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8-05 | 12768.15 | 0 | 0 | 0 | 0 |
2024-08-02 | 12854.07 | 0.06 | 0 | 0 | 0 |
2024-08-01 | 12943.33 | 1.54 | 0 | 0 | 0 |
2024-07-31 | 12972.92 | 0 | 0 | 0 | 0 |
2024-07-30 | 13017.59 | 0 | 0 | 0 | 0 |
2024-07-29 | 13032.97 | 0 | 0 | 0 | 0 |
2024-07-26 | 13036.05 | 0 | 0 | 0 | 0 |
2024-07-25 | 13043.75 | 0 | 0 | 0 | 0 |
2024-07-24 | 13054.96 | 0 | 0 | 0 | 0 |
2024-07-23 | 13074.09 | 0 | 0 | 0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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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4 | 55708.40 | 23.232 |
2 | 基金 | 4 | 3999.04 | 1.668 | |
2024-03-31 | 1 | 其他 | 6 | 69972.70 | 29.317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81810.97 | 34.276 |
2 | 上市公司 | 2 | 4810.81 | 2.016 | |
3 | 基金 | 8 | 1824.33 | 0.764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81269.38 | 34.050 |
2 | 上市公司 | 2 | 6489.08 | 2.719 | |
3 | QFII | 1 | 3018.34 | 1.265 | |
4 | 基金 | 1 | 295.04 | 0.12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8 | 86583.59 | 36.276 |
2 | QFII | 1 | 5255.40 | 2.202 | |
3 | 基金 | 3 | 3546.13 | 1.486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1-25 | 1.47 | 1.64 | -10.37 | 140.00 | 205.8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1-25 | 1.47 | 1.64 | -10.37 | 40.00 | 58.80 |
买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1-25 | 1.47 | 1.64 | -10.37 | 30.00 | 44.1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1-25 | 1.47 | 1.64 | -10.37 | 30.00 | 44.1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1-25 | 1.47 | 1.64 | -10.37 | 40.00 | 58.8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1-24 | 1.48 | 1.63 | -9.20 | 40.00 | 59.2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11-1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潘尉,邵建佳,邵建明,陈文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8-20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潘尉,邵建佳,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8-20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慕丽娜,朱为绎,李峻峰,陈文胜 |
公告日期 | 2019-08-1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广东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潘尉,邵建佳,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8-0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广东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潘尉,邵建佳,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19
潘尉,邵建佳,邵建明,陈文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 华南路 98 号; 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建佳,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文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潘尉,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印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 海印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同意海印股份以 — 2 — 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3.75 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20 年 2 月 5 日, 海印股份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 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1 月 27 日, 海印股份回 购股份期限届满, 海印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751,067 股, 成交金额为 28,997,838.54 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11.60%。 海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董事邵建佳、陈文胜、潘尉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海印股份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邵建 佳、陈文胜、潘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对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1 月 19 日 — 4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8-20
潘尉,邵建佳,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8-20 当事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建佳,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潘 尉,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陈文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李峻峰,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为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慕丽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披露《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公告”),拟与许启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合作投资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品,但上述合作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一)关于今珠多糖注射液的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许启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公司拟与该团队合作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但根据公司于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今珠多糖注射液专利正在申请,尚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中药与天然药物制剂,并非疫苗,有效预防率数据源自国外相关报告,相关复养试验仅有阶段性结果且未经官方审查。 公司未能在合作公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的情况,且未充分提示风险。 (二)关于今珠公司的股权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披露今珠公司股东为许可和陈玉鸾,许可为今珠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回复公告,今珠公司股权为许启太及研发团队实际持有,许可和陈玉鸾均为代持人。公司披露的今珠公司股权信息前后不一致。 (三)关于履约保证金支付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公司同意在签署合作合同后,向合作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提供4,000万元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根据回复公告,公司实际已于6月6日向合作方支付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早于合同签署日(6月11日),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准确披露履约保证金支付的相关信息。 (四)关于今珠公司业绩预测、未来年产量和估值等情况的披露不完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合作各方同意在海南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的建设。今珠公司预计2019~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亿、50亿、100亿,净利润2亿、10亿、20亿。公司有权在2020年6月30日前按照今珠公司100%股权30亿元人民币的估值计算,收购今珠公司30%股权。 根据回复公告,今珠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以及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建设,仅是初步估算,未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受多种因素影响较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今珠公司30亿元估值由合作各方按照2019年预测净利润协商确定,无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且无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完整披露今珠公司业绩预测、未来年产量和估值的主要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等,且未充分提示风险。 (五)关于合作合同相关重要条款的披露不完整 合作合同显示,公司在签署合同前未对合作方所有陈述、保证及提供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合作方也未提供相关资料供公司核查;今珠公司有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时,公司可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合法协助;公司签署合作合同且支付第一笔履约保证金的3天内,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和知识产权的全部利害关系人应书面确认“全部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今珠公司所有等。但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完整披露上述合同重要条款。 (六)关于今珠公司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披露不完整 6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称,今珠公司已于6月27日向相关部门提交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备案材料并收到《关于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材料的通知》。6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今珠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关于不予受理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通知》。公司未在进展公告中充分披露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可能存在不予受理、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海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海印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潘尉提出了听证申请。 海印股份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公司已履行了相关决策审议程序,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二是公司的违规事实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三是公司积极采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等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四是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和采取相关措施;五是不存在主观故意,已在合作公告中部分提示风险。 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潘尉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已于事后督促董事会采取纠正措施;二是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三是在合作项目中给予了必要关注;四是不存在主观故意。 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董事兼副总裁陈文胜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不分管公司证券事务部,对违规行为仅负次要责任,在知悉合作事项后,即向董事长当面提出相关建议;二是已于事后督促董事会采取纠正措施;三是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四是在合作项目中给予了必要关注;五是不存在主观故意。 独立董事朱为绎、李峻峰、慕丽娜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对违规行为仅负次要责任,在收到审议合作事项的董事会通知后已提出相关建议,董事会议案未提及公告中相关重要信息,独立董事仅审议议案;二是已于事后督促董事会采取纠正措施;三是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四是对合作项目给予了必要关注;五是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六是不存在主观故意。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海印股份。一是海印股份及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引发了投资者质疑和公共媒体大量负面报道,且公司股价及成交量在合作公告披露前后出现明显波动,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二是公司仅在合作公告中披露合作合同签署后付诸实施及后续履行存在不确定性,但并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合作项目本身存在的相关风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公告中披露的专利情况、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盈利预测等影响投资者交易决策的关键信息和数据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未充分披露专利权正在申请尚未取得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未充分披露注射液预防有效率数据来源及未取得官方说明,未充分提示盈利预测数据仅为估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合作公告披露内容对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海印股份虽以不存在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审议程序合规等提出减免责申请,但其违规行为客观上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此后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海印股份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海印股份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 关于相关当事人。一是公司全体董事在未对合作项目进行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即在董事会决议中就公司合作事项投出赞成票,且独立董事在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对此次合作事项的决策客观审慎,对今珠公司的盈利预测和评估结果合理,但未对盈利预测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二是相关当事人采取促使董事会纠正的措施均是在本所和广东证监局要求下进行,并非主动纠正,且未能有效消除信息披露违规造成的不良市场影响。相关当事人虽以不存在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给予必要关注等提出减免责申请,但相关当事人客观上在审议决策时未尽到勤勉义务,在公司发生违规行为,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后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裁邵建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潘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陈文胜、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潘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陈文胜,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8月20日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8-20
慕丽娜,朱为绎,李峻峰,陈文胜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当事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建佳,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潘 尉,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 秘书; 陈文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李峻峰,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为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慕丽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6 月 12 日,海印股份披露《关于签署〈合作合同〉 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公告”),拟与许启太、海南今珠农业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合作投资用于防治非洲猪 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品,但上述合作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一)关于今珠多糖注射液的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许启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 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以实现对非洲猪 瘟不低于 92%有效率的预防,公司拟与该团队合作为非洲猪瘟防 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但根据公司于 6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 告”),今珠多糖注射液专利正在申请,尚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 局审批。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中药与天然药物制剂,并非疫苗,有 效预防率数据源自国外相关报告,相关复养试验仅有阶段性结果 且未经官方审查。 公司未能在合作公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今珠多糖注 射液的情况,且未充分提示风险。 (二)关于今珠公司的股权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披露今珠公司股东为许可和陈玉鸾,许可 为今珠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回复公告,今珠公司股权为许启太 及研发团队实际持有,许可和陈玉鸾均为代持人。公司披露的今 珠公司股权信息前后不一致。 (三)关于履约保证金支付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公司同意在签署合作合同后,向合作 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提供 4,000 万元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根据回 复公告,公司实际已于 6 月 6 日向合作方支付 2,000 万元履约保 证金,早于合同签署日(6 月 11 日),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准 确披露履约保证金支付的相关信息。 (四)关于今珠公司业绩预测、未来年产量和估值等情况的 披露不完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合作各方同意在海南启动年产 10 亿 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 GMP 生产基地的建设。今珠公司预计 2019~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5 亿、50 亿、100 亿,净利润 2 亿、 10 亿、20 亿。公司有权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按照今珠公司 100% 股权 30 亿元人民币的估值计算,收购今珠公司 30%股权。 根据回复公告,今珠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以及启动年 产 10 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 GMP 生产基地建设,仅是初步估算, 未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受多种因素影响较大,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今珠公司 30 亿元估值由合作各方按照 2019 年预测净利润协 商确定,无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且无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完整披露今珠公司业绩预测、未来年产量和 估值的主要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等,且未充分提示风险。 (五)关于合作合同相关重要条款的披露不完整 合作合同显示,公司在签署合同前未对合作方所有陈述、保 证及提供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合作方也未提供相关资料供 公司核查;今珠公司有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时,公司可提供不超 过 5 亿元的合法协助;公司签署合作合同且支付第一笔履约保证 金的 3 天内,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和知识产权的全部利害关 系人应书面确认“全部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和知识产权”的所 有权属于今珠公司所有等。但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完整披露上述 合同重要条款。 (六)关于今珠公司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披露不完整 6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进展公告》 (以下简称“进展公告”)称,今珠公司已于 6 月 27 日向相关部门 提交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备案材料并收到《关于收到新兽药临床试 验备案材料的通知》。6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今珠公司 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收到《关于不予受理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通知》。公司未在进展公告中充分披 露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可能存在不予受理、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海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申 辩意见,海印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董 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潘尉提出了听证申请。 海印股份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公司已履行了相关决策审 议程序,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二是公司的违规事实未对市场造成 严重影响;三是公司积极采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等有效措施消除 影响;四是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和采取相关措施;五是不存在 主观故意,已在合作公告中部分提示风险。 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潘尉的主要 申辩理由为:一是已于事后督促董事会采取纠正措施;二是配合 监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三是在合作项目中给予了必要关注;四 是不存在主观故意。 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董事兼副总裁陈文胜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不分管公司证券事务部,对违规行为仅负次要责任,在知悉 合作事项后,即向董事长当面提出相关建议;二是已于事后督促 董事会采取纠正措施;三是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四是在 合作项目中给予了必要关注;五是不存在主观故意。 独立董事朱为绎、李峻峰、慕丽娜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 对违规行为仅负次要责任,在收到审议合作事项的董事会通知后 已提出相关建议,董事会议案未提及公告中相关重要信息,独立 董事仅审议议案;二是已于事后督促董事会采取纠正措施;三是 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四是对合作项目给予了必要关注; 五是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六是不存在主观故意。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 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海印股份。一是海印股份及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情节 严重,引发了投资者质疑和公共媒体大量负面报道,且公司股价 及成交量在合作公告披露前后出现明显波动,对市场造成恶劣影 响。二是公司仅在合作公告中披露合作合同签署后付诸实施及后 续履行存在不确定性,但并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合作项目本身存 在的相关风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公告中披露的专利情况、注 射液预防有效率、盈利预测等影响投资者交易决策的关键信息和 数据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未充分披露专利权正在申请尚未取得 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未充分披露注射液预防有效率数据来源及 未取得官方说明,未充分提示盈利预测数据仅为估算、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风险,合作公告披露内容对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海 印股份虽以不存在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审议程序合规等提 出减免责申请,但其违规行为客观上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此 后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海印股份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 规定。海印股份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本 所不予采纳。 关于相关当事人。一是公司全体董事在未对合作项目进行审 慎核查的基础上,即在董事会决议中就公司合作事项投出赞成票, 且独立董事在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对此次合作事项的决策客观审 慎,对今珠公司的盈利预测和评估结果合理,但未对盈利预测进 行充分调研和论证。二是相关当事人采取促使董事会纠正的措施 均是在本所和广东证监局要求下进行,并非主动纠正,且未能有 效消除信息披露违规造成的不良市场影响。相关当事人虽以不存 在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给予必要关注等提出减免责申请, 但相关当事人客观上在审议决策时未尽到勤勉义务,在公司发生 违规行为,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后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 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裁邵建佳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潘 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董事兼副总 裁陈文胜、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责任 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 裁邵建佳,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潘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陈文胜,独 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8 月 20 日
海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19-08-13
潘尉,邵建佳,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1 / 6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9-77号 证券代码:127003 证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 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 调查通字19013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 2019年8月8日,公司及邵建明、邵建佳、潘尉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19]11号)。 2019年8月12日,公司及邵建明、邵建佳、潘尉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9号), 其内容如下所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海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2 / 6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 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 珠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合作合同》,于6月12日发布 《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4号,以下简称 54 号公告),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 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包括: 一是54 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 2019年5月24日,许某太、许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 获得受理,涉及的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防治非洲猪瘟的药物组合物 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应用”。截至54号公告发布日,上述专利申请 仍处于系统自动受理状态,彼时并未获得授权,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具 有不确定性。海印股份在54号公告所述“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 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专利技术”“乙方许 某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 利申请权)”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54 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 2019年5月24日,今珠公司注册成立,许某和陈某鸾两人各持有50% 股权,许某为法定代表人。其中,许某和陈某鸾均为代持人,合同丙 方今珠公司的全部股权,实际为协议乙方许某太及其研发团队所持 有。海印股份在54号公告所述“股东许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 该公司50%的股权,股东陈某鸾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的信息,与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3 / 6 实际情况不符。 三是54号公告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海印股 份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于2019年 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即支付履约保证 金的时间早于《合作合同》签订日。但54号公告披露“在合同签订后, 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 万元人 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是54号公告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海印股份、 许某太及今珠公司拟开展产业化运菅所涉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是以 南药为原料制备的兽用制剂,属于天然热带植物提取物组方制剂,而 不属于疫苗,二者在生物安全性和生态毒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各 方为此而签署的《合作合同》中,相关表述均将“今珠多糖”称为“注 射液”。海印股份在54号公告中将“今珠多糖”称为“疫苗”,并在该处 上下文披露“基于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 一定的研究成果”“公司拟与该研究团队合作,投资天然药物领域,支 持‘非洲猪瘟’的防治工作”和“提供10,000 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 金,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等内容,存在不准确情形。 五是54 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 据。经海印股份提议,《合作合同》各方参照境外媒体关于西班牙研 究员利用13头野猪做的口服疫苗的新闻报道,结合未经主管部门备 案的今珠多糖注射液在海南非洲猪瘟疫区猪场的复养试验阶段性结 果,在尚未获得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的有 效率预防的相关实验结果或官方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在54号公告摘 录“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时,采取肯定性表述,明确将“可以实现对非 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作为合同重点予以列示,但未同时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4 / 6 披露该有效率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也未在54号公告的“风险提示”中 列入前述情况,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六是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 缺乏相关依据。海印股份在未开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 查,未对相关事项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进行研究和作出分析判断的 情况下,仅根据许某太团队提供的基础数据,经过简单测算,在54 号公告摘录“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时,明确列示“由甲方牵头招募经菅 团队”并将“(今珠公司)2019-2021年营业收入5亿、50亿、100亿,净 利润2亿、10亿、20亿”作为对经营团队与海印股份全体股东的业绩 预测指标,还列示了“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 基地的建设”“申请规划建设‘海南南药深加工产业园’”等信息,列示了 “在2020年6月30日前,力争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收购丙方(今 珠公司)30%的股权”并以“增发股票”或“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方 式支付其中的7亿元收购款,并单独列示了“丙方(今珠公司)应按照科 创版或创业板上市的规范治理公司并争取早日启动独立上市工作”等 信息,存在不准确情形。 七是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海印股份与许某太等 签署的《合作合同》的第一部分第十二条约定:“乙方(许某太)和丙方 (今珠公司)保证:所有的陈述和保证、以及提供的复印件都是真实的, 甲方(海印股份)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其真实性未做核查,乙方和丙 方也未提供资料供甲方核查;乙方和丙方知悉甲方基于真实性而签署 本合同”。该条款表明,当事人的专利权状态、今珠多糖注射液的预 防有效性、今珠公司的未来业绩等海印股份签署及履行合作合同的前 提和基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一情况将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属于重要条款,但海印股份在54号公告中,遗漏披露上述条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5 / 6 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印股份相关会议通知及临时公告,相关合同,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测算资料,工商档案资料,财务资料,情况说 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海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海 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潘尉。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 二、对邵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邵建佳、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 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 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6 / 6 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 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情节恶劣,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 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 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 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海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19-08-09
潘尉,邵建佳,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1 / 6 证券代码: 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2019-76号 证券代码: 127003 证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 调查通字 19013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 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19]1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其内容如下所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潘尉: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及你(公司) 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海印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2 / 6 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 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 珠公司) 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签署《合作合同》,于 6 月 12 日发布 《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9-54 号,以下简称 54 号公告) ,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 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包括: 一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 2019 年 5 月 24 日,许某太、许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 获得受理,涉及的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防治非洲猪瘟的药物组合物 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应用”。截至 54 号公告发布日,上述专利申 请仍处于系统自动受理状态,彼时并未获得授权,最终能否获得批准 具有不确定性。海印股份在 54 号公告所述“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 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专利技术”“乙 方许某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 (含专利申请权) ”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 2019 年 5 月 24 日,今珠公司注册成立,许某和陈某鸾两人各持有 50% 股权,许某为法定代表人。其中,许某和陈某鸾均为代持人,合同丙 方今珠公司的全部股权,实际为协议乙方许某太及其研发团队所持 有。海印股份在 54 号公告所述“股东许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 有该公司 50%的股权,股东陈某鸾持有该公司 50%的股权”的信息, 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海印股 份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签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于 2019 年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3 / 6 6 月 6 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 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即支付履约保证 金的时间早于《合作合同》签订日。但 54 号公告披露“在合同签订 后,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 10,000 万 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海印股份、 许某太及今珠公司拟开展产业化运营所涉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是以 南药为原料制备的兽用制剂,属于天然热带植物提取物组方制剂,而 不属于疫苗,二者在生物安全性和生态毒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各 方为此而签署的《合作合同》中,相关表述均将“今珠多糖”称为“注 射液”。海印股份在 54 号公告中将“今珠多糖”称为“疫苗”,并 在该处上下文披露“基于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 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公司拟与该研究团队合作,投资天然药 物领域,支持‘非洲猪瘟’的防治工作”和“提供 10,000 万元人民币 作为履约保证金,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等内容, 存在不准确情形。 五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 据。经海印股份提议,《合作合同》各方参照境外媒体关于西班牙研 究员利用 13 头野猪做的口服疫苗的新闻报道,结合未经主管部门备 案的今珠多糖注射液在海南非洲猪瘟疫区猪场的复养试验阶段性结 果,在尚未获得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 92%的有 效率预防的相关实验结果或官方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在 54 号公告摘 录“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时,采取肯定性表述,明确将“可以实现对 非洲猪瘟不低于 92%有效率的预防”作为合同重点予以列示,但未同 时披露该有效率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也未在 54 号公告的“风险提示” 中列入前述情况,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4 / 6 六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 缺乏相关依据。海印股份在未开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 查,未对相关事项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进行研究和作出分析判断的 情况下,仅根据许某太团队提供的基础数据,经过简单测算,在 54 号公告摘录“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时,明确列示“由甲方牵头招募经 营团队”并将“(今珠公司)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 5 亿、 50 亿、 100 亿,净利润 2 亿、 10 亿、 20 亿”作为对经营团队与海印股份全体股 东的业绩预测指标,还列示了“启动年产 10 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 GMP 生产基地的建设” “申请规划建设‘海南南药深加工产业园’” 等信息,列示了“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力争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收购丙方(今珠公司)30%的股权”并以“增发股票”或“非 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方式支付其中的 7 亿元收购款,并单独列示 了“丙方(今珠公司)应按照科创版或创业板上市的规范治理公司并 争取早日启动独立上市工作”的信息,存在不准确情形。 七是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海印股价与许某太等 签署的《合作合同》的第一部分第十二条约定:“乙方(许某太) 和 丙方(今珠公司)保证:所有的陈述和保证、以及提供的复印件都是 真实的,甲方(海印股份)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其真实性未做核查, 乙方和丙方也未提供资料供甲方核查;乙方和丙方知悉甲方基于真实 性而签署本合同”。该条款表明,当事人的专利权状态、今珠多糖注 射液的预防有效性、今珠公司的未来业绩等海印股份签署及履行合作 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一情况将对投资者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属于重要条款,但海印股份在 54 号公告中,遗漏披 露上述条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印股份相关会议通知及临时公告,相关合同,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5 / 6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测算资料,工商档案资料,财务资料,情况说 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海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 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董事 兼总裁邵建佳、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潘尉。 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35 万元罚款; 二、 对邵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邵建佳、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 司)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 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 (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公司)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 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司本次收到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9) 6 / 6 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 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不存在情节恶劣,严重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 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