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羽臣股票 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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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其他 3 1681.03 13.426
2 上市公司 1 1637.03 13.074
3 基金 11 59.67 0.477
2024-03-31 1 其他 3 1200.74 13.102
2 上市公司 1 1169.31 12.759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2 1228.31 13.403
2 其他 5 1201.69 13.112
3 基金 11 37.80 0.412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2 1223.19 16.923
2 其他 4 517.63 7.162
3 基金 1 2.01 0.028
2023-06-30 1 上市公司 1 1172.31 16.354
2 其他 4 538.63 7.514
3 基金 5 1.61 0.02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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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10 11.56 11.56 0 30.00 346.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10 11.56 11.56 0 30.00 346.8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30 23.01 23.48 -2.00 30.00 690.3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9 22.83 22.83 0 50.00 1141.5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2 22.77 26.64 -14.53 8.80 200.38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鲁谷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2 22.77 26.64 -14.53 9.00 204.9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鲁谷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3-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埔]食药监食当罚[2019]文冲001号)
发文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埔]食药监食当罚[2019]文冲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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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3-07

处罚对象: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7日,若羽臣因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经营项目,销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所述的“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若羽臣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埔]食药监食当罚[2019]文冲001号),处以警告处罚。若羽臣在收到上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取得经营资质,消除不利影响。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若羽臣所销售的产品系属于过渡期内无产品注册证亦可以继续销售的产品,且若羽臣在收到主管机关的调查通知后,及时获取了品牌方的产品注册证书,并变更了许可经营事项范围,若羽臣本次所受到的处罚未达到罚款的标准。因此,若羽臣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此,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