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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医疗: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9 18:33:06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办法,完善信息报告联络渠道,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相
关分支机构、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重大信息(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信息者为该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重大
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证券事务代表为主要联络人,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
息的汇报义务,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定审批决策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事务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
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重大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其任职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其所在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所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该联络人应通过邮件等书面形式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如联络人发生变动,应当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
资者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件及其持续进展情况等。上述重大信息事项应由报告责任人在交易拟发生前(如合同签署前)将信息报告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以确认相应决策审批程序。
第九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分、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第十条 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2、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3、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4、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8、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9、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10、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1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2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1、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2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2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收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5、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6、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7、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28、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十四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
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中规定的需要
进行信息披露的其他事项。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信息(事项)发生或知悉其可能发生的
第一时间内,以书面(详见附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电话、邮箱、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口头以及其他便于及时报告的方式,及时向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汇报。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采取因情况紧急,未采取书面方式报告的,应当在履行报告义务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经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签字的书面文件(详见附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补充至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对重大信
息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并在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直接将相关信息报告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重大
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将该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敦促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递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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