,也与公司信用政策相符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周转天数如下: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11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20293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江苏赛福天钢 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福天”、“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会 计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发行人律师”)等相 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就反馈意见中的 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下述报告期系指 2017 年-2020 年 1-9 月,最近一期末系指 2020 年 9 月 30 日。 其他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用语具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 告》中相同的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5-2 目 录 问题一:关于认购对象 ............................................................................................... 4 问题二:关于行政处罚 ............................................................................................... 9 问题三:关于财务性投资 ......................................................................................... 13 问题四:关于应收账款、存货 ................................................................................. 18 问题五:关于同人设计 ............................................................................................. 34 问题六:关于货币资金 ............................................................................................. 40 问题七:关于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 44 5-3 问题一:关于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和周立君。 请申请人(1)对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 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逐项分析说明并披露,周立君是否符合战略投 资者要求,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给申请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道、 市场、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双方具体的战略合作方式,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履行 的决策程序等内容;(2)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3)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 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 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对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 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逐项分析说明并披露,周立君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要 求,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给申请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道、市场、 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双方具体的战略合作方式,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履行的决 策程序等内容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周立君先生发 行股票,其中,周立君先生为公司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2020 年 7 月 31 日,公 司与周立君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以下统称“原协议”) 根据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 划等因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周立君签 5-4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周立君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发行方案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 不超过 40,279,269.00 股,本次发行对象仅有公司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周立君先 生不再参与本次发行。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与周立君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 终止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以下统称“《终止协议》”), 主要约定如下: (1)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与周立君签署的原协议自动终止, 除保密条款外,原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无需履行原协议项下 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截至《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对原协议的履行和终止事宜均不存 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原协议项下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 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原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需 就原协议的终止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等任何责任。 (3)因签署、终止原协议以及签署《终止协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 各自承担,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4)《终止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鉴于发行方案调整后,周立君先生已不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修订后的发行方案中已不存在战略投资者的情况,该问题已不适用。 二、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 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根据吴中融泰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以及公司与吴中融泰签 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5-5 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与吴中融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其中第五节之第二项之第五条中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名股实债’形式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或 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 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赛福天及其关联方(本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赛福天及 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的情形;不存在与赛福天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 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赛福天及赛福天的其他主要股东向本单位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单位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020 年 7 月 31 日,吴中融泰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中,关 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名股实债’形式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或 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 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赛福天及其关联方(本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赛福天及 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的情形;不存在与赛福天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 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赛福天及赛福天的其他主要股东向本单位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单位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020 年 8 月 1 日,赛福天公告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 5-6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赛福天不存 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吴中融泰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 认购的情形,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向吴中融泰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三、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一)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不存在股票减持 情况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2020 年 8 月 1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 证券持有信息(沪市)》,从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控股股东 吴中融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均为 63,831,337 股,持股比例为 28.91%,该期间 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吴中融泰不存在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计划 2020 年 12 月 8 日,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出具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 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声明和承诺如下:“自本次非公开发行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本公司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 情况或减持赛福天股票的计划;本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沪市)》, 以及吴中融泰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 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 明和承诺》,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5-7 内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赛福天股票的计划,因此,吴中融泰不存 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承诺出具及披露情况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开披露了《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 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情况或减 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内容如下:“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 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或 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就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特声 明和承诺如下:“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 月,本公司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赛福天股票的计划;本公司参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中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方案调整情况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2、查阅了公司与周立君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及《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及相关公告;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吴中融泰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 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以及《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 益 相 关方向参与认购 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 助或补 偿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61); 5-8 4、获取并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信 息(沪市)》以及《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 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以及公告文件,核实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自定 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发行完成后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和信息披露 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调整本次发行的方案,周立君先生不再属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修订后的本次发行的方案中已不存在战略投资者的情况; 2、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发行 人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向吴中融泰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3、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本次发行后六个月内不 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4、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并进行了公开披露。 问题二:关于行政处罚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 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曾受到行政处罚,除子公司建峰索具外, 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未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5-9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提供的各项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 证等文件以及建峰索具就各项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初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出具日,建峰索具受到的 3 起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处罚决定作 序号 处罚对象 处罚机关 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 主要整改措施 出时间 (1)改进生产工艺; (2)对检验人员进行了培 存在生产不合格 广州市黄埔 训及考核; 2019 年 4 月 安全带的行为, 1 建峰索具 区 市 场 监 督 0.665 (3)将新生产的安全带送 30 日 19 套安全带货值 管理局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 共计 6,650 元 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合 格。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 存在未能督促从 急预案,交广州市黄埔区应 业人员严格执行 急管理局备案; 广州市黄埔 本单位的安全操 (2)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2019 年 10 2 建峰索具 区 应 急 管 理 作规程、未能监 2.50 (3)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 月 11 日 局 督从业人员按规 展安全培训; 范佩戴安全帽的 (4)更新完善车间安全标 行为 识和警示标语、增设安全管 理看板等。 法定代表人变更 2020 年 9 月 对相关员工进行了海关法 3 建峰索具 穗东海关 未及时向海关办 0.30 2日 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理变更手续 二、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2019 年 4 月 30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穗埔市监队处字(2019) 第 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峰索具存在生产不合格安全带的行为,相关 产品货值为 6,650 元,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 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6,650 元的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凭证,建峰索具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10 刑事责任”,鉴于对建峰索具的实际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罚款金额 较小,建峰索具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罚款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不构 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安监主管部门的处罚 2019 年 10 月 11 日,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穗埔)应急罚(2019) 执 0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峰索具对“建峰索具有限公司 6.26 一般物 体打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存在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 作规程、未能监督从业人员按规范佩戴安全帽的行为,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造成 1 至 2 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决定对建峰索具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凭证,建峰索具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明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一般失信 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 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9]52 号)的相关规定,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 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的规定及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本次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属于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 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罚款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 严重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海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2020 年 9 月 2 日,穗东海关出具穗东关简违字[2020]0042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认定建峰索具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将法定 代表人变更后,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才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5-11 对建峰索具处以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的决定。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报关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 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一项规定的处以罚款的标准为“1 万元以下”,本次处罚的罚款金额较低,不 属于最高的处罚标准,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建峰索具的相关违法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罚款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不构成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前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 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受到的前述 3 起行政处罚所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均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信用中国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 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检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指的“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12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收到的各 项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文件; 2、核查建峰索具就各项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出具的说明; 3、在信用中国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 索; 4、核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6、核查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受到的前述 3 起 行政处罚均已整改完毕,该等行政处罚均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 响,相关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三:关于财务性投资 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 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 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 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5-13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 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1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 经查阅公司 2020 年半年报、三季报并根据赛福天出具说明,董事会决议日 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形。即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 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 赛福天出具声明:“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及 子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具体包括:不存 在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 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购买理财产品、以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 类金融投资等情形。” 二、持有上海赛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31%股权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 3,000 万元,系 2019 年 8 月 3 日公司对上海赛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该项投资总额为 3,000 万元, 公司持股比例为 2.313%。对该项投资,公司在财务报表上列示为“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金额为 3,000 万元。该项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最近一期末(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财务性投资 如前所述,最近一期末(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为 3,000 万元,系对上海赛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 3,0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 产 73,148.82 万元,公司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 4.1%, 未超过 30%。公司不属于“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 5-14 性投资的情形”。 四、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相比比重较小,本次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3,0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资产 73,148.82 万元,公司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比例为 4.1%, 占比较低。 根据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 划等因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 募集资金总额为 37,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公司主要产品电梯绳、起重绳订单需求不断 增加。公司将充分利用在钢丝绳行业特别是电梯钢丝绳行业积累的优势,继续深 耕现有主营业务,在巩固和提升电梯绳领先优势同时,做大做强起重绳、索具等 主营产品,积极开发、扩大合成纤维吊装带索具规模。同时,将积极发展工程服 务市场,通过切入工程设计、工程检测业务,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下一步,公司将加大市场投入、加大研发力度、加大人才招聘和培训,无论 是发展既有主业,还是加大工程服务市场投入,都需要大量流动资金支持。因此,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现有主业和工程服务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 需求。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具体如下: (一)巩固和提升公司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地位 公司一直致力于特种钢丝绳和索具的研发和制造,在电梯用钢丝绳、起重用 钢丝绳细分市场以及钢丝绳索具与合成纤维吊装带索具领域中具有较强的竞争 优势。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逐步与三菱、迅达、富士达、通力等国际知 名的电梯整机厂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在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群体中形成了良好的 口碑。公司建立了高水准的生产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体系,打造了拥有经验丰富 的研发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形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 从行业竞争格局来看,随着市场的纵深发展以及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变化,基 于在战略、市场定位、目标用户等方面的差异,钢丝绳行业逐渐分化出多层次、 5-15 多种类的细分领域。在特种钢丝绳领域,国内领先的钢丝绳企业采用差异化策略、 着眼于细分市场的发展,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向着高技术 含量、高性价比、高使用寿命及压实、填塑、包塑、异型、复合结构钢丝绳方向 发展。在电梯、航空、大型吊装、繁忙起重、矿井提升、船舶及海上设施等特种 钢丝绳的不同细分领域中,部分具有生产经营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和细分市场资 源的先进企业逐渐显现优势地位。 为稳固公司在细分市场领先地位及保证产品技术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通过募 集资金,增加公司流动资金投入,用于支持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及国内外市场的 开拓。同时公司还将通过产品技术创新升级,生产线的信息化、智能化的改造等, 提升资源效率与效益,努力确保营业收入稳步回升。 (二)积极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巩固市场领先地位 公司作为特种钢丝绳行业的领先企业,主营产品电梯绳、起重绳在电梯等家 居行业,及工程机械、海洋工程、港口码头等众多领域具有广泛应用。截止 2019 年,我国城镇化率为 60.60%,根据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路径,发达国家的城镇化 率普遍高于 80%,且在 30%~70%期间是加速城市化的时期,所以我国城镇化率 水平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城镇化率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将持续带 动特种钢丝绳行业的持续发展。 2020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提出: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 力争基本完成 2000 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根据荣行机械 报告,我国老楼加装电梯的需求至少 200 万部,市场空间广阔。 另外,除作为电梯设备重要配套部件外,特种钢丝绳作为大型设备核心部件 之一,因持续受力、摩擦,又涉及设备使用安全,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及时 更换,通常电梯需要 3 年左右更换一次钢丝绳,大型吊装机器设备钢丝绳使用寿 命通常在半年左右。所以电梯保有量不断增长,也将推动电梯钢丝绳维保市场不 断增大。 面对政府大力推进旧房改造加装电梯政策的发展契机,及电梯用钢丝绳维保 市场不断增大,公司需要积极把握市场机遇,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加市 5-16 场占有率。 (三)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下一阶段战略布局提供资金支持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逐步与三菱、迅达、富士达、通力等国际知名 的电梯整机厂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在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群体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公司建立了持续完善的研发平台,高水准的生产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体系,打造 了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形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为公司下 一阶段的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基础。 面对市场机遇,公司战略上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与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合作 的粘性,提升公司客户服务“深度”;推动公司信息化、智能化生产线的升级改 造,用更低的成本,更好的价格为客户带来优质的产品;积极推动公司营销网络 建设,加强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的覆盖;另一方面,着力开拓电梯用维保市场, 提高产品服务的“广度”;此外,随着公司客户覆盖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产品的 差异化需求也将加大,公司的研发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加。 因此,随着市场的开拓和订单增加,需要公司进一步丰富研发管线、进行产 线改造、加强营销推广和营销网络覆盖,产生较大的资金需求。 综上,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相比比重较小,本次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公司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地位, 有利于增强资金实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是必要的、合理的。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有关规定;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季度报告、审计 报告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资料;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增资协议及相关审议程序文件; (3)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了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 5-17 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情形和 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的情形; (4)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对外投资与主营业务关系以及对外投资 的主要目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0 年 7 月 31 日)前六个月(2020 年 1 月 3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3)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相比比重较小,本次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公司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有利 于增强资金实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是必要的、合理的。 问题四:关于应收账款、存货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22 亿元、1.14 亿元、 0.96 亿元和 1.38 亿元,存货余额分别为 1.62 亿元、2.36 亿元、1.60 亿元和 1.50 亿元。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 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 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 提的充分性;(2)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 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补充说明并 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 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5-18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 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 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收 收入相匹配 1、公司期后回款整体良好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2017 年至 2020 年 1-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 2020 年 10 月 31 期间 期末余额 回款比例(%) 日回款金额 2020 年 1-9 月 14,637.67 11,838.39 80.88 2019 年度 10,362.37 9,653.97 93.16 2018 年度 12,474.40 11,529.74 92.43 2017 年度 13,153.08 12,348.89 93.89 公司综合考虑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资信状况及合作情况,在确认销售收入 的同时给予其 30-90 天不等的信用政策,信用期届满后客户支付货款,公司实现 资金回笼。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 9 月各期末应收账 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93.89%、92.43%、93.16%、80.88%,总体上看,公司 期后回款良好。 2、公司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保持稳定 2017 年至 2020 年 9 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3,817.30 9,555.06 11,390.82 12,246.07 营业收入 51,930.24 63,184.78 54,736.19 55,472.64 5-19 26.61%(收入简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单年化计算后占 15.12% 20.81% 22.08% 营业收入 比为 19.96%) 注: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 2020 年 1-9 月收入比例为 26.61%, 收入按季度年化计算后,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全年收入比例为 19.96%。 2017 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2.08%、20.81%、15.12%、26.61%(收入年化计算后该比例为 19.96%),未出 现大幅增长。 3、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期保持稳定,也与公司信用政策相符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周转天数如下: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11
建峰索具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20293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江苏赛福天钢 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福天”、“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会 计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发行人律师”)等相 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就反馈意见中的 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下述报告期系指 2017 年-2020 年 1-9 月,最近一期末系指 2020 年 9 月 30 日。 其他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用语具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 告》中相同的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5-2 目 录 问题一:关于认购对象 ............................................................................................... 4 问题二:关于行政处罚 ............................................................................................... 9 问题三:关于财务性投资 ......................................................................................... 13 问题四:关于应收账款、存货 ................................................................................. 18 问题五:关于同人设计 ............................................................................................. 34 问题六:关于货币资金 ............................................................................................. 40 问题七:关于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 44 5-3 问题一:关于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和周立君。 请申请人(1)对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 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逐项分析说明并披露,周立君是否符合战略投 资者要求,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给申请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道、 市场、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双方具体的战略合作方式,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履行 的决策程序等内容;(2)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3)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 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 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对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 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逐项分析说明并披露,周立君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要 求,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给申请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道、市场、 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双方具体的战略合作方式,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履行的决 策程序等内容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周立君先生发 行股票,其中,周立君先生为公司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2020 年 7 月 31 日,公 司与周立君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以下统称“原协议”) 根据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 划等因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周立君签 5-4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周立君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发行方案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 不超过 40,279,269.00 股,本次发行对象仅有公司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周立君先 生不再参与本次发行。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与周立君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 终止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以下统称“《终止协议》”), 主要约定如下: (1)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与周立君签署的原协议自动终止, 除保密条款外,原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无需履行原协议项下 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截至《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对原协议的履行和终止事宜均不存 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原协议项下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 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原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需 就原协议的终止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等任何责任。 (3)因签署、终止原协议以及签署《终止协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 各自承担,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4)《终止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鉴于发行方案调整后,周立君先生已不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修订后的发行方案中已不存在战略投资者的情况,该问题已不适用。 二、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 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根据吴中融泰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以及公司与吴中融泰签 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5-5 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与吴中融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其中第五节之第二项之第五条中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名股实债’形式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或 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 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赛福天及其关联方(本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赛福天及 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的情形;不存在与赛福天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 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赛福天及赛福天的其他主要股东向本单位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单位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020 年 7 月 31 日,吴中融泰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中,关 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名股实债’形式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或 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 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赛福天及其关联方(本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赛福天及 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的情形;不存在与赛福天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 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赛福天及赛福天的其他主要股东向本单位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单位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020 年 8 月 1 日,赛福天公告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 5-6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赛福天不存 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吴中融泰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 认购的情形,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向吴中融泰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三、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一)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不存在股票减持 情况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2020 年 8 月 1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 证券持有信息(沪市)》,从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控股股东 吴中融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均为 63,831,337 股,持股比例为 28.91%,该期间 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吴中融泰不存在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计划 2020 年 12 月 8 日,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出具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 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声明和承诺如下:“自本次非公开发行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本公司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 情况或减持赛福天股票的计划;本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沪市)》, 以及吴中融泰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 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 明和承诺》,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5-7 内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赛福天股票的计划,因此,吴中融泰不存 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承诺出具及披露情况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开披露了《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 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情况或减 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内容如下:“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 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或 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控股股东吴中融泰就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特声 明和承诺如下:“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 月,本公司不存在减持赛福天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赛福天股票的计划;本公司参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中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方案调整情况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2、查阅了公司与周立君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及《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及相关公告;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吴中融泰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 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以及《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 益 相 关方向参与认购 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 助或补 偿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61); 5-8 4、获取并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信 息(沪市)》以及《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 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以及公告文件,核实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自定 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发行完成后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和信息披露 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调整本次发行的方案,周立君先生不再属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修订后的本次发行的方案中已不存在战略投资者的情况; 2、控股股东吴中融泰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发行 人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向吴中融泰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3、控股股东吴中融泰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本次发行后六个月内不 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4、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声明和承诺》并进行了公开披露。 问题二:关于行政处罚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 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曾受到行政处罚,除子公司建峰索具外, 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未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5-9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提供的各项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 证等文件以及建峰索具就各项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初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出具日,建峰索具受到的 3 起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处罚决定作 序号 处罚对象 处罚机关 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 主要整改措施 出时间 (1)改进生产工艺; (2)对检验人员进行了培 存在生产不合格 广州市黄埔 训及考核; 2019 年 4 月 安全带的行为, 1 建峰索具 区 市 场 监 督 0.665 (3)将新生产的安全带送 30 日 19 套安全带货值 管理局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 共计 6,650 元 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合 格。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 存在未能督促从 急预案,交广州市黄埔区应 业人员严格执行 急管理局备案; 广州市黄埔 本单位的安全操 (2)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2019 年 10 2 建峰索具 区 应 急 管 理 作规程、未能监 2.50 (3)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 月 11 日 局 督从业人员按规 展安全培训; 范佩戴安全帽的 (4)更新完善车间安全标 行为 识和警示标语、增设安全管 理看板等。 法定代表人变更 2020 年 9 月 对相关员工进行了海关法 3 建峰索具 穗东海关 未及时向海关办 0.30 2日 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理变更手续 二、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2019 年 4 月 30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穗埔市监队处字(2019) 第 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峰索具存在生产不合格安全带的行为,相关 产品货值为 6,650 元,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 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6,650 元的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凭证,建峰索具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10 刑事责任”,鉴于对建峰索具的实际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罚款金额 较小,建峰索具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罚款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不构 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安监主管部门的处罚 2019 年 10 月 11 日,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穗埔)应急罚(2019) 执 0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峰索具对“建峰索具有限公司 6.26 一般物 体打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存在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 作规程、未能监督从业人员按规范佩戴安全帽的行为,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造成 1 至 2 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决定对建峰索具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凭证,建峰索具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明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一般失信 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 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9]52 号)的相关规定,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 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的规定及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本次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属于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 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罚款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 严重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海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2020 年 9 月 2 日,穗东海关出具穗东关简违字[2020]0042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认定建峰索具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将法定 代表人变更后,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才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5-11 对建峰索具处以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的决定。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报关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 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一项规定的处以罚款的标准为“1 万元以下”,本次处罚的罚款金额较低,不 属于最高的处罚标准,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建峰索具的相关违法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罚款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不构成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前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 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受到的前述 3 起行政处罚所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均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信用中国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 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检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指的“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12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收到的各 项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文件; 2、核查建峰索具就各项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出具的说明; 3、在信用中国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 索; 4、核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6、核查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建峰索具受到的前述 3 起 行政处罚均已整改完毕,该等行政处罚均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 响,相关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三:关于财务性投资 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 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 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 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5-13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 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1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 经查阅公司 2020 年半年报、三季报并根据赛福天出具说明,董事会决议日 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形。即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 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 赛福天出具声明:“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及 子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具体包括:不存 在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 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购买理财产品、以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 类金融投资等情形。” 二、持有上海赛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31%股权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 3,000 万元,系 2019 年 8 月 3 日公司对上海赛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该项投资总额为 3,000 万元, 公司持股比例为 2.313%。对该项投资,公司在财务报表上列示为“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金额为 3,000 万元。该项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最近一期末(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财务性投资 如前所述,最近一期末(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为 3,000 万元,系对上海赛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 3,0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 产 73,148.82 万元,公司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 4.1%, 未超过 30%。公司不属于“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 5-14 性投资的情形”。 四、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相比比重较小,本次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3,0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资产 73,148.82 万元,公司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比例为 4.1%, 占比较低。 根据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 划等因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 募集资金总额为 37,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公司主要产品电梯绳、起重绳订单需求不断 增加。公司将充分利用在钢丝绳行业特别是电梯钢丝绳行业积累的优势,继续深 耕现有主营业务,在巩固和提升电梯绳领先优势同时,做大做强起重绳、索具等 主营产品,积极开发、扩大合成纤维吊装带索具规模。同时,将积极发展工程服 务市场,通过切入工程设计、工程检测业务,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下一步,公司将加大市场投入、加大研发力度、加大人才招聘和培训,无论 是发展既有主业,还是加大工程服务市场投入,都需要大量流动资金支持。因此,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现有主业和工程服务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 需求。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具体如下: (一)巩固和提升公司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地位 公司一直致力于特种钢丝绳和索具的研发和制造,在电梯用钢丝绳、起重用 钢丝绳细分市场以及钢丝绳索具与合成纤维吊装带索具领域中具有较强的竞争 优势。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逐步与三菱、迅达、富士达、通力等国际知 名的电梯整机厂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在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群体中形成了良好的 口碑。公司建立了高水准的生产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体系,打造了拥有经验丰富 的研发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形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 从行业竞争格局来看,随着市场的纵深发展以及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变化,基 于在战略、市场定位、目标用户等方面的差异,钢丝绳行业逐渐分化出多层次、 5-15 多种类的细分领域。在特种钢丝绳领域,国内领先的钢丝绳企业采用差异化策略、 着眼于细分市场的发展,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向着高技术 含量、高性价比、高使用寿命及压实、填塑、包塑、异型、复合结构钢丝绳方向 发展。在电梯、航空、大型吊装、繁忙起重、矿井提升、船舶及海上设施等特种 钢丝绳的不同细分领域中,部分具有生产经营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和细分市场资 源的先进企业逐渐显现优势地位。 为稳固公司在细分市场领先地位及保证产品技术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通过募 集资金,增加公司流动资金投入,用于支持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及国内外市场的 开拓。同时公司还将通过产品技术创新升级,生产线的信息化、智能化的改造等, 提升资源效率与效益,努力确保营业收入稳步回升。 (二)积极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巩固市场领先地位 公司作为特种钢丝绳行业的领先企业,主营产品电梯绳、起重绳在电梯等家 居行业,及工程机械、海洋工程、港口码头等众多领域具有广泛应用。截止 2019 年,我国城镇化率为 60.60%,根据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路径,发达国家的城镇化 率普遍高于 80%,且在 30%~70%期间是加速城市化的时期,所以我国城镇化率 水平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城镇化率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将持续带 动特种钢丝绳行业的持续发展。 2020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提出: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 力争基本完成 2000 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根据荣行机械 报告,我国老楼加装电梯的需求至少 200 万部,市场空间广阔。 另外,除作为电梯设备重要配套部件外,特种钢丝绳作为大型设备核心部件 之一,因持续受力、摩擦,又涉及设备使用安全,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及时 更换,通常电梯需要 3 年左右更换一次钢丝绳,大型吊装机器设备钢丝绳使用寿 命通常在半年左右。所以电梯保有量不断增长,也将推动电梯钢丝绳维保市场不 断增大。 面对政府大力推进旧房改造加装电梯政策的发展契机,及电梯用钢丝绳维保 市场不断增大,公司需要积极把握市场机遇,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加市 5-16 场占有率。 (三)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下一阶段战略布局提供资金支持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逐步与三菱、迅达、富士达、通力等国际知名 的电梯整机厂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在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群体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公司建立了持续完善的研发平台,高水准的生产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体系,打造 了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形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为公司下 一阶段的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基础。 面对市场机遇,公司战略上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与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合作 的粘性,提升公司客户服务“深度”;推动公司信息化、智能化生产线的升级改 造,用更低的成本,更好的价格为客户带来优质的产品;积极推动公司营销网络 建设,加强电梯整机厂商类客户的覆盖;另一方面,着力开拓电梯用维保市场, 提高产品服务的“广度”;此外,随着公司客户覆盖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产品的 差异化需求也将加大,公司的研发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加。 因此,随着市场的开拓和订单增加,需要公司进一步丰富研发管线、进行产 线改造、加强营销推广和营销网络覆盖,产生较大的资金需求。 综上,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相比比重较小,本次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公司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地位, 有利于增强资金实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是必要的、合理的。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有关规定;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季度报告、审计 报告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资料;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增资协议及相关审议程序文件; (3)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了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 5-17 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情形和 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的情形; (4)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对外投资与主营业务关系以及对外投资 的主要目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0 年 7 月 31 日)前六个月(2020 年 1 月 3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3)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相比比重较小,本次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公司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有利 于增强资金实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是必要的、合理的。 问题四:关于应收账款、存货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22 亿元、1.14 亿元、 0.96 亿元和 1.38 亿元,存货余额分别为 1.62 亿元、2.36 亿元、1.60 亿元和 1.50 亿元。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 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 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 提的充分性;(2)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 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补充说明并 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 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5-18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 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 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收 收入相匹配 1、公司期后回款整体良好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2017 年至 2020 年 1-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 2020 年 10 月 31 期间 期末余额 回款比例(%) 日回款金额 2020 年 1-9 月 14,637.67 11,838.39 80.88 2019 年度 10,362.37 9,653.97 93.16 2018 年度 12,474.40 11,529.74 92.43 2017 年度 13,153.08 12,348.89 93.89 公司综合考虑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资信状况及合作情况,在确认销售收入 的同时给予其 30-90 天不等的信用政策,信用期届满后客户支付货款,公司实现 资金回笼。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 9 月各期末应收账 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93.89%、92.43%、93.16%、80.88%,总体上看,公司 期后回款良好。 2、公司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保持稳定 2017 年至 2020 年 9 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3,817.30 9,555.06 11,390.82 12,246.07 营业收入 51,930.24 63,184.78 54,736.19 55,472.64 5-19 26.61%(收入简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单年化计算后占 15.12% 20.81% 22.08% 营业收入 比为 19.96%) 注: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 2020 年 1-9 月收入比例为 26.61%, 收入按季度年化计算后,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全年收入比例为 19.96%。 2017 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2.08%、20.81%、15.12%、26.61%(收入年化计算后该比例为 19.96%),未出 现大幅增长。 3、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期保持稳定,也与公司信用政策相符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周转天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