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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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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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其他 | 3 | 2171.43 | 5.587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2172.89 | 5.591 |
2 | 基金 | 31 | 287.38 | 0.73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3 | 2171.16 | 5.591 |
2023-06-30 | 1 | 其他 | 7 | 2179.78 | 5.613 |
2 | 基金 | 74 | 1119.42 | 2.883 | |
3 | QFII | 1 | 431.76 | 1.112 | |
2023-03-31 | 1 | 其他 | 3 | 2171.43 | 5.390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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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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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9.50 | 11.18 | -15.03 | 169.50 | 1610.25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 |||||
2018-04-02 | 9.50 | 11.18 | -15.03 | 99.55 | 945.70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12-07 | 9.98 | 11.03 | -9.52 | 746.00 | 7445.08 |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7-10-11 | 13.33 | 13.33 | 0 | 52.00 | 693.16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09-28 | 12.81 | 12.70 | 0.87 | 18.18 | 232.89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09-14 | 13.20 | 13.20 | 0 | 18.18 | 239.98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4-0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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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刘亮,钱晓利,高博书,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01
刘亮,钱晓利,高博书,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 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高博书,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钱晓利,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 菌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6月21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 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贵州茅台镇圣 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众兴菌业在6月26日披露的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公司将根据 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交易实施过程中存 在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详细披露,如交易最终不能达成,公司将 及时披露并详细说明未达成的原因,并说明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 责。2021年10月16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 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 日公司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公司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争取取得对方的同意,最终经多次 反复友好协商,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终止本次收购的决定,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3.1.5 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5条、第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博书、总经 理刘亮、董事会秘书钱晓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