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9-18 | 47969.05 | 845.93 | 37.38 | 177.58 | 2.06 |
2024-09-13 | 47754.36 | 603.55 | 35.32 | 166.73 | 0 |
2024-09-12 | 48135.87 | 667.46 | 37.94 | 177.96 | 2.62 |
2024-09-11 | 48232.13 | 399.03 | 35.32 | 166.03 | 0.43 |
2024-09-10 | 48446.34 | 836.66 | 34.90 | 164.05 | 0.29 |
2024-09-09 | 48261.70 | 926.27 | 35.51 | 167.98 | 0.06 |
2024-09-06 | 48191.52 | 2399.85 | 41.18 | 193.57 | 6.67 |
2024-09-05 | 47246.68 | 511.62 | 34.52 | 162.61 | 0 |
2024-09-04 | 47622.92 | 487.69 | 37.74 | 175.89 | 0 |
2024-09-03 | 47725.53 | 932.84 | 45.17 | 210.51 | 2.72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10 | 124459.72 | 59.820 |
2 | 基金 | 78 | 8461.97 | 4.067 | |
2024-03-31 | 1 | 其他 | 6 | 122377.44 | 58.819 |
2 | 基金 | 3 | 5938.99 | 2.855 | |
2023-12-31 | 1 | 其他 | 8 | 123578.92 | 59.397 |
2 | 基金 | 46 | 10520.75 | 5.05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122765.49 | 59.006 |
2 | 基金 | 4 | 13364.68 | 6.42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7 | 45886.63 | 22.055 |
2 | 基金 | 80 | 18643.35 | 8.96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8-28 | 4.23 | 4.70 | -10.00 | 60.00 | 253.80 |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 | |||||
2024-06-20 | 4.82 | 4.77 | 1.05 | 2080.57 | 10028.35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12-20 | 5.76 | 5.67 | 1.59 | 2892.00 | 16657.92 |
买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12-07 | 6.07 | 6.09 | -0.33 | 2080.57 | 12629.06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证券营业部 | |||||
2023-06-05 | 5.31 | 5.29 | 0.38 | 954.09 | 5066.22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 |||||
2023-05-29 | 5.47 | 5.45 | 0.37 | 3186.24 | 17428.73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09-1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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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哈投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孔德志,葛新,蒋宝林,饶晞浩,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6-2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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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哈投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孔德志,葛新,蒋宝林,饶晞浩,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哈投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9-14
孔德志,葛新,蒋宝林,饶晞浩,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65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6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 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2020-048号公告)。2020年9月11日,江 海证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措施的决 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0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江海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 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 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 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 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条等规定,反映出江海证券内部 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江海 证券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 1、暂停债券自营业务6个月(已持有存量债券可以卖出,不得新增买入, 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回购交易融入资金规模不得增 1 加)。 2、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 期资产而新设立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3、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6个月(存续合约可以依规办理延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饶晞浩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限制有关 权利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1号)的主要内 容如下: 饶晞浩作为江海证券债券自营业务分管副总裁,对江海证券在开展债券投 资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认定饶晞浩为不适当人 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职务, 并限制领取2018、2019年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和福利等权利(公司已支付的部 分应退回)。江海证券应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作出免除饶晞浩现有职务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葛新、蒋宝林、孔德志采取公开谴责并限 制有关权利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2号)的 主要内容如下: 葛新作为江海证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蒋宝林作为股票质押业务分管 副总裁、孔德志作为资产管理业务分管副总裁,对江海证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葛新、蒋宝林、孔德志通过中国证监会官方网 站予以公开谴责,并限制领取2018、2019年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和福利等权利 2 (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应退回)。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认真履行股东责任,继续督促江海证券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决定,在 巩固前期整改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全面加强合规及风险 管理。江海证券本次被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目前其他业务经营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3 日 3
哈投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6-23
孔德志,葛新,蒋宝林,饶晞浩,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48 号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书》(机构部函〔2020〕1440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江海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 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 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二是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 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 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江海证券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1、暂停债券自营业务 6 个月(已持有存量债券可以卖出,不得新增买入, 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回购交易融入资金规模不得增 加)。 2、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6 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 期资产而新设立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 3、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6 个月(存续合约可以依规办理延期)。 对此,江海证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江海证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江海证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江海证券需在收到《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 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回复中国证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中国证监会针对江海证券相关人员出具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限制 有关权利事先告知书》(机构部函〔2020〕1439 号)和《公开谴责并限制有关权 利事先告知书》(机构部函〔2020〕1441 号)的主要内容: 1、饶晞浩作为江海证券债券自营业务分管副总裁、孔德志作为资产管理业 务分管副总裁、蒋宝林作为股票质押业务分管副总裁,对江海证券存在的问题, 负有领导责任。中国证监会拟对饶晞浩、孔德志、蒋宝林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并限制有关权利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2、葛新作为江海证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对江海证券存在的问题,负 有管理责任。中国证监会拟对葛新作出公开谴责及限制有关权利的监督管理措施 决定。 对此,上述人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 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上述人员需在收到《公开谴责并限制有关权利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并限制有关权利事先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 上述权利的意见)回复中国证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董力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书》(机构 部函〔2020〕23 号)的主要内容: 董力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江海证券存在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根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董力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董力臣于 2020 年 7 月 3 日 10: 00 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认真履行股东责任,督促江海证券全面加强合规和风险管理,并积极 与监管部门沟通,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决定,对相关业务进行全面整改。如江海证 券本次被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的相关监管措施正式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 定影响。公司目前其他业务经营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