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7-05 | 24796.17 | 271.86 | 0 | 0 | 0 |
2024-07-04 | 24573.63 | 186.68 | 0.02 | 0.02 | 0 |
2024-07-03 | 24749.99 | 33.60 | 0.76 | 0.86 | 0 |
2024-07-02 | 25281.96 | 0 | 0.76 | 0.78 | 0 |
2024-07-01 | 25300.89 | 22.95 | 0.76 | 0.71 | 0 |
2024-06-28 | 25425.75 | 0.69 | 0.76 | 0.65 | 0 |
2024-06-27 | 25523.66 | 30.84 | 0.76 | 0.62 | 0 |
2024-06-26 | 25571.78 | 41.91 | 0.76 | 0.63 | 0 |
2024-06-25 | 25792.15 | 117.47 | 0.76 | 0.65 | 0 |
2024-06-24 | 26400.25 | 10.88 | 0.76 | 0.65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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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6 | 98322.34 | 30.263 |
2 | 上市公司 | 3 | 39481.71 | 12.152 | |
3 | 基金 | 1 | 12947.73 | 3.985 |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98322.34 | 30.263 |
2 | 上市公司 | 3 | 39285.23 | 12.092 | |
3 | 基金 | 12 | 15008.18 | 4.61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98322.34 | 30.263 |
2 | 上市公司 | 3 | 39535.87 | 12.169 | |
3 | 基金 | 1 | 12947.73 | 3.985 | |
2023-06-30 | 1 | 其他 | 6 | 98322.34 | 30.263 |
2 | 上市公司 | 3 | 39545.30 | 12.172 | |
3 | 基金 | 8 | 13144.68 | 4.046 | |
2023-03-31 | 1 | 其他 | 6 | 98322.34 | 30.263 |
2 | 上市公司 | 3 | 39556.31 | 12.175 | |
3 | 基金 | 1 | 12947.73 | 3.98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6-21 | 0.99 | 0.89 | 11.24 | 1754.19 | 1736.65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 |||||
2024-06-20 | 1.06 | 0.99 | 7.07 | 1900.00 | 2014.00 |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 |||||
2024-06-17 | 1.06 | 1.05 | 0.95 | 1880.00 | 1992.8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 |||||
2024-06-12 | 1.11 | 1.11 | 0 | 4000.00 | 4440.00 |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 |||||
2024-06-11 | 1.08 | 1.08 | 0 | 1900.00 | 2052.00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沿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 |||||
2022-09-22 | 2.41 | 2.37 | 1.69 | 11434.19 | 27556.4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椿街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19-09-1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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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安亚人,宋尚龙,彭雪松,秦音,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9-19
安亚人,宋尚龙,彭雪松,秦音,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19〕 75 号 ─────────────── 关于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A 股证券代码: 600881; 宋尚龙,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彭雪松,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秦 音,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安亚人,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2- 经查明, 2019 年 1 月 30 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 披露 2018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 预计公司 2018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 同期相比,将减少 70,000 万元到 78,000 万元,预计净利润为 1,000 万元到 9,000 万元,同比减少 88.56%到 98.68%。同时, 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明确指出,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 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预计公司 2018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9,732 万元,业绩由盈 转亏,与上年同期(调整后)相比将减少 99,912 万元,同比减 少 124.6%。导致此次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吉林银行的实际业 绩不及预期,致使公司对吉林银行的实际收益减少 1.33 亿元, 以及对吉林亚泰集团(辽宁)建材有限公司补提 9,944 万元的商 誉减值准备。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在业绩预告中提及并充分提示不 确定风险。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显 示,公司 2018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9,732 万元。 公司 2018 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中预计 2018 年度盈利, 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000 万元到 9,000 万元,但实际业 绩亏损 19,732 万元,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 重大变化,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 生误导。 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就上述投资收益、商誉减值准备 计提等事项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同时,公司迟至 4 月 -3- 24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 显滞后。 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 对当期投资收益、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等进行充分、审慎的评估, 并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 确保预告业绩准确性。 但公司业绩预告 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审慎, 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11.3.3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宋尚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会计师彭雪松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时 任董事会秘书秦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 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安亚人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 督人员,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 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 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吉 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宋尚龙、 时任总 -4- 会计师彭雪松、 时任董事会秘书秦音、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安亚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