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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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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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其他 | 3 | 5041.56 | 27.380 |
2023-12-31 | 1 | 其他 | 3 | 5041.56 | 27.380 |
2023-09-30 | 1 | 其他 | 3 | 5041.56 | 27.380 |
2023-06-30 | 1 | 其他 | 2 | 4641.07 | 25.205 |
2023-03-31 | 1 | 其他 | 3 | 4839.19 | 26.28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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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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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 8.00 | 7.96 | 0.50 | 25.00 | 200.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博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8-08 | 8.13 | 8.43 | -3.56 | 46.00 | 373.98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博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8-04 | 8.17 | 8.67 | -5.77 | 50.00 | 408.5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博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8-03 | 8.32 | 8.60 | -3.26 | 50.00 | 416.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博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5-05 | 8.08 | 8.84 | -8.60 | 47.00 | 379.76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博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4-28 | 8.96 | 8.96 | 0 | 50.00 | 448.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博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5-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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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中华) | ||||
发文单位 | 云南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万中华 |
公告日期 | 2022-12-07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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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万中华、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万中华,万中琴,方陶,潘梅英,达令奎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中华)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30
万中华
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6318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中华)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中华) 当事人:万中华,男,1969年10月,住址:江苏省宜兴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万中华涉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交投)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万中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万中华控制并使用“方陶”等账户情况 万中华实际控制“万某华”、“方某”、“潘某英”、“万某琴”、“达某奎”等5人的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买入ST交投的交易由万中华决策并实施,万中华能行使万某华、方某、潘某英、万某琴、达某奎证券账户表决权。 二、万中华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 涉案账户组于2021年8月19日开始持续买入ST交投股票。2021年8月19日至11月8日,累计净买入ST交投股票8,665,03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0%,2021年11月9日,涉案账户组累计净买入ST交投股票64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5%。截至2021年11月9日,涉案账户组持有ST交投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5%。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2月7日,涉案账户组净买入ST交投股票1,799,600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3%。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14日,涉案账户组净买入ST交投股票1,820,121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2%。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3月1日,涉案账户组净买入ST交投股票1,836,759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02%。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6月17日,涉案账户组卖出ST交投股票29,896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截至2022年8月2日ST交投公告日,涉案账户组合计持有ST交投14,732,018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8%。 万中华于持有ST交投股份达到总股本5%时,未按规定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持股达到ST交投总股本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时,未按规定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万中华为上述行为责任人。 三、万中华在限制交易期内卖出证券情况 2021年11月9日,涉案账户组持有ST交投总股本首次达到5%,万中华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亦未停止交易ST交投股票。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8月2日,万中华账户组累计卖出ST交投股票165,745股,成交金额1,380,923.54元。上述事项直至2022年8月2日才予以披露。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8月2日为限制转让期,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ST交投股票盈利96,227.3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情形。万中华为上述行为责任人。 上述违法事实,由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材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万中华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万中华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227.34元,并处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871-65135263)。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3年5月26日
关于对万中华、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07
万中华,万中琴,方陶,潘梅英,达令奎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141 号 关于对万中华、方陶、潘梅英、万中琴、 达令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万中华,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方陶,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潘梅英,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万中琴,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达令奎,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万中华、 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作为云南 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交投”)的股东, 存— 2 — 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 ST 交投于 2022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万中华及其一致行 动人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自 2021 年 8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 ST 交投 股票 9,305,434 股,占 ST 交投总股本的 5.05%。 2021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万中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方陶、潘梅英、 万中琴、达令奎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 ST 交投股票 5,426,584 股,占 ST 交投总股本的 2.95%。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万中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 令奎合计持有 ST 交投股票 14,732,018 股,占 ST 交投总股本的 8.00%。 万中华、 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未能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首次持有 ST 交投股份比例达到 5%时停止交易 ST 交投股票并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 万中华、 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1.8.1 条和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4.2 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3 — 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对万中华、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万中华、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云南交投生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 对于万中华、方陶、潘梅英、万中琴、达令奎的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7 日