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股票 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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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9-13 1864.53 92.48 0.18 3.26 0.06
2024-09-12 1882.02 44.20 0.32 5.83 0.24
2024-09-11 1893.47 108.56 0.10 1.83 0.04
2024-09-10 1830.69 64.25 0.11 2.03 0
2024-09-09 1814.31 63.83 0.20 3.65 0.13
2024-09-06 1791.03 89.18 0.07 1.29 0.05
2024-09-05 1798.94 129.25 0.02 0.38 0
2024-09-04 1727.54 82.24 0.02 0.37 0
2024-09-03 1767.70 36.14 0.08 1.48 0
2024-09-02 1810.67 133.07 0.08 1.4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其他 8 35372.33 292.092
2 基金 22 69.03 0.570
3 QFII 1 23.18 0.191
2024-03-31 1 其他 3 7851.87 64.838
2 基金 1 53.26 0.440
2023-12-31 1 其他 4 8259.40 68.203
2 上市公司 5 151.25 1.249
3 QFII 1 43.43 0.359
4 基金 11 2.19 0.018
2023-09-30 1 其他 3 8146.49 67.271
2023-06-30 1 其他 5 8168.68 67.454
2 QFII 4 109.41 0.904
3 基金 14 2.69 0.02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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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29 20.00 21.12 -5.30 198.00 3960.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2024-07-26 20.10 21.41 -6.12 199.00 3999.9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2024-07-25 20.17 21.40 -5.75 99.00 1996.8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火炬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2024-07-22 20.69 22.35 -7.43 45.00 931.0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4-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价检处[2018]14号
发文单位 杭州市物价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对杭州协联热电有限公司出具杭拱税简罚[2019]114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杭州协联热电有限公司

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价检处[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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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4-03

处罚对象:

杭州临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018 年1 月3 日,杭州市物价局作出杭价检处[2018]14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没收临江环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超限的多收环保电价款
27,116.56 元。临江环保已于2018 年2 月2 日缴纳了没收款项。
上述价格行政处罚系因上述公司因发电机组启停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
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根据《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
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 号)
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以及其他不可抗
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
免于罚款。鉴于上述行政处罚系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所致,主管部门没收多收
环保电价款并未予以罚款,临江环保已及时缴纳了款项,行为未产生其他不良后
果。同时,杭州市物价局已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不会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对杭州协联热电有限公司出具杭拱税简罚[2019]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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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4-03

处罚对象:

杭州协联热电有限公司

2019 年2 月26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出具杭拱税简罚
[2019]1141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协联热电未按规定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7 年4 月、6 月、7 月)的行为处以罚款合计3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
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鉴于本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且罚款金额较小,因此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情形。协联热电已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当日及时缴纳罚款,并组织相关员工加
强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