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10-21 | 25376.43 | 2394.26 | 16.45 | 39.64 | 0 |
2024-10-18 | 24663.03 | 706.86 | 16.45 | 40.14 | 0.02 |
2024-10-17 | 24300.60 | 1172.73 | 16.43 | 39.27 | 0.01 |
2024-10-16 | 23395.10 | 813.56 | 16.84 | 41.09 | 0.39 |
2024-10-15 | 23012.76 | 1099.51 | 16.53 | 40.17 | 0 |
2024-10-14 | 22305.88 | 328.14 | 16.53 | 40.66 | 0 |
2024-10-11 | 22268.36 | 875.79 | 20.29 | 49.51 | 0.62 |
2024-10-10 | 21808.38 | 2176.34 | 21.42 | 53.55 | 0 |
2024-10-09 | 21147.31 | 1370.96 | 21.42 | 53.55 | 5.54 |
2024-10-08 | 20899.01 | 2351.38 | 16.21 | 44.25 | 0.05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4 | 126902.26 | 49.317 |
2 | 基金 | 33 | 2560.97 | 0.995 |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85862.85 | 33.368 |
2 | 保险 | 1 | 41556.54 | 16.150 | |
3 | 基金 | 1 | 772.92 | 0.300 | |
2023-12-31 | 1 | 其他 | 3 | 85358.58 | 33.172 |
2 | 保险 | 1 | 41556.54 | 16.150 | |
3 | 基金 | 26 | 1232.57 | 0.47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85344.33 | 33.167 |
2 | 保险 | 1 | 41556.54 | 16.150 | |
3 | 基金 | 4 | 782.27 | 0.30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3 | 85345.14 | 33.167 |
2 | 保险 | 1 | 41556.54 | 16.150 | |
3 | 基金 | 20 | 3219.26 | 1.25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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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 2.98 | 3.10 | -3.87 | 30.39 | 90.56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0-02-24 | 2.64 | 2.94 | -10.20 | 4400.00 | 11616.00 |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 |||||
2018-11-12 | 2.92 | 3.38 | -13.61 | 1768.00 | 5162.56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8-10-26 | 3.00 | 3.03 | -0.99 | 1080.00 | 3240.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8-10-19 | 2.85 | 2.98 | -4.36 | 350.00 | 997.5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8-10-15 | 3.10 | 3.14 | -1.27 | 2600.00 | 8060.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9-27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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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海航科技: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杰辉,姜涛,朱勇,李维艰,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海航科技: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27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杰辉,姜涛,朱勇,李维艰,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25 号 ─────────────── 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 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海航科技, A 股证 券代码: 600751;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2- 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李维艰,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 勇,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 姜 涛,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于杰辉,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2〕 6 号)、 《关于对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2〕 7 号)、《关于对李维艰、 朱勇、姜涛、向国栋、白静、胡正良、申雄、庞连义、薛艳、于 杰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2〕 8 号)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2021 年 5 月 19 日,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布《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 上 述预案中, 公司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不 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 为准)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 慈航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 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 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3- 称大新华物流) 承诺,协助公司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上述相关方同时 承诺,资产置入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 则,拟置入资产应权属清晰,其置入应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 并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且不可延期,并承担相关承诺的法律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提示性公告称,截至承诺到期日,相关承诺方未完成上 述承诺事项。 另经查明,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披露《资产购买预案(摘 要)》 称,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 6 艘散货运输船舶;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披露《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和《第十一届第三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临 2022-049) 称,相关资产购买计划通过董事 会决议。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2-055) 称,相关议案已通过股东大会决 议,目前正在进行后续交接手续。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方案中 对于出售重大资产后限期内置入资产的公开承诺,涉及公司后续 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相关承诺方应当严格遵守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置入 符合要求的资产。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慈航基金会、间接控股股 东海航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 4- 作为相关承诺方,未按约定履行承诺,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2.23 条、第 11.12.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维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时任董事兼总裁朱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具体负责人,时任董 事兼董事会秘书姜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 务总监于杰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推 动公司及时履行承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3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 第 11.12.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李维艰、朱勇、姜涛、于杰辉提出: 一是公司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资产注入的书面承诺有其历史必然性, 是服从大局安排、 主动承担风险的具体表现。为配合海航集团整 体破产重整方案有序推进,公司作出的书面承诺有其特殊背景。 二是公司始终努力争取潜在的资产置入机会,但在资产置入过程 中遇到标的资产范围限制、上层股东无法有效决策、疫情因素等 非公司自身能控制的客观情况,导致承诺未完成,无主观故意。 期间,在海航集团整体破产重整的特殊背景下,公司只能在集团 内部寻找优质关联标的资产,严重延缓了置入进程。三是公司及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承诺作出后,在职责范围内,积极- 5- 组织展开各项工作,完成了 2 艘船舶资产置入并明确了 2 个可操 作实施的具体方案,积极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四是在承诺作出 后,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履行进展及客观困难并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未对市场造成实际负面影响。五是相关事项已被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 海航集团、海航科技集团、大新华物流提出: 一是作出相关 承诺有特殊背景,且前期海航集团处于风险化解的关键阶段,从 整体风险化解指导方针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其根据整 体部署及要求,反对公司从外部选择标的资产。 因此, 公司未能 完全完成承诺事项,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是目前海航集团破 产重整已顺利完成,公司已形成 2 个明确的资产置入方案。 2022 年 6 月底,公司启动船舶资产购买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 1.06 亿美元购买 6 艘散货运输船舶,并通过了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后 续将积极配合公司完成此次重组。 慈航基金会提出,一直积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就相关承诺事项,其事前未参与决策,事后未收 到任何报告或通知,完全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部分成立。 一是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方案 中公开作出的资产置入承诺,涉及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 划,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对此形 成合理预期,承诺主体应当严格、按时履行。但上述承诺逾期未- 6- 完成,影响了投资者对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合理预期,违规事实明 确。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被采取警 示函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公司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明确显示,慈航 基金会也是资产置入承诺的承诺主体,相关承诺对外公告后,慈 航基金会从未就相关承诺提出异议。 事前未参与决策、事后未收 到任何报告或通知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根据异议回复及听证查明事实,本次资产置入承诺系在 海航集团整体风险化解背景下作出,面临可选置入资产受限等承 诺履行客观障碍。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履行相关承诺并取得实质进展。 目前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 日披露资产购买预案,拟购买 6 艘散货运输船舶,一定程度上减 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鉴于上述事实及情节,酌情对相 关责任主体予以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 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海 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维艰,时任董事兼总裁朱勇,时任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姜涛,时任财务总监于杰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7-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履行公开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及时履行公开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 规范运作,并及时履行公开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