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立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14 19:37:09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立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春立医疗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 年 6 月 17 日,春立医疗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 28.56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868,145
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因此,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3 元(含税)。
截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总股本为 383,568,500 股,扣除 A 股回购专户
持有股份数 868,145 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382,700,355 股,以此计
核查意见
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31,764,129.47 元(含税)。2024 年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40.19%,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
截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868,145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868,145 股。公司总股本为 383,568,500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868,145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82,700,355 股,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 0.083 元(含税),实际利润分配总额 31,764,129.47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2,700,355×0.083)÷383,568,500≈0.0828 元/股。
以 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12.66 元测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66-0.0830)÷(1+0)=12.5770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66-0.0828)÷(1+0)=12.5772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2.5770-12.5772|÷12.5770=0.0016%。小于 1%。
核查意见
因此,公司以 2024 年 10 月 15 日的股票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畅 胡明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