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昌鱼股票 相关个股
葛洲坝 三安光电 高德红外 华工科技 华新水泥 *ST凯乐 航天电子 天茂集团 美尔雅 长江证券 烽火通信 长江通信 东风汽车 东湖高新 广济药业 安琪酵母 楚天高速 退市金钰 兴发集团 退市昌鱼 长航凤凰 华中数控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信托 1 8847.94 17.389
2 其他 2 6398.30 12.574
2021-12-31 1 信托 1 8847.94 17.389
2 其他 2 6398.30 12.574
3 QFII 1 295.00 0.580
2021-09-30 1 信托 1 8847.94 17.389
2 其他 2 6398.30 12.574
2021-06-30 1 信托 1 8847.94 17.389
2 其他 2 6398.30 12.574
3 QFII 1 782.71 1.538
2021-03-31 1 信托 1 8847.94 17.389
2 其他 2 6398.30 12.574
3 QFII 1 644.21 1.2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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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0321 13.46 14.32 -6.01 200.00 2692.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澳门路证券营业部

20170206 14.40 16.09 -10.50 25.60 368.64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马鞍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证券营业部

20110708 4.67 5.01 -6.79 57.92 270.49

买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岳州路营业部

20110708 4.67 5.01 -6.79 70.00 326.90

买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110708 4.67 5.01 -6.79 68.00 317.56

买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20110708 4.67 5.01 -6.79 60.00 280.20

买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5-3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退市昌鱼: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伟,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志宏)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贾志宏
公告日期 2020-01-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夏智勇,望灵,李冰清,杨青,胡青,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退市昌鱼: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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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5-31

处罚对象:

陈伟,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64号 
─────────────── 
 
 
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昌鱼,A股
证券代码:600275; 
陈  伟,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2年1月
28 日,就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绩预告
事项发出《关于对湖北武昌鱼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
函》(上证公函〔2022〕0096 号),主要涉及大豆委外加工业务
-2- 
 
收入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规定》
规定的扣除事项。该事项涉及公司股票是否将被终止上市的判断
及相关风险,对公司及投资者预期影响重大。截至2022年3月
29日,公司以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证和确认等为由,已申请7
次延期回复。此外,本所已于2022年3月15日向公司发送监管
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主体尽快完成问询函回复。直至3 月
30 日晚间,公司才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综上,针对本所涉及
公司上市地位相关财务重大事项的问询,公司多次未按要求在规
定期限内回复且无正当理由,经多次延期及监管督促才予以回
复,问询回复不及时且情节严重。 
公司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相关事项涉及公司2021年营收扣
除等重大信息,涉及公司股票是否将被终止上市的判断及相关风
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本所问询函中要求
公司回复说明的业绩预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等信息,直接影
响到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会因财务数据被实施退市等重大事
项的判断。在没有客观、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公司多次延期回复
问询,并经多次监管督促后才予以回复,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
2.1.3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伟(任期2021年5月21日
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
未按规定积极配合监管,未按问询函要求及时核实、回复相关重
-3- 
 
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3.5条、第4.3.8
条、第4.3.9条、第4.4.2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称,公司未能及时回复系受客观因素
制约,有以下原因:一是年审会计师辞任且重新选聘会计师遇到
困难;二是实际控制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金融机构,关联
方多,核查工作量大;三是控股股东系因追索债权通过以股抵债
的形式取得公司控股权,与原管理团队仍处于磨合期。公司收到
问询函后,积极采取措施,不存在拖延回复的主观故意。公司已
于4月1日作出董事会决议,新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会计师。公司拟取得在会计师专业意见后,再基于会计
师意见回函。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公司在
披露业绩预告并收到问询函后,应当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进行核
查,并确保投资者及时知悉有关财务数据是否触及退市指标的情
况。在监管多次督促的情况下,公司申请延期多达7次,已经明
显超出延期回复的合理情形。选聘会计师遇到困难、核查工作量
大、团队处于磨合期等不构成对公司核实相关事项的重大实质障
碍,不属于公司长期、多次延期回复本所问询的合理理由,对相
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而不存在主观故意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
认定及责任承担。此外,公司在收到本所纪律处分意向书后,于
2022年3月30日对相关业务是否符合营业收入扣除事项进行了
回复说明,已对该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4-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董事长陈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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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9-03

处罚对象:

贾志宏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志宏)
文  号: 〔2020〕4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志宏) 
 
 
〔2020〕43号
 
当事人:贾志宏,男,1961年11月出生,时任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凰珠宝)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40-1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贾志宏超比例持有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鱼)股票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贾志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贾志宏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交易“武昌鱼”的情况
贾志宏实际控制使用“汪某庆”等2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武昌鱼”,账户组资金来源于贾志宏,并由贾志宏对账户组交易情况作出安排,证券账户及其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 汪某庆中银国际证券账户
1998年3月24日,汪某庆证券资金账户26××××14开立于中银国际武汉黄孝河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8××××123和深圳股东账户013××××739。
2016年6月16日(账户组开始买入日)起,汪某庆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488,200股,买入金额17,066,471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6,312,531.74元。
2. 汪某中银国际证券账户
2010年8月11日,汪某证券资金账户26××××99开立于中银国际武汉黄孝河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646和深圳股东账户143××××93。
2016年6月16日起,汪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781,200股,买入金额8,147,95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1,287,798.44元。
3. 崔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
2016年10月10日,崔某证券资金账户802××××××982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武汉和平大道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4××××453和深圳股东账户021××××889。
账户开立后,崔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4,192,500股,买入金额59,908,434.45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18,555,959.57元。
4. 何某军广发证券账户
2016年10月11日,何某军证券资金账户13××××38开立于广发证券武汉黄孝河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5××××281和深圳股东账户021××××824。
账户开立后,何某军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2,807,800股,买入金额39,987,654.98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18,216,080.30元。
5. 柳某东方财富证券账户
2016年6月27日,柳某证券资金账户540××××××047开立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拉萨察古大道第二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5××××802和深圳股东账户006××××709。
账户开立后,柳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9,443,926股,买入金额72,579,780.5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22,477,885.18元。
6. 张某长江证券账户
2016年6月29日,张某证券资金账户30×××58开立于长江证券武汉彭刘杨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5××××556和深圳股东账户002××××784。
账户开立后,张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8,746,247股,买入金额70,914,052.35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21,198,549.55元。
7. 望某长城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望某证券资金账户690××××××778开立于长城证券襄阳汉江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667和深圳股东账户021××××155。
账户开立后,望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206,989股,买入金额9,996,266.0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5,821,274.88元。
8. 喻某长江证券账户
2016年9月8日,喻某证券资金账户84××××13开立于长江证券武汉珞瑜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836和深圳股东账户014××××588。
账户开立后,喻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2,948,875股,买入金额30,000,113.05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7,304,056.33元。
9. 肖某长江证券账户
2016年9月8日,肖某证券资金账户84××××15开立于长江证券武汉珞瑜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135和深圳股东账户013××××787。
账户开立后,肖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854,946股,买入金额18,994,434.2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4,472,755.34元。
10. 廖某玉兴业证券账户
2016年9月8日,廖某玉证券资金账户73××××841开立于兴业证券武汉公正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023和深圳股东账户021××××766。
账户开立后,廖某玉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975,090股,买入金额9,996,510.20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2,339,490.97元。
11. 李某兴业证券账户
2016年9月8日,李某证券资金账户73××××842开立于兴业证券武汉公正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880和深圳股东账户021××××582。
账户开立后,李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993,900股,买入金额10,528,764.0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2,035,022.29元。
12. 夏某勇东北证券账户
2016年4月11日,夏某勇证券资金账户40××××89开立于东北证券武汉香港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8××××326和深圳股东账户010××××965。
2016年6月16日起,夏某勇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1,961,772股,买入金额91,973,381.5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1,894,548.74元。
13. 杨某光大证券账户
2016年6月28日,杨某证券资金账户30××××53开立于光大证券长春解放大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5××××903和深圳股东账户020××××777。
账户开立后,杨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8,865,578股,买入金额70,316,241.48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41,352,316.20元。
14. 胡某银河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胡某证券资金账户310××××××640开立于银河证券武汉澳门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432和深圳股东账户021××××259。
账户开立后,胡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5,603,900股,买入金额49,988,566.6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36,092,477.15元。
15. 望某银河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望某证券资金账户310××××××642开立于银河证券武汉澳门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191和深圳股东账户021××××155。
账户开立后,望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5,641,142股,买入金额49,988,633.05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19,414,374.43元。
16. 李某清银河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李某清证券资金账户310××××××643开立于银河证券武汉澳门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543和深圳股东账户021××××480。
账户开立后,李某清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5,617,900股,买入金额49,986,399.35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32,495,344.16元。
17. 胡某长城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胡某证券资金账户690××××××771开立于长城证券襄阳汉江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784和深圳股东账户021××××259。
账户开立后,胡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218,900股,买入金额9,996,806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7,088,535.77元。
18. 李某清长城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李某清证券资金账户690××××××773开立于长城证券襄阳汉江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939和深圳股东账户021××××480。
账户开立后,李某清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3,544,900股,买入金额29,991,149.97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21,535,097.72元。
19. 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账户
2016年6月21日,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达)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深圳益田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440××××××62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826和深圳股东账户080××××106。
账户开立后,联富达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5,860,501股,买入金额43,669,078.07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24,195,217.31元。
20. 联富达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和联富达广发证券账户
2013年3月18日,联富达于国泰君安证券武汉洞庭街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10××××5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860和深圳股东账户080××××780。
2016年8月23日,联富达于广发证券武汉京汉大道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54××××××8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860和深圳股东账户080××××780。
2016年6月16日起,联富达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和联富达广发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5,344,561股,买入金额114,496,246.1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57,041,335.28元。
21. 联富达东北证券账户
2016年6月17日,联富达于东北证券武汉香港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40××××0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753和深圳股东账户080××××851。2016年8月11日,联富达又在同一营业部开立了信用资金账户64××××777,下挂上海信用账户E04××××404。
账户开立后,联富达东北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8,465,278股,买入金额61,239,683.79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41,480,156.61元。
二、贾志宏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武昌鱼”的情况
2016年6月16日,账户组开始买入“武昌鱼”;6月29日,持有“武昌鱼”28,336,455股,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为5.57%,首次超过5%;8月24日,持有“武昌鱼”56,095,000股,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为11.02%,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增加5%;9月19日,持有“武昌鱼”82,053,153股,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为16.13%。
2016年9月27日,持有“武昌鱼”55,808,119股,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为10.97%;2019年7月2日,持有“武昌鱼”25,340,040股,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为4.98%。
贾志宏控制的账户组在其持有武昌鱼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和累计达到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贾志宏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买入金额为70,770.60万元,卖出金额为78,584.11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武昌鱼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贾志宏控制的账户组在持有武昌鱼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贾志宏控制的账户组在持有武昌鱼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后,账户组持有武昌鱼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贾志宏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了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贾志宏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买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贾志宏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贾志宏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3日

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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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1-23

处罚对象:

夏智勇,望灵,李冰清,杨青,胡青,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6 号
───────────────
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宜昌市
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
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武昌鱼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
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杨青,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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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清,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望灵,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夏智勇,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胡青,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宜
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金投资)
持有公司10%的股份; 公司股东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联富达)、 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为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9.98%的股份。 2016年10月15日,长金
投资与武汉联富达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一致行动期限为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并约
定在一致行动期限到期前1个月协商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
2016年10月17日, 上述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限。 2019
年7月5日,公司公告称,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后, 协议双
方未协商,也未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认为该一致行动关
系已于2017年10月15日到期自动解除。
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19.98%,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导致长
金投资、 武汉联富达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下降至 10%
和 9.98%,变动比例超过总股本的 5%,已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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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属于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股东未及时告
知公司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事项,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导致公司迟至 2019 年 7 月 5 日才对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变动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5%,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股东本应及时告
知公司并进行披露,但却均未履行应尽职责。长金投资、 武汉联
富达、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7
条、 第 2.23 条、 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联富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和胡青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 认真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公司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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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