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10-18 | 8180.77 | 1872.60 | 0 | 0 | 0 |
2024-10-17 | 7352.31 | 1105.67 | 0 | 0 | 0 |
2024-10-16 | 7517.29 | 1427.88 | 0 | 0 | 0 |
2024-10-15 | 7595.75 | 3125.59 | 0 | 0 | 0 |
2024-10-14 | 5823.18 | 2759.26 | 0 | 0 | 0 |
2024-10-11 | 5171.09 | 3005.01 | 0 | 0 | 0 |
2024-10-10 | 6938.58 | 3353.83 | 0 | 0 | 0 |
2024-10-09 | 5524.69 | 1672.76 | 0 | 0 | 0 |
2024-10-08 | 5348.32 | 2779.78 | 0 | 0 | 0 |
2024-09-30 | 4106.18 | 1237.79 | 0 | 0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3 | 4270.58 | 25.733 |
2 | 基金 | 22 | 511.55 | 3.082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4384.28 | 26.418 |
2 | 基金 | 1 | 0.48 | 0.003 |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4380.08 | 26.393 |
2 | 基金 | 21 | 371.62 | 2.23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4505.62 | 27.150 |
2 | 基金 | 1 | 97.36 | 0.587 |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4446.12 | 26.791 |
2 | 基金 | 5 | 91.98 | 0.554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6-19 | 15.70 | 17.22 | -8.83 | 13.82 | 217.01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枣阳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6-09 | 15.55 | 17.25 | -9.86 | 18.48 | 287.36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枣阳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8 | 17.37 | 19.43 | -10.60 | 23.50 | 408.20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7 | 17.46 | 19.30 | -9.53 | 12.00 | 209.52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7 | 17.46 | 19.30 | -9.53 | 16.50 | 288.09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6 | 17.45 | 19.40 | -10.05 | 14.62 | 255.12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9-1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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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深圳新星:关于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现友,周志,肖长清,陈学敏 |
公告日期 | 2022-12-1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深圳新星: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9-0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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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深圳新星:关于全资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普瑞科技(全南)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8-1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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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被全南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全(消)行罚决字〔2020〕0005号) | ||||
发文单位 | 全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8-1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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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被全南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全(消)行罚决字〔2020〕0004号) | ||||
发文单位 | 全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
深圳新星:关于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1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现友,周志,肖长清,陈学敏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21 号 ──────────────────────── 关于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深圳 新星, A 股证券代码: 603978; 陈学敏,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 卢现友,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2- 务总监; 周志,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肖长清,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4 月 17 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5,200 万元到-4,2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6,200 万元到-5,200 万元。公告显示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存货预期销售情况,计提 了存货跌价准备 5,992 万元。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2 年实现净利润-4808.49 万元,实现扣非净 利润-5719.13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属-3- 于由盈转亏,应当在 2022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及时、审 慎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未能向市场揭示业绩 亏损的风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5.1.1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学敏作为公司经营决策 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董事兼 财务总监卢现友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时任 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肖长清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 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是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经公司内部初步核算,未达到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 二是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六氟磷酸锂与氟化锂价格会大幅下挫,从 而引发存货跌价准备。三是同行业亦无法在业绩预告披露截止日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四是公司无主观恶意不履行业绩预告披露义 务。五是公司股价跌幅为行业正常跌幅水平,未出现异常波动情-4- 形或引发相关市场传闻,未披露业绩预告未对投资者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志还提出,在业 绩预告披露过程中,其及时提醒是否存在资产减值等不确定性事 项,积极与会计师等沟通资产减值计提事宜,对资产减值计提没 有直接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净 利润为负值,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但 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违规事实清楚,其 所称无主观故意、同行业预计情况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六氟磷酸锂与氟化锂作为公司主要产品,其价格变动 趋势对于公司业绩方向变化的判断以及是否触及业绩预告披露 情形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其价格变动对公司业绩的 影响。根据公司 4 月 17 日披露的预亏公告,计提了存货跌价准 备 5,992 万元,公司业绩由盈转亏。即使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 响业绩预告准确性,公司也可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影 响程度,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提交 的材料,公司于 2023 年 1 月初步核算的净利润相关数据已经接 近业绩预告披露条件,但公司未能审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提-5- 示相关风险,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无法 准确预计、未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 外,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其已提醒注意是否存在减值事项、与会 计师沟通等,但未提供相应证明,且不属于实质性履职措施,故 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学敏,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卢现友,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志,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肖长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6-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1 日
深圳新星: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16
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67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 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收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81环罚决字[2022]19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基本情况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洛阳新星进行了调查,发现洛阳新星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60000t/a铝钛硼杆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氟铝 酸钾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 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 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 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 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 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 对洛阳新星作出“罚款柒拾壹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洛阳新星立即组织进行整改,根据 氟铝酸钾的化学性质和储存要求并结合河南省环保专家及偃师环保局意见,在车 间仓库地面水泥硬化,铺设环氧地坪处理,达到“三防要求”,同时配备完善的 照明,并设置隔断分隔贮存。 三、对公司的影响 氟铝酸钾系公司主营产品铝钛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副产物,公司后续将 加强对该副产物(氟铝酸钾)的管理,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存放与管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上述处罚不会对洛阳新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存放,杜 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深圳新星:关于全资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9-07
普瑞科技(全南)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978 证券简称: 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 2021-049 债券代码: 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普 瑞科技(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科技”) 收到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全环罚告字【2021】 11号), 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事情经过 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普瑞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 普瑞科技存在脱硫塔里双碱湿法溶液从风机里泄漏,泄漏的溶液从公司雨水沟流 入桃江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赣州市 全南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八)项的细化规定,拟责令普瑞科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双 碱湿法溶液再次流入雨水沟,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普瑞科 技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普瑞科 技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 求。 二、 整改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普瑞科技按照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的要求进行整改。目前普瑞科技已采取有效措施, 在渗漏点加装了防渗池,如果 有发生泄漏的情况, 泄漏液会收集到防渗池,排至水处理中心统一处理, 防止双 碱湿法溶液泄漏再次流入雨水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及普瑞科技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后续将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 加强对各项污染物指标的控制与监 督,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7 日
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被全南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全(消)行罚决字〔2020〕0005号)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11
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因一仓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故障)、配电房气体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故障)以及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收到全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罚款5,000元
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被全南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全(消)行罚决字〔2020〕0004号)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11
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因一仓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故障)、配电房气体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故障)以及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收到全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罚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